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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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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供应链融资是商业银行的一种新兴金融产品。供应链融资成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新突破口。本文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中存在的风险,并就如何防范风险提出了具体的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风险防范
  一、供应链融资概述
  供应链融资是针对中小企业而开展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供应链融资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时,把供应链上核心企业和其上下游企业当作一个整体,基于供应链上企业的供需关系提供的融资服务。供应链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成一个整体,当为这个供应链上的任何一个企业注入资金时,供应链上的其他企业的活力便得到了激发,从而解决供应链失衡问题,实现整个供应链的不断增值。
  国家为了支持和鼓励供应链融资的发展,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我国制定了《担保法》,这为中小企业动产质押提供了完整的法律框架;《合同法》明确了供应链中债务的转让条件,明确了供应链业务中的责权关系。中小企业应加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各项经济政策,并对各项优惠政策认真解读,找出优惠政策的落脚点来获得政府资金支持,帮助自己走出融资困境。
  二、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的风险分析
  (一)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观念淡薄、缺乏充足有效的抵押担保,银行必须花大量资源开展中小企业评估工作,造成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整体信用的担忧。另外,由于供应链参与主体众多,各方所获得的信息都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也危害着金融机构利益。两方因素作用下,信用风险便成为供应链融资中的首要风险。一旦核心企业出现道德风险,势必会利用其在供应链中的主导地位通过付款延迟等手段来谋求自己的短期利益,这样中下游企业的经营资金会出现短缺,中小企业为维持正常经营被迫向银行贷款。若银行放款,核心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又会进一步挤占中小企业资金。如此恶性循环,中小企业的债务终会超出其承受极限,核心企业则变成供应链中风险的最大制造者。
  (二)法律风险
  我国目前与供应链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众多矛盾仍需要改进的地方。有关质权人的规定中,物权法规定了其他法人实体同金融机构一样都可以作为质权人,但银行法却规定企业实体之间不可以进行信贷业务,企业质权人身份不受法律保护。另外面对质权人如何对抗第三人权利要求的问题也存在很大争议。质权一般优先于第三方权利人,但法院判决则可能造成银行优先权丧失,质权人蒙受经济损失。《担保法》规定企业不能把半成品、原材料及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品进行担保。《担保法》中对质押品进行清偿的顺序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和物流企业将面临很大风险,一旦发生纠纷,法律无法对银行和物流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护。买方转让债务也存在一定风险。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在经过债权人同意之后可把债务转让给第三方。但针对债权人设质后的债务能否转让,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
  (三)质押物风险
  中小企业通过物流企业进行供应链融资,最关键的一点是企业愿意并且有能力提供货物进行质押。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都有良好的信用,有了核心企业提供的回购担保,供应链融资质押相比于传统的融资质押,企业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的可能性会减小,银行面临的风险也会大大减弱。但任何形式的融资都会有风险,供应链融资将风险进行了分散但是并没有完全消除风险。主要针对供应链内企业的库存质押物的保值能力。质押物的市场价格很容易受多方影响,包括市场汇率的变动、当前市场行情和时间价值。在这些因素变动下,质押物的市场价格很可能低于银行所要求的最低价格,给银行带来还款风险,危害银行利益。另一方面,低于预计价格销售也会对企业的销售任务完成度造成影响,危害企业正常运营。
  (四)操作风险
  作为供应链融资中的协调者,物流企业由于自身发展的缺陷在信息数据处理和传递过程中大多是进行人工操作,而人工操作相对于先进的数字信息系统缺乏精确性,这些都导致了第三方物流企业和银行之间数据信息传递的滞后和失真,监管方在错误信息基础上做出的判断产生了质押品的监管风险。在银行系统中,现有信息处理技术、设备的相对落后也造成了授信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同时,相关的技术管理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平比较低,以及专业人才的流失,也造成了融资过程中因为人员自身能力不足引起的操作风险。
  三、供应链融资的风险防范
  (一)信用风险的防范
  在供应链融资中,银行需要实行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实现信贷市场统一的资信评估标准和制度。银行需要多方位多渠道的收集授信客户的资料,通过对客户过往资信水平的调查来进行信用等级的分类,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实行优先借贷的政策。银行可以利用信息系统管理等技术手段,对客户信息实行全方位监管,提高供应链的数据系统管理运转效率,达到优秀供应链的整合。另外,银企之间也需要建立相互激励约束机制。通过一系列措施真正实现供应链信息的实时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弱化规避供应链融资中存在的信用风险。
  (二)法律风险的防范
  首先,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融资活动的参与者严格遵守职业规定;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减少银企信息的不对称。其次,在质押物的选择问题上,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选择法律规定范畴内的质押物。最后,需要加强对企业合同的监管。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是明确的并无歧义的。合同应该尽量使用业内统一标准的模板,规范正确的填写。在合同内容上企业可以增加一些在发生纠纷时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来规避风险。
  (三)质押物品风险的防范
  银行应担慎重的选择质押物,尽量选择企业的主营产品或原材料当作质押物。质押物应具备销路好、价格较稳定、容易变现、易存储等特点。其次,银行、融资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需要签订三方协议、质押合同等来保障各自的权益,有效规避风险。核心企业应当根据质押物的性质、变现能力、历史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意愿等因素来为质押物设定较低的质押率。最后,银行和第三方物流企业需要对质押物进行实施监管、定期盘查、来确保存储物数量的稳定。物流企业应当与银行协商设置质押物预警线,当质押物价格接近预警线时,应及时调整侧略预防质押物价值暴跌引起的融资信用不足问题。
  (四)操作风险控制及防范
  首先,银行和企业之间应该彼此加强沟通,共同进行业务流程的设计,并对岗位进行合理的划分,让各个岗位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监督,来保证供应链中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无缝对接。其次,银行和物流企业应积极引进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素质,建立完善的数据信息系统,充分运用现代技术的先进性来实现对货物出库、入库的实时监控,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让信息在供应链中更高效准确的传递,以此来降低供应链中人为的操作风险。再次,企业要择优选择合适的人员参与供应链融资业务,通过专业人才的定期轮岗及时发现供应链融资业务操作中存在的风险。(作者单位: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财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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