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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供给主体是解决三农融资问题的有效途径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 强

  农村金融是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其服务对象经济单位小,居住分散,管理成本高,所以这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工作。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水平低,地区发展不平衡,农民和农业发展更需要金融支持。在各项改革措施中,通过增加供给主体,满足多元化需求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现实选择。
  
  一、我国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承担服务农村重任
  
  发展农村经济,扩大资金投入是关键。农村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信贷投入、集体投入和农户投入。限于国家的实际情况,财政难以独自承担农业投入负担;集体经济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积累机制,对农业投资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这样农村金融既是三农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同时还要发挥引导农民增加自筹投入的职责。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农村民间借贷机构等金融组织构成,由于种种原因,这些金融还难以较好承担农村金融服务重任。
  (一)农业银行很难把目标客户定位于农村居民
  农业银行作为传统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具有管理环节多、管理链条长等先天劣势,避免这些缺点的最适宜管理方式就是集权式的统一管理体制,贷款对象应该信用评级高,具备抵押、担保等条件,如果采用灵活的管理体制则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因此,农业银行很难有能力为分散的农村居民提供信贷服务。如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后虽然增设了三农业务部,但运转情况并不十分理想就是一个例证。农业银行在农村的服务对象只能是农村经济中具有竞争性的行业和产业,主要是乡镇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业、林果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因为这些经济单位产品附加值高,具有一定的规模,管理成本较低,能够满足商业银行信贷所必需的抵押、担保等条件,符合商业银行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目标。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助农作用弱化
  农村信用社虽然名为“合作”,但距合作互助、民主管理、进退自由等合作性质已相去甚远,对农户贷款也象商业银行那样需要抵押、担保等条件,而这恰恰是一般农户所不具备的。由于历史因素,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率高,包袱重,国家虽然对其实施了人民银行票据置换等求助措施,但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差,实力薄弱等问题,信用社支农还面临着实力不足等因素的制约,而随着向农村商业银行转化,农村信用社扶助三农的职能还有可能进一步弱化。
  (三)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范围有限
  农业发展银行是1994年开始营运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它的服务对象带有一定政策性目标,如提供关系国计民生的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大型农业发展项目资金,农业技术开发资金,大江大河整治资金等。随着改革,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扩大到可以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商业贷款,但贷款面仍然较窄。
  (四)民间借贷组织运行欠规范
  由于没有向金融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没有金融管理部门核发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有注册资本, 再加上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其运转模式各自为战,因此民间借贷等民间金融组织尚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
  
  二、满足三农融资需求的路径选择
  
  我国目前金融组织体系中的最大的弊端是在没有一家金融机构能够提供大量支农资金的情况下,没有一家金融机构能把服务对象扩大到居民个人,没有一家金融机构能为农村居民提供较为完善的信贷服务。农民中的大部分人事实上被排除在金融服务范围之外,使他们只能求助于地下金融市场,甚至不得不遭受高利贷的盘剥,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们创造收入能力的发挥,限制了他们对农业的投入。在现有农村金融机构改革难度较大的情况下,有必要鼓励更多的机构加入农村金融市场,通过不断增加供给,较好满足三农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
  (一)进一步放宽政策,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只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即可,其经营状况如何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目前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农村融资问题的突破口。为此,一是考虑小额贷款公司以自有资金放贷,没有必要规定太高门槛,应降低注册资金限制。二是参照农村信用社标准对其实行优惠税收政策,在目前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情况下由政府指定一个主管部门,其它相关部门仅能在职权范围内管理,以尽可能减少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成本。
  (二)加快村镇银行发展
  村镇银行业务有明确的地域限制,其服务对象主要是三农经济和县域经济,为了鼓励其发展,对村镇银行的设立不应规定过高的门槛。建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删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是村镇银行设立的前提条件等内容,允许规范运作的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后向新型“村镇银行”发展。为防范村镇银行风险,应规定该类银行吸收存款总额不能超出其资本金总额的5倍,贷款总额应限定在资本金总额和存款总额的60%以下,业务范围不应包括长期产业投资和各种具有“杠杆放大效应”的高风险金融衍生产品。
  (三)扶持农民设立资金互助社
  大力支持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专业合作社框架内,根据自愿原则,鼓励5-10户农民组成互助小组,小组成员可以相互担保向信用社申请贷款,也可以在内部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民间以投资入股、集资等方式成立的各种形式的资金互助社,由于其不吸收存款,没有违反现行规定,可以采取默认的态度任其发展。如吉林省梨树县的农民资金合作社通过社员入股的方式把资金集中起来进行贷款互助。如果社员急需资金,可以随用随取,如果自己股金不够,可以申请不超过其入股股金6倍的借款。这种合作模式风险小,且实用方便,受到当地农民的极大欢迎,与农村信用社形成了互补,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方便农民抵押融资
  我国目前实行城乡分割的土地制度,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居民和企业可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居民的住房可以凭证进入市场交易,可以进行抵押。而在农村,中国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农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只能在本村流转,造成农民土地不可交易,无法抵押融资,这是造成农民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内安徽、浙江、山东正对此进行改革,如能在农村实施土地制度变革,这将在发展农村金融市场,便利农民从银行获得贷款等方面取得突破。
  (五)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件,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市场
  民间信用双方信息对称,大多具有非经济的社会关系,资金借贷的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较低,监督约束力强,能够较好地适应农户借贷小额零星、分散的特点,再加上民间信用利率、期限灵活,手续简便,能够适应农户临时性资金需求,所以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合适土壤,国家不应简单取缔,而应疏堵结合,尽快出台放贷人管理条例,把民间借贷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范畴,充分发挥民间信用的优势,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
  (六)改善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一是在农村广泛倡导诚信理念,营造人人重合同、守信用的良好风气,确立“借债还钱、开经地义”的信用观念,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对违约的经济纠纷,应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司法部门要创新债务纠纷判决、调解机制,加大生效判决执行力度,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二是利用大众媒体,广泛介绍贷款公司、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存款等基本金融知识,提高人们的金融风险认识能力。根据农村人口文化知识水平普遍提高的现实,印制相关金融政策法规单行本并广泛发行,组织学习。通过教育,可以一方面增强人们抵御非法金融侵害的能力,另一方面正确理解投资者应承担投资风险的内涵。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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