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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SWOT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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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是将金融创新与土地流传成功结合的具有创新性的土地流转方式。基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背景对其进行SWOT分析,提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发展需要尽快制定并完善土地流转信托相关法律与条例;建立健全完善土地流转信托配套体系,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信托机构要加强相关人才储备,加快完善监管体系。
  [关键词]土地信托; SWOT分析; 土地流转
  [中图分类号]F83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5)06-0118-04
  农业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而土地问题又是“三农问题”的关键和焦点。在我国农村地区,一方面土地抛荒现象普遍存在,不仅造成了耕地资源的浪费,还直接减少了我国的粮食生产总量,使我国未来可能面临粮食存量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农村土地经营普遍受到技术、规模等限制,导致农民收入不能持续增长。此外,传统的土地流转效率已经显示出疲态。在这种背景下,土地流转信托应运而生。
  2013 年10 月,中信信托签订了第一份土地流转信托合同,标志着我国又产生了一种创新性的土地流转方式。土地流转信托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肯定了农民的承包权,其具体流转过程为:农村土地承包人作为委托人,将土地的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信托给受托人(即信托公司),并由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转租第三方经营,在约定时间内信托公司会将获得的收益对受益人进行分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此外,在2014年11月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也对土地的所有、承包、经营权进行了分离。这些政策导向将会对土地流转信托的成长产生积极意义。2014年10月,中国农村金融论坛召开了“关于农村土地产权质押创新的实践路径问题”会议。会上有专家指出,在农村集体产权封闭性不能打破的前提下,土地信托有助于解决农村土地产权抵质押面对的现实问题。土地流转信托在我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很大发展空间。本文将通过对土地流转信托进行SWOT分析,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优势分析(Strength)
  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是金融创新与土地流转成功结合的一种独特的土地流转方式,在刚刚推行的一年半内就已经展现出了独特优势。
  (一)有效划分承包土地的三种权利
  土地流转信托是一种能够将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有效划分的手段,做到权属清晰、权责分明(黄震、吴罡,2014)。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承认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属集体,而承包权明确归属农民个人,但是与以往不同的是,农民可以将经营权进行转移。农民授信信托机构,通过信托机构将土地的经营权转移给其他种植企业或者家庭农场等更具种植能力的第三方进行经营。在这个过程中,土地的三种权利明确分离,也给农民更多可选择的方向。农民不再必须以务农为主要收入来源,而是以这种相对安全的方式将土地的经营权转移,更不用以抛荒为代价去获取外出打工等收入。
  (二)提升土地流转速度
  土地流转信托有助于加速土地流转。从表1可以看出,自2013年起我国土地流转速度加快,2013年比2012年底的流转面积占承包面积的比重增加5.5%,而2014年仅上半年就比2013年增加2.8%,其中土地流转信托的作用不可小觑。信托行业机构对土地信托保持了高度关注,截至2014年9月,中信信托、北京信托、中建投信托共推出了11单土地流转信托项目。2014年11月底,中信又在黑龙江省推出了全国最大一单项目,签订流转面积300万亩,而2014年黑龙江全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为6507万亩,仅一单土地流转信托项目就占4.6%,从此案例可见,土地流转信托对土地流转速度具有正向促进作用。
  (三)土地充分利用,农民收入提高
  土地流转信托使土地得到充分利用,有效地提高了农民收入。首先,通过土地流转信托方式能够将农民各自分散的土地进行有效整合,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土地。其次,信托机构作为中介机构对第三方经营者的选择十分严格,一般都是成熟的农业种植企业或者高效的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等。因此,在土地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条件下,第三方经营者通过使用更加先进的种植设备,实施更加有效的种植方式,采用更加先进的管理模式以及借鉴成熟经验,充分利用农村土地,从而实现土地集约化、资本化经营,增加了土地经营获得高收益的可能性。从目前已有的土地流转信托项目来看,农民的收益分配一般采取“基本地租+浮动收益”模式。与其他传统的流转方式比较,农民有机会获得除去基本地租以外的分红收益。而通过第三方经营者更加有效的土地经营方式,农民获得分红收益的可能性将更大。农民在将土地经营权转移后还可以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多元化的收入来源能够有效提高农民收入。
  二、劣势分析(Weakness)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尚处于起步阶段,不可避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逐步解决。
  (一)政策配套体系不完善
  首先,体现在法律体系方面。我国涉及到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有《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信托法》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虽然规定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可以流转,但并未对是否可以通过信托方式流转做出明确规定(赵选民、王颖,2014)。当涉及到土地流转信托时,还需要参考《信托法》,而就目前情况来看,《信托法》在实际情况中缺乏可操作性,并未对参与人的责权进行明确规定。其次,体现在土地承包权确权的困难性方面。虽然我国目前正在积极实施土地确权工作,但是在确权过程中面临着地证不符、没有土地承包合同等问题(张爱军,2014),难免会发生纠纷,这些问题会严重阻碍土地确权进程,进而直接影响到土地流转信托的发展速度。
  (二)农民合法权利受到威胁   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受到威胁,导致未来收益可能受到影响。目前我国进行的土地流转信托项目一般是以合作社股份形式或者政府整合土地的形式进行委托。由于大部分农民的文化水平低、维权意识薄弱,农民将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出去后,只知道未来会获得一定的收益,而对流转土地的具体用途、种植经营方式等都不再进行关注,也不知道利益分配的具体制度,导致农民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权无法保证。如果第三方在经营过程中有决策错误或逃避责任的情况发生,农民在不具备监督权的情况下很难及时发现,将直接影响到农民的未来收益,甚至连基本收益也无法保证。
  (三)投资者的积极性受到抑制
  土地流转信托的期限以及农业产业风险性抑制了投资者的积极性。目前推行的土地信托项目中,通常合约年限在10―15年。而农业经营要形成规模经济需要一段时间,不仅要有机器设备的投入,还需要对土地进行一定的修整,因此第三方经营者满足规模经济的条件需要一定的时间,规模经济真正发挥作用的时间就会相对缩短。农业产业的风险来自于两方面,内在风险一般容易控制,而来源于外部的自然灾害、政策变动的风险则难以控制。一旦有外在风险发生,投资者的经营利益就会遭受巨大损失。因此,投资者在考虑到土地流转信托项目的期限以及农业产业的风险以后,其参与的热情就会降低。
  三、机会分析(Opportunity)
  (一)国家政策导向推进土地流转
  国家政策导向对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有积极意义。“三农”问题一直是国家重点关注的领域。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第一次对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做出明确规定,不仅赋予了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还赋予了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与担保权利。《意见》中指出,要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并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杨明国,2015)。从我国最近实施的政策来看,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土地流转信托具有新鲜的活力,丰富了我国土地流转种类,为市场提供了新的选择,而多种流转方式的竞争也有利于我国土地流转市场的持续发展。鉴于国家目前对农村土地的流转的重视,土地流转信托的发展具有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的分离,恰好与土地流转信托项目的方向相吻合,因此,政策导向能够有效促进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信托项目发展。
  (二)信托业发展逐步稳定
  信托业的发展由高速增长阶段过渡到转型阶段。信托机构保障农村土地流转信托项目的完整实施。信托业的发展与土地流转信托项目实施的效果息息相关。2008年起,信托业以惊人的速度快速成长,信托资产规模连续4 年保持50% 以上的增长率(李胜等,2013)。2014年以后,信托业过渡到转型阶段,逐渐转向平稳增长,虽然信托公司效益有所下降,但是信托公司能够始终把受益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说明我国信托业形成了良好的信托文化以及成熟的经营理念。信托业转向平稳发展,有利于土地流转信托项目的实施。信托文化的形成,相当于给农民的收益买了一份保险,农民作为受益人的权益能够基本得到保障。目前,信托行业已形成一定规模并已经具有相对成熟的经营理念,并将逐步改进并完善现有服务。
  四、威胁分析(Threat)
  (一)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较高
  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根深蒂固,限制了土地流转信托的发展。与城镇人口相比,农民受教育程度相对比较低,一般只通过务农来获得收入,因此土地对农民来说是生活的基础,如果土地的承包权受到侵犯,农民将无法正常生活,这是农民的主要顾虑。而与其他职业的人相比,农民的养老问题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土地是农民养老的依托,因此即便选择将土地抛荒或者低效率耕种,农民也不愿意参与土地流转信托。由于目前国家对农民实施的补贴政策有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民对补贴政策形成了依赖,自然不情愿将土地流转出去。这些都对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发展起到了限制作用。
  (二)信托监管体系不健全
  监管体系不完善可能导致出现农民违约或第三方土地非农用现象。由于实行土地流转信托只有一年半的时间,其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农民可能在出让后期反悔,擅自收回土地,这对信托公司监管体系及其后续服务能力都形成考验,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信托公司能否维护双方的权利非常重要。而第三方也有可能通过土地流转信托的方式获取农用地以后变相进行建筑占用,这不仅需要信托公司在签订合同前进行严格的监管审查,还需要后续的定时和抽查监管,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要求较高。
  (三)缺乏农业资金运作人才
  信托机构主要运营资金信托业务,而其在农业资产方面仍然缺乏经验,也缺乏专业的农业资产运作人才,导致管理能力不匹配等问题。因此,信托机构在运营农业资产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决策失误等问题,也可能导致信托机构收益下降。
  五、对策建议
  (一)制定并完善土地流转信托相关法律与条例
  只有相关法律条例对土地流转信托做出明确规范,信托机构在进行农村土地流转信托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不会利用法律规定模糊去侵犯参与者的利益,农民承包权等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法律保障,不会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而由名义流转变成实际失地。
  (二)建立健全完善土地流转信托配套体系,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
  政府要加速农村土地确权进程,积极调动相关人员调节土地确权纠纷问题,充分保证确权工作的实际落实。政府应着力改善农村地区的基本保障问题,建设基本保障体系,积极维护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解决农村养老等问题,提高农民的安全感,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农村基层组织应适度组织信托教育活动,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提升农民对土地流转信托的认识,积极引导农民参与土地流转。
  (三)信托机构要加强相关人才储备,加快完善监管体系
  在参与农村土地流转信托项目时,信托机构应考虑自身规模以及服务能力等实际情况,不能跟风盲目开展项目。配备相关农业资金运作人员能够有效提升项目的盈利能力,并且能够降低项目风险,信托机构可以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农业资金运作人员进行培训上岗。信托机构在进行监管时,一方面要对内部操作实施严格监管,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制度,严格规范工作人员的操作行为。另一方面对外部也要实施严格监管,不仅要保证第三方投资人的土地经营权的实现,还要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第三方使用土地的用途进行严格监管。
  [参考文献]
  [1]黄震,吴罡.土地流转信托的现状与分析[J].南方金融,2014(6): 49-53.
  [2]赵选民,王颖.土地流转信托:农村金融制度的一项创新[J].经济与管理,2014(3):81-83.
  [3]张爱军.我国土地流转信托的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J].农村经济,2014(9):73-76.
  [4]杨明国.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研究[J].开放导报,2015(1):105-108.
  [5]李胜,王文博,高炜,等.信托业的发展机遇和挑战[J].中国证券期货,2013(4): 70 -71.
  (责任编辑:梁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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