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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足如何弥补违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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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9月,河南X公司与外商Y公司签订国际货物进口买卖合同,购买Y公司出售的白芝麻760吨。合同约定了货物的品名、杂质含量、含油量和含水率等详细信息,货物到港日期预计为2015年1月。
  2014年10月,河南X公司与青岛S公司签订国内购销合同,以低于当时市场价的价格将上述尚未入境的进口白芝麻转卖给青岛S公司,该合同同样约定了货物的详细信息。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后,X公司收取了S公司货物定金40万元人民币。
  2015年1月,X公司从外商Y公司进口的白芝麻陆续运抵青岛港并进港入库。办理完毕货物入关手续后,X公司即联系S公司通知其可以提货,但S公司以芝麻市场价格下跌为由,不但拒绝按照合同追加保证金,而且拒绝提货。在多次通知S公司,S公司仍不提货的情况下,X公司考虑到芝麻市场价格继续下行的风险,为减少损失,不得不将货物降价转卖他人。
  S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X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即使扣除40万元人民币的货物定金,X公司仍然损失66万元人民币。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X公司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S公司赔偿因其单方违约给X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处理过程
  由于Y公司是国际大宗物资供应商,控制着各种农产品的产地货源和国际市场销售渠道,而X公司系河南省最大的芝麻进口商,在国内市场占有重要的市场地位,享有诚实守信的良好信誉。X公司考虑到长期合作的空间,不可能因为市场价格下降就对外方违约不提货。因此,即使国际芝麻市场价格从1900美元/吨降至1100美元/吨,X公司仍然恪守契约精神,严格履行了国际买卖合同的约定,提取货物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时间向Y公司支付了足额货款。
  但是,由于S公司严重违反其与X公司的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导致X公司因不得不降价转卖货物而损失惨重,经多次协商未果,X公司才将S公司起诉到法院。S公司知道X公司的损失是因自己违约行为导致的,在法院的主持之下,其与X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以赔偿X公司50万元的损失,双方握手言和。
  法律分析
  贸易过程中,无论是买卖双方的哪一方违约,都会导致从货物的最初供应商到最终买方之间多个市场交易主体一系列的违约行为,对市场交易的稳定造成极坏的影响。违反契约精神的行为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各国《合同法》所要规范和约束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实践中,对于如何计算“可得利益”与“可预期损失”的金额,在市场价格不明确、不统一,且不透明的情况下,仅利用该条规定是难以计算的。
  为了更加明确一方违约后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5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28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定金是承诺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当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守约方的损失金额小于定金时,守约方可以依据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直接扣除全部定金用以弥补损失。而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当违约损失大于定金时的处理方式,即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定金之外的其他全部损失。
  防范措施
  在中远期交割买卖合同交易模式下,货物涨价时卖方可能违约不交货,货物降价时买方可能违约不提货的情形时有发生。虽然守约方无法控制和决定对方的行为,但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减少损失和避免诉累。
  第一,双方签订完善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较高的违约金金额或约定较高的违约金比例、以法律规定的最高比例(合同总价款的20%)收取定金,及履约保证金等。一旦发生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很方便地计算违约金。
  第二,明确双方的联系方式,如精确的邮件送达地址、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传真号和微信号等,以便在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合法有效及时送达督促提货通知书、催款通知等。
  第三,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要利用尽可能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快递函件、发送电子邮件、发送手机短信和微信、传真等)提醒对方货物已经到达目的港、督促提货、催收货款和主张违约金等。进行有效通知确定对方已经违约后,必要时,供货方要尽快转卖货物、采购方要向其他供货商采购货物。
  第四,作为“计划”违约的一方,根据市场价格走势,如果判定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自身损失将无法或难以承受时,要尽可能早、以尽可能多的方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如果此时对方尚未向贸易上家采购相应货物,其损失将不会产生或者很少;如果对方在得到明确的解除合同通知后尽早地处理货物,有可能将损失降低到较低的水平。这样,就可能将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商业风险和损失控制在可预期、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总之,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各方应当严格信守的准则,各交易主体应当从市场预测、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与一方违约后及时控制损失等各个方面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以确保市场交易的稳定秩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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