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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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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利益博弈的过程中逐步显现颓势。经营者市场逐渐占据优势地位。经营者为自身利益而吞噬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日益增多,消费者受损害的现象日趋严重导致其突破瓶颈,形成质的飞跃,使得关乎消费者公共利益的问题跃入社会的视野。针对消费者公共利益的救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引发众多讨论,其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包括立法、司法的完善,行政的配合以及社会各界团体组织的有力参与。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公益诉讼 制度构建
  司法程序是保障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而现今众多消费者因同一事实而受到损害的现象屡见不鲜,传统的诉讼已经达不到救济众多消费者的权益以最终规范经济秩序的目的。若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极易形成群体性纠纷。因此,可借公益诉讼来解决消费者权益受损问题。“直观地说,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虽然现行相关法律对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主体等方面作了概括性规定,但并未涉及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各项具体模式与措施。
  一、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不足及困境
  现行法律对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主体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法律明确授权,易造成各机关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201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协会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不再是以前的支持起诉,而是授予一定级别的消费者协会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规定无疑是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进步。但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很难找到消费者公益诉讼其他具体内容和程序的依据。
  法律依据的不充分给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发展造成较大障碍。消费者协会虽然获取了诉讼主体资格,但是其具体的诉讼权利却得不到保证。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要遏制经营者有损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公益诉讼与具体消费者的私益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因此,公益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还应在最大限度上保障受损消费者的获赔权。毕竟,考虑到司法资源以及诉讼成本等相关问题,因同一事实受损的众多消费者不可能各自再提起诉讼,这有违“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理。因此,在具体的诉讼模式上还需要有诸多的问题考量。德国的团体诉讼是没有赔偿请求权的,而美国的集团诉讼又只适用于小额诉讼标的,程序等方面过于复杂。由此可见,在具体的诉讼模式的选择上,还有一定的困难。另外,在一些具体的程序上也存在不易解决的问题。而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即证明责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证明责任的基本功能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使裁判有可以遵循的依据。”因此,证明则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可影响诉讼结果。而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却处于不甚明朗的状态。
  二、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一)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二阶构造模式
  针对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特殊性,为保障公益以及私益的周全,又不至于二者混淆,巴西的二阶诉讼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在诉讼的第一阶段,起诉主体仅能提出禁止令请求权、撇去不法利益请求权等,其目的就是为了使经营者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让经营者将不法所得吐出,甚至超过其成本,对其不法行为产生警示作用。至此,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公益目的也就达成。基于诉讼成本以及司法资源的考虑,相关消费者只需出示必要的证据,便可根据第一阶段的结果,提出赔偿请求,履行一定手续,领取赔偿金。二阶诉讼模式兼顾公益以及私益,并有利于节省司法成本,维护司法权威。
  (二)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主体
  从现行法律明确授权的角度看,消费者公益诉讼只有消费者协会一个确定的诉讼主体。由于消费者受损害的渠道逐步迈向多元化趋势,有必要适当扩大消费者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可授予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权利。检察机关有强大的国家力量作为后盾,其在受让消费者诉讼实施权后,能更有力地救济权利。虽现行法律是将公民个人排除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之外的,但由于消费者其自身利益的驱动,使得其在诉讼方面更具动力,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其诉讼权。值得注意的是,存在多个诉讼主体时,要明确分清各诉讼主体的起诉案件的类型,以免出现争相诉讼或互相推诿的情况。在涉及到与刑事诉讼竞合的情况,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更为合适,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另外在一些诸如在行业垄断或专业性极强的领域涉及到消费者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检察机关相对于其他诉讼主体更具优越性。在涉及到诸如小额标的诉讼,消费者协会起诉为宜。至于消费者个人起诉,应是在检察机关以及消费者协会不作为的前提下,个人才能提起诉讼。
  (三)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担
  在民事诉讼中,通常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基于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特殊性,不宜顽固坚守,但也不能全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协会的诉讼能力相较于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但由于在案件类型的划分方面,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用面对诸如垄断行业等强大的经营者。因此,一般适用传统的举证责任。在证据掌握在经营者手中时,消费者协会可以申请法院调查证据。消费者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时,可以在适当程度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检察机关相比经营者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优势,在调查证据方面也有较多经验,一般情况适用传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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