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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社保工作 保障单位和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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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使参保者在特殊时期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同时也有利于用人单位降低用工风险。社会保险相关事务性工作是人事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依法做好社保工作,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关键词: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一、学习政策法规,领会和宣传社会保险意义
  我国社会保险是伴随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而逐渐发展起来的。2011年7月开始实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有利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作为人事工作者,要认真学习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法规,领会社会保险对于单位和职工意义,做好政策咨询和宣传引导工作。
  关于社会保险,职工经常有很多问题咨询人事部门。总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能否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将单位应缴纳的保险费用等金额发放到工资中。应该明确,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公民的权利,更是企业和个人的义务,政府负责组织推动社会保险组织和运作,并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第二,媒体宣传的信息与实际可享受到的保险待遇相距甚远。职工通过网络等媒体获取大量宣传信息,部分信息的准确度还有待考究,职工往往听说了只言片语就要求单位兑现某种保险待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多,修订频繁,而且地区间的政策和业务办理细则也存在差别,很难达到职工的要求。
  二、遵守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为防范劳动争议的发生,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人事工作者一方面要依据现有政策安排和控制各个环节,合理安排入职时间,保证保险增减及时有效。另一方面每年及时准确地为职工提供上一年月均工资,做好保险基数的核定工作。
  三、把握关键点,做好各类保险待遇的实现服务工作
  1.养老保险。为保证因年老或病残退出劳动领域,仍具有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制度。在职职工对于养老保险的缴纳基本没有问题,目前问题集中在面临退休的职工。北京市已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衔接机制,实现了缴费、待遇等标准上的城乡一致。人事工作者应积极咨询社会保险机构有关退休接续及延迟退休等政策,根据相关政策制定解决方案,方便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保障职工及时享受待遇。
  2.医疗保险。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或保障,从而享受医疗保险的制度。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后次月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单位人事工作者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及时发放社保卡,协助职工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助职工依据要求办理保险信息的变更,协助职工办理因社保卡发放前或丢失期间的就医费用报销。
  3.工伤保险。对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制度。人事工作者在协助职工办理工伤申报时需要注意:以事实为依据判断是否符合工伤基本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及工作地点发生的事故性伤害;及时申报;职工需选择签定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留存加盖工伤专用章的处方等单据等。工伤认定成功后协助兑现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等。
  4.失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筹集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帮助其实现再就业的制度。人事工作者需要准确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市城镇职工需将保险转至户口所在地街道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也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5.生育保险。是指国家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化解职工在生育期和计划生育期间因暂时中断劳动所产生的收入损失风险,并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为其提供经济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制度。人事工作者需根据政策规定为职工申领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提醒职工选择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和留存相应的单据等,保障职工顺利享受的相关待遇。
  总之,做好社保工作有利于保障企业和职工的权益,人事工作者要谨遵国家法律法规,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有效执行和落实社保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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