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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族信托:制约因素与相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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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受家庭或个人委托,成立以实现家庭财富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家族资产的隔离保护、灵活私密的收益分配与传承安排、多类别资产的专业配置与管理、税务筹划与慈善安排等多方面的服务。其核心在于委托人资产的专业配置和收益人收益分配方式的约定。信托公司凭借多年来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体经济及另类投资等领域积累的产品创设能力,有望超越其他金融机构在未来成为高端财富管理市场重要的资产整合者。
  家族信托的发展现状
  随着国内高净值人群的大幅增加,国内家族信托需求越来越大,2013年5月,招商银行签约首单以财富传承为信托目的的信托,实现了家族信托在银行业领域的突破。虽然信托公司、私人银行、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众多金融机构陆续涉及家族信托这一新蓝海,但因局限于信托法律环境与经济发展阶段,与欧美成熟市场的家族信托架构相比,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尚处于培育阶段,受托人投资习惯的培养、委托人专业财富管理能力的提升、家族信托环境氛围的培育都还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
  影响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
  在现有法律框架和市场环境下,国内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仍然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尝试从委托人、受托人及家族信托环境三个视角来进行分析。
  与委托人相关的制约因素
  一是国内高净值人群没有形成良好的受托人托付家族财产的氛围。信托制度最早的原型是英国的USE制度,是宗教教徒、教会与封建君主反复较量和博弈的产物,是源于英国衡平法与基督教特别是清教徒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则,而我国传统社会受血缘宗法和儒家伦理影响奉行的是“亲缘”文化,没有形成成熟的“受托人”文化。虽然近年来我国信托业迅猛发展,截止2015年末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超过16万亿元人民币,但绝大部分业务属于金融业务,涉及制度安排和功能发挥的家族信托等信托本源业务占比少之又少,家族信托业务尚处于发展初期。二是国内高净值人群仍以传统理财的标准来进行判断。家庭财富的增值、保值和传承是家族信托相并列的三项家族财富管理目的,国内高净值人群在咨询设立家族信托时仍是以追求资产回报率为首要目的,而没有把保障家庭财富的保值和传承放到与财富增值相等的地位。如果以追求资产回报率为主要选择标准,无形当中会大大削弱家族信托的功能。三是重家族财富管理而轻家族事务性管理。财富管理和事务管理是家族信托的两大职能,与财富管理相比,提供财富传承、家族治理、遗产规划、子女教育、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事务性管理则显得更为重要。比较国外家族信托发现,事务性管理的比重占到四分之三,而当前国内高净值人群设立的家族信托仍以财富管理为主。
  对受托人的制约因素
  一是家族信托产品贫乏。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开发的家族信托产品风险覆盖面不全、差异化级别较低,主要以资金信托为主,还没有搭建起满足不同高净值客户投资需求的多领域、多市场的一站式资产配置服务平台。与当下家族财产传承所需的资产的隔离保护、灵活的收益分配、跨市场多元化的资产配置等综合管理的目的尚有很大差距,与委托人的实际需求差距较大。二是研发创新能力偏低,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虽然信托业稳居金融第二大子行业,但是存在主动管理类、创新型信托产品依然占比较低,产品创新仍是以融资类产品为主,尚未形成持续的产品研发和业务创新的机制。国内家族信托业务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市场上存在的家族信托产品创新性仍显不足,家族产品多是金融同业产品的简单堆砌,家族信托的发展仍面临困境。三是缺乏第三方监督。为了提高委托人对家族财富的安全感和保证委托人家族信托目的预期的实现,进一步强化对受托人的监督和约束,欧美发达国家创设了信托监察人制度。我国《信托法》只规定在公益信托中设立监察人,没有对家族信托做出相关规定。针对国内目前家族信托发展现状和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的现实,建议信托公司在制订《家族信托合同》时添加第三方监督条款来展示信托公司拓展家族信托业务的最大诚意。一方面能为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时加一层保护,另一方面在委托人缺失时,监察人就可以起到一个接替的作用,并以此平衡家族信托法律关系。
  家族信托环境的不完善
  表现在两个方面。主要一是信托登记制度尚未出台,使得信托登记活动不具有可操作性。《信托法》规定设立财产信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比如家族信托中涉及的房产、股权等这类需要办理登记过户才能成为法律效力的财产,必须办理信托登记才能成立家族信托,但由于立法机构没有建立起统一规范的信托登记制度,故不能以信托事由进行权属变更登记,使得信托登记活动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推进家族信托业务的时候,办理过登记手续的财产如果要设立信托,一定会存在没有办法办理过户手续的问题。这不但会对信托的效力产生影响,而且也使得家族信托在国内的开展受到约束。二是遗产税尚未开闸,家族信托税收优势尚未得到体现。国外家族信托产生之初就蕴含着较强的税收筹划动机。一方面,我国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的双主体税制,其中遗产税还并未出台,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实现税收筹划功能还言之过早。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以“一物一权”为规范基础的税收法则容易在信托设立时产生重复征税的现象,比如房产转让时的房产税。应该说,信托税收制度的不健全制约了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信托的积极性。三是家族信托的私密性缺乏保障,影响客户参与性。私密性是委托人对家族信托受托人的首要要求,为了避免纷争,高净值人群普遍不愿透露自己的信托计划。但多内信托的登记大都遵循“登记生效主义”原则,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信托财产,只有依法办理成功登记之后信托才能生效。这就要求我们在成立信托时首先得公示使其作为信托生效的法律要件,以保证该信托关系不会影响其他人的利益。如果司法需要,受托人则必须配合公开相关信托计划。因此,国内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信托毫无私密性可言,对委托人设立家族信任的积极性产生较大影响。四是信托财产运用受到严格的外汇管制。随着国内经济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在海内外同时拥有巨额投资和资产的高净值人群越来越多,但国内法律对于境内自然人持有外汇进行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使高净值客户的国内资产与国外资产无法打包成立家族信托。从已经成立的家族信托来看,国内成立的家族信托仅限于客户的境内资产,假如涉及到境外的资产,则需要重新设立信托。因此,对于全球布局的高净值人群而言,国内家族信托和其家族财富管理需求不太匹配,这对推动家族信托业务也构成一定障碍。
  政策建议
  从委托人视角看,应该提高信托公司的整体专业能力,加强家族信托的人才队伍建设。国内家族信托刚刚起步,资产配置能力和定制化服务能力都比较匮乏,使得信托公司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比较吃力。在泛资产管理的大背景下,家族信托的面临的竞争态势愈发加剧,信托公司需要不断地通过培训和学习,加强熟悉家族信托的专业人才建设,通过培养复合型人才来提高服务高净值客户的创新研发能力。
  针对受托人的相关问题,应该加强对家族信托文化氛围的培育和高净值客户正确财富管理观的引导。信托公司应该充分发挥传统媒介和互联网等新媒介的特点,加强家族信托的宣传力度,培育积极地符合国内实际情况的家族信托文化氛围,同时针对性地为高净值客户提高专业化的家族财富管理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受托人关于财富管理和传承的认知。家族信托的私密性是大部分高净值客户在办理家族信托时考虑的重要因素,正是基于私密性这一特点,很多富豪们选择办理家族信托,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要求的信托公示使得部分高净值客户对于家族信托显得犹豫不决。
  在家族信托环境方面,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加大监管政策支持。家族信托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积极的监管政策。一方面,国家层面应该进一步完善信托登记、外汇管制及遗产税等相关制度,使得家族信托的开展具有操作性和持续性;另一方面,在家族信托监管方面,银监等监管机构尚没有统一的制度,但监管机构在相关文件和领导讲话中多次表达了支持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的态度。可见,在家族信托业务的拓展中,监管机构给予的政策支持将有力地推进家族信托的发展。
  总体看来,虽然在现阶段国内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还面临诸多障碍,从业务规模、客户需求、利润贡献等角度看,都不能和信托公司传统的信托业务比肩。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的突破口,高度契合未来财富管理趋势的产品,家族信托才刚刚起步,未来的一段时期内将会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是泛资管机构未来利润的主要增长点。同时,随着我国高净值人群的不断增加,国内对家族财富管理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大,这一领域正面临着千载难逢的良好机遇,势必会促进受托人投资习惯、委托人专业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为家族信托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大环境。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商学院、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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