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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冲突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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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律价值是指人们普遍对法律的具体愿望和要求在法律实践中得到的实现或满足。法律价值主要有自由价值、秩序价值、正义价值、平等价值、效率价值等。法律主要价值之间冲突主要表现在秩序与自由、效率与公平、效率与安全等价值冲突。不同的价值取向决定着人们对法律价值的选择。
  关键词:法律价值 冲突 选择
  
   一、法律价值的含义
   为了了解认识法律价值,我们先来了解一般价值的含义。从经济学上来说,价值是指体现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从哲学上来说,价值是指客观事物的有用性和积极作用。根据对价值的一般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法律价值是指人们普遍对法律的具体愿望和要求在法律实践中得到的实现或满足。法律价值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人们对法律的需求
   人们对法律的需求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对法律提出具体愿望和条件并希望得到实现和满足。法律价值具有主体性、历史性和社会性。现实的法律价值离不开人对法律的主体需求,人们对法律需求是不同的。没有主体的法律需求,就不会存在法律,更谈不上法律价值了。愿望是人对法律需求的基本形式。因此,人们借助法律来实现自己的愿望,并向法律提出一定的要求,人们对法律要求一般表现为一定的价值标准,它制约着人们提出法律应该是什么或不应该是什么以及人们对法律的评价标准。
   (二)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这一有机系统的基本细胞,法律规范内容决定国家法律体系的整体效用。因此制定符合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法律规范是完善一国法律的出发点。对过时的、不适合实际需要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和废止,保持其内容的科学性。法律规范必须在法律体系中发挥它应有的功能。法律规范作为潜在的价值存在着、影响着法律现实价值。法律规范正是法律具有价值属性的客观要件。认识法律内在联系,才能真正理解法律价值。
   (三)法律实践
   法律规范是法律价值的客观要件,它是以静态方式存在于社会之中的,它不能自觉发挥作用并展现潜在的价值,它仅是可能性。法律价值实现必须付诸法律实践,也就是法律的运用和实施。法律的运用和实施是法律作用于人并使其实现需要的过程。因此,法律实践是实现法律价值媒介主桥梁。法律实践状况决定法律价值的产生、存在及大小程度。法律实践是法律价值必要条件之一。
   二、法律价值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价值是人们对法律与人的关系一种衡量,突出了人们对法律认识中的能动性,体现人的主体需求。人们对法律认知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产生的,人们的法律实践受到一定价值目标的指引,人们会对现实法律提出更高要求。因此,法律价值是一个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是法律应然性问题。而法律是解决“是什么”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问题,是一个实然性问题。因此,法律价值与法律是应然与实然的关系问题。对法律价值研究解决的是价值判断问题,是一种价值评判。对法律本质研究解决的是事实问题。法律价值与法律的关系是相互影响、互为条件、相互统一的过程。
   三、法律的主要价值
   (一)法律的自由价值
   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自由离不开法律,离开了法律的自由必然导致无自由。法律也离不开自由,自由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法律通过对自由权的规定,自由得到充分的保障,指引人们正确地享受自由的权利。
   (二)法律的秩序价值
   秩序是指人或事物依照一定规则或方式而形成的状态。社会秩序的本质是让人们的行为合乎规律,法律正是一种有序化的规定,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标准、尺度。所以说,秩序是法律追求的基本的价值目标。与法律永远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
   (三)法律的正义价值
   正义一词有多方面的解释,然而中西方在解释正义概念时总是与公平、公正、正直等概念相联系,并且与法律密切相连。正义是人们普遍认为的崇高价值。法是正义的体现,正义始终与法相伴。法律维护和促进正义。法律的正义价值主要表现在立法正义和司法正义。
   (四)法律的平等价值
   平等是指人或事物的地位完全处于同一标准或水平,被同等地看待。许多法学家都对平等价值作了深入的研究,但由于平等的内涵总是随着时代和人性需要的变化而不断变迁的,因而这样的探讨永远不会停止。孟德斯鸠说:“在原始时代,人一生出来都真正是平等的,但是这种平等是不能继续下去的;社会让人们失掉了平等,只有通过法律才能恢复平等。”平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平等已成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平等需要借助法律来确定、促进与保障。
   (五)法律的效率价值
   效率是指人们在日常工作中所获得劳动效果与所消耗劳动量的比率。社会经济的发展,效率是人们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法律可以协调经济运行中各个环节,调整各种利益关系,调动积极性,促进和提高生产效率。
   四、法律价值冲突与选择
   法律价值的冲突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不同法律价值之间对立和矛盾。人们法律需求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必然会导致法律价值冲突。不同的价值取向决定着人们不同的选择。
   (一)自由与秩序价值冲突
   自由强调的是主体个性的发挥,秩序强调的是有序化的规定,自由和秩序就会出现冲突,因此,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就有一个价值优先选择的问题。一种是自由优先论,主张自由高于秩序,认为秩序绝对让位于自由。法律是自由的确认者和保护者,而不是自由的否定者。无论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当自由与秩序发生冲突时,应该强调自由而不惜牺牲秩序。以秩序损害自由的法本身就不是良好的法。一种是秩序优先论,主张秩序高于自由,认为法是秩序的化身,秩序的存在本身就是对自由的束缚和规制,因而自由必须以秩序为归属,以法律为准绳。当秩序与自由发生冲突时,自由应无条件地服从秩序。在立法上要以秩序为目标,自由服从秩序。执法者可以为秩序而剥夺、限制某些自由。
   由于具有深厚的“人治”的东方所形成的特有的思想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长期禁锢着人们的思维,阻碍着自身变革时代法律发展的进程。等级森严的君主专制、父权制等传统的儒家思想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价值取向。传统东方极其强调自我约束。人们更多倾向于主张秩序高于自由,当秩序与自由发生冲突时,自由应无条件地服从秩序。责任、限制和约束就是秩序的主要内容,因而自由只能在秩序中获得,自由价值只有通过秩序价值才能实现。
   (二)效率与公平、正义价值冲突
   如今效率成为人们普遍追求的一种价值观念,在现实生活中就需要协调这种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关系,首要的是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一种是公平、正义优先论,认为效率和公平正义这两种价值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选择公平正义。在整个社会价值体系中,公平、正义价值成为人们首要的价值目标。一种是效率优先论,认为效率优先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通过法律规范来促进经济的有效率发展。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当效率与公平、正义发生冲突时,效率居于更高的价值位阶,公平、正义是第二位的。只要经济的改变提高了效率,在经过了足够长的时间后,受损者会自然而然地得到补偿。
   中国在目前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为了经济和社会发展,在经济领域里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把效率摆在了社会价值的优先位置,同时要处理好公平原则。效率优先,是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优先也应该是必须遵循的。公平强调的是共同富裕,而效率则强调的是部分人先富起来,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今后很长时期没有效率优先就不可能维持社会公平,所以现阶段必须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积累社会财富,促进社会和谐。
   (三)效率与安全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范保障交易安全,也促进交易效率。但是人们对效率的追求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产生出各种不安全的因素。在生产力的水平还比较低的今天,效率与安全的价值矛盾冲突也就更加突出了。追求效率会带来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社会财富的迅速增加。
   东方的传统文化中,对于自治、风险、的认识不足,相反统一、团体、稳定等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我国现行法律和具体制度中,更多地注重安全价值的保障,这也使我国法律不成熟的一种表现。人们习惯于国家公权力的统治,服从国家的管理。由于我们现阶段还处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宏观经济市场与微观经济市场发育尚未成熟,交易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素还有很多,法制还不够健全,在法律规范中偏重于对交易安全之保护还是有其现实的意义与价值的。没有效率的安全是没有价值的,没有安全的效率也是危险的。◆
  
  参考文献:
  [1]周世中.《法的合理性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葛洪义.《法理学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唐洪强.《国家与社会:传统东方法律的运动机理》,[M],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吕世伦.《西方法律思想源流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作者简介:
   姚建海(1973-),男,汉族,湖北十堰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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