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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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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股权投资在推动资本向更加有利的发展方向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可以使投资者高效、快速的获得投资回报,私募股权深受投资者重视。我国在“有限合伙”方面的法律机制不断完善,私募股权投资不断得到发展。为了适应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需要不断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税务政策进行调整,规范化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从而推动股权基金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另一种是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逐渐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主流组织形式,已经发展出一定的规模。我国在新《合伙企业法》中第一次有了有限合伙制的概念。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和其他的组织都可以担任合伙人。和其他的投资方式对比,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具有很大的优势,在资金募集、收入分配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另外这种投资方式的激励机制、组织成本以及监管等方面也有很大的方便之处。
  现行税法下合伙企业层面所得税处理
  在有关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合伙企业的税务问题的法规中规定,我国的合伙企业税收方式参照个体税收的方式,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分别缴纳。合伙人是纳税的义务者,如果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所有,则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企业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我国税务可以分利之后再计算税额。这也是合伙企业独有的特点,透明纳税实体。
  自然人合伙人的所得税处理。需要缴纳税款的包括自然人、合伙人投资所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我国相关规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在对外的投资过程中获得的红利和股息等收益是不归纳为合伙企业的营业收入,所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这类收入知识算作个人的投资所得,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然人、和合伙人收益的20%为税额,通常个人所得税都按照这一标准进行计算。
  自然人合伙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收入也需要缴纳收入所得税。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税的相关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然人合伙人投资企业的转让过程中的收入也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税务计算标准适用5%-35%的税率。
  非自然人合伙所得税处理。新《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可以由自然人、合伙人、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政府机构等法人都可以担任。和原来合伙企业税制仅对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税务问题进行规定不同,新的税制也适用于上述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合伙企业税务方面的问题。
  根据税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缴纳的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其他的投资所得和合伙人分配时,对于这类型的所得收益的性质没有明确的定义。如果根据透明纳税实体的原则,合伙人分配所得的性质不变,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5%的税率计算;如果是合伙企业对其他企业投资收益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管理人层面所得税处理。在投资过程中可以选择合伙制或者公司制这两种法律形式,如果合伙人担任管理人员,那管理人员的收入除了收益分成之外,还包括企业管理费,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费用大约为企业投资资本的所占比例的1.5%至2.0%。因为这类收入为管理者的服务性收入,根据先分利然后计算税额的原则。合伙制的法律形式下的企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的法律形式下的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两种是有区别的。
  企业采取合伙制形式时,企业收益分成部分的收入合伙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形式,企业如果是以公司制的形式存在,根据透明纳税实体的原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的性质不变,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5%的税率计算;如果是合伙企业对其他企业投资收益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存在的问题。投资者通过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投资过程中,需要满足的条件要求比较低,发展门槛不高,同时这种企业管理机构结构简单,可变动性强,运行便捷高效,利益分配结构灵活性较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这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得到快速发展,形成为主流投资基金组织的重要条件。但是对于合伙制企业的收入纳税法规没有形成明确规定,税务缴纳没有实际的法规可以参照。在合伙企业收入税务方面急需得到立法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法律法规尚需完善。根据我国当前税法规定,自然人合伙人担负的税务偏重。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最具争议的应该是自然人合伙人转让投资企业获取的收入的税务缴纳方案。在我国出台相关税收政策前,合伙企业大多是小规模企业,税收方式也根据5%至35%共五个等级划分采用累计税率,对于收入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35%的税率收取个人所得税。随着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的不断发展,投资金额不断增多,所以,合伙人的收入往往会超过5万,达到更多的金额,所以原来的35%税率相对过重,不利于这一行业的发展。也大大的影响了人们的投资热情。
  不同区域政策不统一。地方政策制定没有统一的参照标准。部分地区实行投资转让所得收入按照全部收入的20%的比例收取所得税。因为个人所得税是地方和中央按照地方40%、中央60%的比例分配,地方为了发展当地的投资规模对税率模式进行修改,实行统一税率为20%以取代5%至35%的累进税率,但是这种做法并不是降低税率,其应对资产变化的灵活性大大降低。目前这种税率依然需要改进。
  国家税收标准是各地区参照的标准,相关规定的制定都是参照国家标准。比如上海地区,2008 年8 月上海发布了关于自然人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关于所得税税收政策说明的文件,这一文件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家出台政策存在的不足的一种补充,能够对当前税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于自然人和有限合伙人不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的合伙人,他们的个人收入包括利息、股息和红利,税务缴纳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参与管理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和普通合伙人则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相关规定,按照5%-35%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纳税模式是五级超额累进税模式。上海地区这一政策反而比国家对普通合伙人的税收标准更为严格。政策依然没有区分普通合伙人的收入性质,收税标准依然根据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根据上述政策出台后的知道精神,随后上海地区又出台了新的法规文件,实施新的税收办法。主要是根据上海地区颁布的法规,主要鼓励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积极向新区进行投资,加大对新区项目的开发。对于投资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收入所得税减免50%的税收,相当于把税收的50%的收入奖励给投资企业。同时对于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企业的人员进行一次性奖励,以提高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另外,对企业在对应区域给予一定的投资建设补贴,例如房租补贴和购房补贴等。
  建议
  建立完善的合伙企业税收制度。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还存在诸多问题,许多方面对税务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我国对合伙企业的税务问题立法低、稳定性差,所以,需要政府加大立法力度,不断建立健全合伙企业税收制度,完善当前收税方案。对于国家税收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和没有详细说明的问题进行规范,不断完善税收制度。例如对于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根据他们的职责和收入性质,区分他们的位置,从而根据他们自身的条件制定合适的税务政策,虽然,实行统一税收方便政府税务工作的管理工作,但是这种收税方式是不符合科学要求的一种制度,必须对其进行改革。
  加大税收扶持力度。金融业的发展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和转变过程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其地位举足轻重。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对于传统的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有效的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所以政府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进行规范,不断加大政策方面的扶持力度。我国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已经落实了相关政策,对投资企业有很大的优惠作用。但是新的《企业所得税》并不适用于合伙制企业,所以出台的优惠政策无法扶持到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要积极推出更新的政策以满足投资市场发展的需要。
  根据不同地区出台的不同政策进行改革,比如上海地区在出台政策之后不断出台新的法规文件,实施新的税收办法,对原有的不足进行改进。主要是根据上海地区颁布的法规,主要鼓励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积极向新区进行投资,加大对新区项目的开发。对于投资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收入所得税减免50%的税收,相当于把税收的50%的收入奖励给投资企业。同时对于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企业的人员进行一次性奖励,以提高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另外,对企业在对应区域给予一定的投资建设补贴,例如房租补贴和购房补贴等。
  虽然部分地区出台过关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的优惠政策,但是这也仅仅是小区域的实验实行,另外加上政府推广力不足,政策实施起来也存在不稳定等现象。所以这一优惠政策并没有给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者带来多大益处。所以,需要政府从全面的角度出台统一的、合理的适用于有限合伙制私募的税收扶持政策,积极推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的稳定发展。
  目前我国在合伙企业有关的税收立法方面还存在不足的问题,法律建设明显滞后,在处理合伙人的税务问题上并没有完善的处理机制,各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方式也得不到统一。需要不断加强在合伙制私募股权方面的法律约束和引导,不断合理化、规范化市场投资过程,保证私募股权投资方式的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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