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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华为看虚拟股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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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股权的日益发展,华为公司的虚拟股制度吸引了越来越多人的注意,因而本文将浅谈虚拟股权制度。笔者分为三部分论述,第一部分介绍虚拟股权的发展,第二部分从实践的角度论虚拟股权,第三部分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虚拟股权 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 华为公司
  中图分类号:F 83 文献标识码:A
  全球经济快速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越来越重视诸如降低代理成本,形成员工激励制度等问题。而中国目前的市场情况和国情国策,使我国大多数企业在现阶段都难以制定出较为高效的员工激励制度。因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和激励制度进行分析,采用虚拟股票制度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我国有关虚拟股票期权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员工持股与企业经营绩效的关系上。持支持态度的学者认为,手握期权的员工会努力工作来提高企业的绩效。也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员工持股持反对态度。另有部分学者从股份回购、人力资本出资等角度来讨论员工持股制度。而对于华为内部运行12年的虚拟股制度,业界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这是"非法集资",甚至是一种骗局。从华为公司而言,却不失为一套有效的体系。然而,这套体系目前面临被监管部门叫停的困局。
  一、虚拟股权的发展
  美国律师路易斯凯尔与阿德勒在《资本主义宣言:如何用借来的钱让万工人变成资本家》中首次提出股票期权的概念。这种制度由于其为企业留存核心人才的优势和对于企业高管的激励与约束的双重作用,在数年间得以快速发展。
  而虚拟股激励制度作为真实股权激励的派生形式,在国外更进行了广泛而成熟的运用。同时鉴于我国的国情,相较于股票期权制度,选择虚拟股权制度作为对公司员工的长期激励制度更为妥当。
  现阶段,股票期权在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不菲的成果,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现有的文献大多停留在理论研究和经验积累上, 少有联系中国实际的,尤其是国内市场环境,几乎没有自己的创新,并且在期权的变通形式方面缺乏研究。
  第二,目前虚拟股的研究数量很少,比较零碎,探究不深入没有形成虚拟股研究体系。
  第三,在我国法学理论界虽然对虚拟股权激励的研究文献较少,但在实际应用中各地都有出台过相关地方性法规,从而为虚拟股权提供依据。制约我国员工持股发展的瓶颈主要是有效法律规范不足,以及法学理论界声音薄弱。
  1985年美国的玫琳凯公司最早运用了虚拟股票。目前,招商银行、银河科技等公司均采取了虚拟股票激励机制。但是,如果按照传统的股权模式,公司则要考虑激励股的来源,一般会回购股份,然而却要受到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的限制。
  江平教授通过对当时比较普遍的内部职工股、持股会持股制度和股份合作制的综合比较,指出了我国虚拟股权制度的不足。我国法学界对虚拟股权制度研究明显缺乏有力的声音,导致现存的文献不多,而且仅仅考虑了员工股这种具有特殊性的问题,这将极其不利于员工股的发展。罗培新则指出了我国员工参与管理的立法不足的原因主要是职工代表大会设置范围、职工董事、监事和问责措施四个方面。
  二、从实践角度论虚拟股权――以华为公司为例
  (一)虚拟股权的激励状况
  华为公司虚拟股权的激励效果体现在公司本身和员工利益两方面。从公司角度来看,华为的虚拟股留住了大批核心人才,解决了融资困难问题,促进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华为公司自1997年以来,经历多年的实践,虚拟股制度不仅为公司,也为员工带来了不少好处。对于公司来说,虚拟股计划作为激励制度的运用促进了公司的立法,同时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也有助于公司完善管理结构与治理制度。此外通过员工与虚拟股制度的捆绑,也可以促使员工更加自觉地为企业工作,减少道德风险,既降低了代理成本,也提高了效率。而对于员工来说,相较于传统的薪金制度来说,可以通过虚拟股计划得到更多的利益回报。而由于公司发展和员工回报通过虚拟股的捆绑,使得员工将公司的利益视为自身利益,工作更有动力,同时虚拟股计划可以理解为一种对于员工的福利补贴,使得员工的职业生涯既稳定又有较大收益回报。
  (二)现象解释
  虚拟股票制度的利处。对于华为公司而言,有利之处分为三点。
  第一,便于公司进行融资。华为公司的发展需要投入极大的人力物力,因此有较高的融资需求。华为公司股东让渡出自益权部分来换取融资,这样的做法没有改变公司原有的股权结构,也没有额外对股东或者公司本身增加其他的限制。但是,股东承担分红成本,考虑到某些封闭公司中股东与公司高管可能没有明显的区分,以及华为公司高管(本可成为股东的人)均持有大额虚拟股,所以股东让利部分实际不多。同时,虚拟股融资避免了股权融资的外部成本,及上市后的非经营性股价波动成本。
  第二,便于掌握人力资源。掌握核心技术的员工是这种高科技通讯公司的核心资源,这意味着华为公司容易被核心员工锁定。此时,虚拟股的作用体现在能够优化员工投资收益,持股越多获利越高,吸引员工留在华为。并且,员工卖出虚拟股会存在一些限制,因而员工只有继续留在华为工作才能享受虚拟股的分红权与回购请求权。资料表示,如果员工离职,则仅能以购买虚拟股时的原价请求华为公司回购,不仅丧失了未来收益,而且已获得的分红也会因还贷而减损,并将承担沉重的贷款负担。最后,虚拟股还减少了发放固定工资的成本,而且还将增加员工对低工资、高工作强度的容忍。
  第三,便于控制权的变动。公司持有虚拟股对应的实际股权,而公司所有的股权不属于自然人股东,这增加了外部人与内部股东协商买卖股权可能带来的控制权变动风险,保障了华为公司控制权的连续与一致。
  虚拟股票制度的弊端。以下弊端是以华为公司为例提出的,而笔者认为以下几点问题对国内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有普遍意义。首先, 股票来源不明确,公司不可以收购同一公司的股份。其次,虚拟股的审批只要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即可,不受法律限制,不会影响公司的总体资本,而且股价股票市场波动影响小。然后,虚拟股激励计划的成本目前来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股东的利益,但长远来看,股东最终会获得补偿。因此,在制度中实际获益的是股东。最后,该项制度创立的本意主要是为了解决公司的资金困难,但不能解决公司的生产效率问题,更不能解决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即便如此,仍有很多企业向员工承诺较高的分红率,实则埋下隐患。   (三)虚拟股权制度的争议
  一方面,由于虚拟股持有者手中的股票是虚拟的,他们不但享受了分红和股价升值,而且回避了实际股票流通中的法律限制。虚拟股权激励制度最大的价值在于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为公司留住人才并发展壮大提供重要基础。但是,虚拟股的运行也存在争议性的缺点。有观点认为,虚拟股票激励计划实际上是对股票收益的延迟支付,带给公司大量的现金支出,影响公司经营。同时,虚拟股权股东不受法律约束,承担风险小,从而影响该制度的执行效果。
  另一方面,实际股权制度在实际操作上可行性较低。首先,目前中国资产评估市场很不规范,实际股权激励涉及时,很难真正做到完全公正的评估,因此在价格问题上激励双方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很容易引起分歧。其次,股权激励的实际应用涉及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繁琐,过程麻烦,浪费时间,降低了效率。此时便显现出虚拟股权在价格和法律手续上的优势。
  三、意见与建议
  通过前文分析,虚拟股计划既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因而需要我们看清事实,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虚拟股权的激励价值,避免其负面影响的扩大。一方面,虚拟股权激励可以满足公司对于中长期员工的激励需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诸如:虚拟股权制度的实施与公司在市场的股票价格关联度较高,有可能会加大公司的财务压力;由于虚拟股权的特性,即虚拟股票的股东不受公司法的约束,而造成某些道德风险。此外,对于如何制定拥有虚拟期权的人员条件也需要慎重考虑。
  因此,笔者对完善虚拟股票制度提出几条建议。
  第一,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并且规范虚拟股权的授予范围。吸取发达国家的优秀经验,并且根据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修改和添加。
  第二,要明确虚拟股票的管理机构。发达国家立法基本有设立管理虚拟股票的专门管理机构的要求。因而我国可以实行由公司做担保人,交由股票托管机构管理,股票托管机构再按照归还贷款的比例将股票打入员工个人账户。
  第三,需要考虑完善虚拟股权的回购立法。随着虚拟股计划的不断发展,最大限度保证制度的优越性,要对回购进行一定的审查和限定,做到合理合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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