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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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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类型及相关知识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着重分析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渊源。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传承
  
  0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历史的见证,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像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本文作者努力地想一点一点地揭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神秘面纱,初步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相关知识,从法律的层面来寻求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的渊源。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分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五个方面对保护对象作了划分。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作了六个方面的划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一是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二是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具体包括:①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②传统表演艺术;③民俗活动、礼仪、节庆;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⑤传统手工艺技能;⑥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2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
  2.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它是全人类的珍贵财富,在世界文化宝库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它所体现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等备受全世界的关注和重视。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人们正日益深刻地认识到不同的文化与世界和平、人类和谐和共同繁荣之间的密切关系,并藉此翘望人类文明可持续发展的未来。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2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着影响社会现实、维护民族文化统一性的基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浓浓中华之情,是促进民族团结、保持国家统一的坚实基础。保护和利用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培育民族认同感,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贯穿着一条抵御时间消蚀力、保持民族文化连续性的血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的强烈认同感是超越社会变迁、维系情感交融的特殊纽带。保护和利用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民族精神的凝结和绵延,对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和意义。
  2.3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3 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渊源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积极申报,我国的昆曲艺术、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以及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05年列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成为世界上入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参与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制定工作的全部过程,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于2004年8月经全国人大审议并批准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第六个加入《公约》的国家。2006年6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我国以40票的高票入选由18国组成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为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28日做出《决定》,批准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决定》全文如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1月3日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自2005年以来,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以下几个个重要文件――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2005年12月,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42号);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8项。2008年6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此次共公布了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7项)。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为弘扬中华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新的贡献。
  相信经过我国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长期不懈地努力,本着对公约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我国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厚的情感,随着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制度得到不断落实和完善,我们定会在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领略到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神秘而饱富内涵的美感。
  参考文献:
  [1]刘淑娟,唐德彪.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初探[J].管理观察.2008年第9期.
  [2]陈洁,陈翔.非物质文化遗产初论[J].法制与社会.2008(5).
  [3]唐德彪.论民族文化的资源化[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4]汤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法理视角[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5).
  [5]苑利.韩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历史与基本特征[J].法学杂志,2007(5).
  [6]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06(5).
  作者简介:刘淑娟(1977-),女,湖南永州人,讲师,法律硕士,主要从事旅游法与经济法研究。
  汤静(1968-),女,湖南长沙人,副教授,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主持人,主要从事旅游法研究。
  本文是2006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6XJY023)“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制度建设与西部旅游开发互动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是2008年湖南省自然科学项目(旅080226)“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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