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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供应链金融应用模式探究及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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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港口供应链金融作为港口企业金融服务的创新手段,对提高短期资金利用效率及缓解临港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本文以宁波―舟山港为例,探究供应链金融应用模式,发现实践中主要以仓单质押、保兑仓、“1+N”三种模式为主。针对每种应用模式,进行了特定风险分析,为风险防范提供了建议。
  关键词:港口;供应链金融;仓单质押;保兑仓;宁波―舟山港
  一、引言
  港口供应链,是指以港口为核心企业,将各类服务供应商(包括装卸、加工、运输、仓储等)和客户(包括供货人和船公司等) 有效结合成一体,并把正确数量的商品在正确的时间配送到正确地点,实现整个供应链成本最低。港口供应链金融,是港口供应链与供应链金融的结合。港口供应链金融是以港口为供应链核心,同金融机构进行战略合作,将供应链中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有效整合后,向客户提供供应链解决方案,实现企业物流、结算、信息的完美结合。在港口供应链金融中,银行为核心港口企业提供融资与其他结算、理财服务,同时也为围绕港口企业的上下游企业提供贷款、预付款代付及存货融资等服务。港口供应链金融作为近年来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一大创新业务,在解决港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港口供应链条上下游企业供便捷的财务结算服务等方面提供了指导性实践。
  二、宁波―舟山港口供应链金融应用
  在打造“港口经济圈”的经济背景下,宁波―舟山港积极推进创新金融服务。宁波―舟山港自2006年实施战略合并以来,在业务中既发挥着独立的优势,又联合打造国内领先港口,早在2013年宁波―舟山港就成为全球首个8亿吨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8.1亿吨,而集装箱吞吐量亦达到1732.68万TEU,位列全球第六。在长期的经营与探索中,宁波―舟山港成为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人才的集中地,港口供应链金融服务应运而生。
  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共有132家子公司,其中去年利润上亿的有17家。众多的子公司中包括集装箱公司、码头公司、矿石公司、物流公司、船公司、财务公司等。供应链金融的应用离不开物流企业的发展,宁波港集团旗下拥有众多的物流公司,其中在供应链金融应用较多的公司是宁波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和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实际运作中,宁波――舟山港对上下游小企业的融资形式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为典型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仓单质押模式;第二类为凭借购货合同或发票获得融资,即保兑仓模式;第三类为“1+N”模式。
  1.仓单质押模式。该模式下,以宁波港国际物流公司为核心企业,要求供货商将货物质押在公司指定仓库内,由港口向银行申请贷款,在得到港口从银行提取的单据后买方企业才能提取质押货物。宁波港国际物流公司目前采用静态仓单质押模式。货物质押在港口库中,银行对货物进行评估,并委托港口代理监管同时给予一定的监管服务费用。银行综合核心港口企业对供货企业长期以来的合作信息以及本身对该企业的评估,向供货企业发放少于被质押货物市值的融通资金。仓单质押模式是港口核心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最简单的模式,融资企业只需有现成的货物即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融资。
  2.保兑仓模式。该模式是指企业在采购时通过提供购货合同或者发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再将货款支付给供货商。在这种模式下,供货商在得到金融机构的准许后将货物发配到港口核心企业,港口企业负责监管货物。采购商在偿还了金融机构的贷款后方可将货物提走。未来货权质押模式与仓单质押模式共同点在于金融机构对货物享有控制权,但未来货权质押模式的资金注入点更早,解决了中小企业现有财产不足以进行担保的问题。宁波港国际物流公司开展未来货权质押模式,作为金融机构监管方,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短期内资金短缺的情况。
  3.“1+N”模式。该模式与前两者的贷款模式有较大差别,“1+N”模式中更多的凭借核心企业的信用担保。以金海重工为例,该企业业务体系庞大,经营实力雄厚,是舟山首个产值超百亿企业,因此,企业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银行作为资金供给方,通过对核心企业的各方面调查获得该企业的信用评级,以此建立合作关系。金海重工作为供应链中“1”的角色,而远洋集团、明珠水产等10余家企业与其有业务来往的众多其他企业作为“N”角色,形成供应链合作关系。上下游企业的贷款额度由核心企业作为监管方辅助银行提供经营信息获批。
  作为国有企业,宁波―舟山港自身资金实力雄厚,为进一步创新发展公司业务,逐步开展供应链金融模式,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了短期资金融通方式。但实践中供应链金融受惠的企业非常有限,仅仅局限于和港口有较多业务往来或合作时间较久的企业。这主要归结于供应链金融开展过程中,由于涉及众多节点,风险暴露点多,对于整个链条的风险把控难度大。
  三、港口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
  供应链金融在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暗含着巨大的风险。就整个港口供应链来说,包含了船公司、装卸、加工、运输、仓储等众多环节,期间伴随着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发生。供应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动态系统,各个节点上的成员企业作为独立个体存在,各自所面临的内外环境存在差异性,当企业处于不利境地时,就容易发生危害整条供应链的行为,所有这一切都增加了供应链管理中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导致风险的产生。就上述企业实际应用的仓单质押、保兑仓以及“1+N”模式,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1.虚假仓单与不规范仓单风险。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在与存货人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基础上,对仓储物经验收后出具的权利凭证。也就是说,该权利凭证是由仓储保管人出具的,如果仓储保管人与存货人(重复质押融资者)勾结参与造假,为其提供虚假仓单。存货人再以这些虚假仓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难以发现。此外,虽然《合同法》中规定了仓单必须记载的内容,但是就目前而言使用的仓单是由各自仓库自行设计的仓单,这就造成了仓单形式无法统一的情况。格式不规范的仓单,也加大了银行辨别真伪的难度。   2.信息不对称风险。重复质押行为的发生根本原因在于银行间质押贷款信息的不对称。鉴于银行间的信息流是封闭的,从而使得每个银行成为了一个个信息孤立的个体,正是这一信息漏洞的存在使得重复质押融资者乘虚而入,在不同的银行就同一质押物利用所开具的仓单进行重复质押骗取贷款。
  3.监管风险。整个仓单质押流程中,存在着两方面的监管风险:一是仓储保管人疏于对货物的监管导致的风险。质押物一般都是大宗货物,因而需要对质押物进行全方位的实时监管。如果仓储保管人与重复质押融资者相互勾结,未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就容易导致风险的产生。二是银行自身监管不力导致的风险。作为银行方无论是在放贷之前的尽职调查还是银行内部对放贷情况的自查,都应该遵守相应的准则,进行有效监管。但是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当仓储保管人出具仓单后,仓单的持有人就可行使相应的仓单权利,并不需要证明仓单内容的真实性。基于这一情形,银行方在质押放贷时一般也只是审查仓单文义记载内容,很少对仓单内容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以及对是否存在第三人优先受偿的情形也没有进行应有的调查,未尽到尽职调查的义务。
  4.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银行对中小企业进行授信是基于真实交易为前提的,但是若是融资企业的交易合同本身存在问题,所贷款项没有用于规定的用途,有可能存在无法偿还的风险,使银行遭受损失。
  5.供应链金融聚集风险。该模式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将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企业融入到银行的服务范围,因而在整个金融服务中,银行更多的是关注整个链条的风险性,只要该融资需求方依托于信誉良好、实力强大的核心企业,银行容易忽视对该企业本身的评估,即使该企业达不到某些标准,也能对该企业授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供应链中的某个成员出现融资问题,影响会很快蔓延到整个链条上,引起更大的金融灾难。
  除了以上所提到的风险外,在实际运用中还存在其他风险以及容易引发风险的漏洞。目前宁波―舟山港供应链金融并没有大范围开展起来,只是局部试水,因而何如能够有效把控相关风险是宁波―舟山港发展供应链金融的关键之一。
  四、结语
  在致力打造“港口经济圈”的经济背景下,宁波―舟山港积极推进创新金融服务,供应链金融作为解决临港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手段在未来的应用前景广泛。宁波―舟山港目前已采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仓单质押模式、保兑仓模式和“1+N”模式在实践中应用限制多,而且隐含着特定的风险,因此,在实践中寻求更加便捷可靠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是未来探索的方向。
  参考文献:
  刘萌,俞海宏.港口供应链概念及结构研究综述[J].科技与管理,2015(1):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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