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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就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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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前后都引发了极大的争议。如今七年时间过去了,我们经济开始下行,这不仅与劳动力成本上升、国家竞争力下降相关,也与《劳动合同法》相关。本文从就业和经济发展的角度论述了《劳动合同法》的影响,希望对大家相关研究可以有所帮助。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就业;经济发展;影响
  相比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多方面有了改变,包括对签订书面合同的强调、对试用期的规定、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条件的放宽、对劳务派遣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需支付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增加限制等。除了就业,《劳动合同法》也深刻影响着经济的发展。
  一、《劳动合同法》对就业的影响
  1.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对工资进行一定的调整。对于“维持或提高”的情况,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对于降低工资的情况,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此外,这种降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首先,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其次,续订的工资标准也不得违反同工同酬原则。《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这就很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合法权益。
  2.规范了用人市场
  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只能通过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双方协商解除三种方式接解除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大类13小类情形,在这几类情形下用人单位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情况《劳动合同法》是不支持的。比如甲因工作成绩突出被集团公司从其所处的子公司调走,而甲因为集团公司距离家远,拒绝调任,而其所处的子公司就解除了与家的用工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甲有权向子公司提出索赔,因为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虽然具有控股与被控股、上级与下级的关系,但因为它们都是独立的法人,都是各自独立的用人单位,自然也就不能将彼此的用工资格混为一体。即集团公司将子公司的员工调至其它子公司,对劳动者来说,本质属于旧的劳动关系解除、新的劳动关系建立。根据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秉承双方自愿的原则,如果职工不服从集团公司调用,既是其依法行使权利的体现,也意味着无法建立新的劳动关系。集团公司拒不尊重你的意愿,强行为之,明显是对你合法权益的侵害。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合同一旦签订便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随意解除或加以变更。子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子公司必须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作出赔付。
  二、《劳动合同法》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企业是经济的驱动力,为了便于论述本文仅从企业用人成本的角度来论述《劳动合同法》对经济发展的影响。首先,并不存在很强的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干预劳动市场合约的理由。事实上,支持《劳动合同法》的人士也大多是从公平的角度论证其合理性的。为什么市场自由合约往往更具有效率?最根本的理由在于,自由选择所导致的合约形式的灵活性,保障了合约能适应相关交易的具体情况,使得交易费用最小化,交易收益最大化。例如,《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立法意图是使标准工时制成为一种规范,而非标准工时制只有经过审批才能采用。这导致一些需要大量使用不定时劳动的企业(例如新东方)所面对的交易费用大大提高。此外,《劳动合同法》限制企业的选择,实际上也是在限制劳动者的选择,这导致了一些对双方都有利可图的交易无法达成。例如对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的规定,这导致一些愿意以低于最低工资工作的低技能劳动者无法找到工作,以及愿意以更低工资接受加班的劳动者无法加班。其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确实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成本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1)遵从成本增加,即为《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企业需增加成本支出。(2)违法成本增加。《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或支付二倍工资,这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面对高昂的违法成本,企业的守法行为会增加,这也导致了企业遵从成本的增加。(3)货币工资成本增加。《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水平做了明确规定,不得低于正式工作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这也意味着正式工资水平必须要高于最低工资,这也会导致企业工资成本的增加。此外,《劳动合同法》也提高了加班工资的标准。
  三、结束语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市场劳动合约的一些干预是过度的,缺乏有效的经济学逻辑支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确实较大幅度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作为对这一成本增加的反应,多数企业的劳动力需求下降,尤其是对底层的低技能劳动力。
  参考文献:
  [1]李俊枫.《劳动合同法》对我国就业的影响分析[D].山东大学,2010.
  [2]刘燕.《劳动合同法》实施对浦东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与对策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
  作者简介:许冬娜(1975.09- ),女,汉族,吉林白城人,本科,吉林省松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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