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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小额信贷理论与实践研究综述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文政 唐 羽

  一、小额信贷的概念界定
  1.小额信贷的定义
  目前国际国内对于小额信贷并没有统一定义。主流观点认为小额信贷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如CGAP对小额信贷的定义,是指对贫困者提供诸如贷款、储蓄及其他的金融服务以满足他们的经营、生产、消费等方面的需要。从这个角度上看,国际上对小额信贷的界定,是从服务对象出发的。我国学者姚先斌、程恩江(2002)认为小额信贷是指贷款和存款两方面的小规模的金融服务,其服务对象是城乡低收入阶层。杜晓山(2003)认为,小额信贷是在一定区域内,在特殊的制度安排下,按特定目标向贫困人口直接提供贷款资金及综合技术服务的一种特殊的信贷方式。另外一些学者则从贷款金额较小这一特性对其进行界定,这种定义带有很大的局限性。
  研究小额信贷的学者、专家普遍认为,小额信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①使借款人易于接近并使其交易成本最小化;②方便客户根据自己的现金流程按时归还贷款;③较低的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④利息不过高,但足以弥补包括资金成本、交易成本以及风险成本在内的成本;⑤通过宣传分享参与权(贷款将在小组成员间轮流发放)促进还款;⑥充分掌握贷款人及其业务活动、所在社区一般状况等信息;⑦运用特殊的融资技术,如小组集体借款、小组共同责任和小组作为共同债务人的身份,提高还款率;⑧小额信贷机构鼓励小组成员储蓄,并鼓励这些成员相互进行储蓄动员,使其从单一的放款行为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中介;⑨提供金融服务时,对资金用途不进行过多限制。
  2.小额信贷的发展目标
  20世纪80年代的世界性债务危机,促使一些经济学家将反贫困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提出通过鼓励小型经营活动来激发穷人的工作动机。Lucarelli(2005)认为,到了90年代,小额信贷逐渐成为新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发展战略强调自我雇佣,使非正规部门通过投资创造就业,在加速原理的作用下,增加资本积累,提高就业、收入和消费,这种作用可以用标准的储蓄贷款模型来加以阐释。
  从理论上看,许多经济学家将小额信贷视为从微观层面解决发展战略失效的对策。8O年代早期形成的“华盛顿共识”反映在小额信贷领域,NGO取代政府成为小额信贷的主要提供者。商业化小额信贷强调消除贫困要依靠提供工作机会、加强NGO领导力和市场力量的运用来实现,反对长期依赖补贴(Morduch,2000)。
  小额信贷的目标在福利主义和制度主义者眼中有着不同。福利主义小额信贷首要目标定位于社会发展,试图通过为贫困社区提供小额金融服务,以及其他非金融社会服务如技术培训、教育、医疗等,来努力实现经济增长和减少贫困。而制度主义小额信贷将首要目标定位于可持续性,并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努力扩大业务覆盖率,来为更多的低收入人口提供金融服务。其实这两种小额信贷的目标不同主要是程度不同,强调机构可持续性的制度主义小额信贷同样也关心改善穷人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而注重社会发展的福利主义小额信贷也努力通过员工激励和严格财务制度等手段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一些批评者认为机构的持续性和小额信贷的延伸性具有内在矛盾,追求盈利的商业化小额信贷将导致对社会目标的偏离。Dichter(1996)认为,大多数以储蓄、贷款为导向的项目既不能增进社会福利,也不能提高小型经营活动的经济效率。也有人担心盈利动机会导致小额信贷机构放弃居住在偏远和自然条件恶劣的农村地区的人群,而转向接近商业活动和制造业中心的城市居民。
  中国的小额信贷主要引入孟加拉的GB模式,致力于经济增长和扶贫的双重目标。目前有300个左右由捐赠组织支持的小额信贷项目,几乎都无法实现盈亏平衡,金融机构开办的小额信贷由于经营成本高,贷款回收率低,也未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关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几乎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国内有不少学者认为小额信贷只有实现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其扶贫目标。汪三贵(2005)指出,只有建立可持续的小额信贷机构才能长期持续的帮助低收人群体。汤敏(2006)指出:“中国的小额贷款为什么做不大,因它们不产生或很少产生利润,进而不能吸引新的资本参与进来,一旦捐赠者停止捐赠,小额信贷业务必然停止”。少数学者持不同观点。有人认为中国应设立为最贫困农户提供信贷服务的福利主义模式小额农贷机构。但是实践已证明,发展以扶贫作为主要目标而不注重商业可持续性的小额信贷在我国行不通。学术界也基本认同中国小额信贷必须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
  3.小额信贷的分类
  小额信贷在目前全球范围内已有数百种形式。根据目标不同,这些形式可分为福利主义小额信贷和制度主义小额信贷。前者有非政府组织(NGO)比如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GB)、FINCA(国际社会资助基金会)的“村银行(Village Banking)”等的小额信贷。后者有如玻利维亚阳光银行(BancoSo1)、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村行系统(BRI―UD)、孟加拉社会进步协会(ASA)、墨西哥Financiera Compartamos等。杜晓山在《小额信贷的发展与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中指出,CGAP是当今制度主义小额信贷的倡导者。
  1994年我国引入小额信贷的GB模式。其后,我国的小额信贷几乎都直接仿照建立了了孟加拉GB模式的小额信贷,在贫困地区面对贫困农户,其中还有一些项目强调以妇女为主要对象。但不论从实施方式、目标、实施效果来看,都缺乏国际上公认的小额信贷的全部特征,只能看成不规范的小额信贷。国内学术界将小额信贷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杜晓山根据小额信贷的宗旨、目标、资金来源和组织机构,将其分为三大类型:第一类,以国际机构捐助或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形式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第二类,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农业银行)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第三类,农村信用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扶持“三农”要求,以农信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随着时间的变化,新出现的一些小额信贷机构已无法囊括在这种分类中。何敏峰(2006)将小额信贷功能定位与城乡金融机构功能定位有机结合起来,将其分为城乡商业性金融开办“纯商型”小额信贷、政策性金融开办“政策性”小额信贷、合作金融机构和其他中小金融机构开办“政策型、商业结合型”小额信贷。这种分类没有把非金融机构开办的小额信贷包含在内。熊德平在《农村小额信贷:模式、经验与启示》一文中认为我国目前基本形成了外国援助机构有期限的小额信贷项目、政府用扶贫贴息贷款实施的小额信贷项目、专业性NGO的小额信贷项目、政府要求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实施的小额信贷、慈善性或非盈利性的试验性的小额信贷项目五种类型。这种分类虽然较为全面,但难免产生重复,如专业性NGO的小额信贷项目有一部分是慈善性或非盈利性的。
  
  二、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及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意味着,一家小额信贷机构能够通过其金融服务运营产生的收入来补偿它所有的成本项目,包括资本成本和营业成本;补偿对通货膨胀和补贴进行的调整;以及拥有足够的以补偿可能要注销的坏帐的准备。国际学术界对小额信贷可持续性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财务可持续研究为基点,通过对小额信贷项目财务状况的分析,判断其是否达到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然后再从收入和成本两个角度对影响机构实现财务可持续的各个组织管理因素进行分析,找出实现财务可持续性的途径。采取这种方法的代表人物有Yaron、Christen、Rhyne、Vogel和Morduch等。国内对可持续性的研究主要停留在总结国外经验及对某类小额信贷项目组织管理制度方面的不足提出建议,缺乏评价指标及系统研究方法,比较零散。汤敏(2001)对制度主义阵营的印尼农村银行和巴基斯坦卡什哈里银行进行归纳总结,并指出可持续的小额信贷组织都具备以下特征:具有至少3年以上的历史(实现盈利所需的平均时间为5―7年);具有较大规模(5000万-1亿美元以上);具有足够的覆盖面(客户数在10000以上);受到正规金融监管;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共储蓄等综合性业务;不良贷款比例低于3%,最高不能超过5%。庾力(2005)对比了福利主义阵营的孟加拉“乡村银行”(GB)和制度主义阵营的美国“社区银行”,首先总结了两者的共同特点:贷款对象个人和小企业居多、贷款额度较小、覆盖面广、简便灵活;其次分析了各自的不同点。最后指出,我国发展小额信贷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经验,更要考虑中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体系格局,实行可持续发展。熊德平(1999)对孟加拉乡村银行(GB)、印尼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印度国有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的农村小额信贷实践模式进行比较详尽的介绍,总结了国外农村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并指出我国的小额信贷发展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基础,减少政府干预,允许小额信贷机构在法律监管下自由决定利率,取消政府的贴息政策,建立担保基金,为其从金融市场获得资金创造条件,实行贷款支持和技术服务相结合,实现扶贫、高还贷率和机构持续发展三者的协调。杜晓山、孙若梅(2005)在全面系统回顾和分析中国小额信贷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发挥小额信贷的反贫困功能和金融服务功能;加强规范和监管:逐步实现灵活的利率政策;不断进行管理人员和基层人员的培训,对项目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实现从补贴性小额信贷到持续性小额信贷的转变,其关键是经营策略和经营目标或宗旨的转变,要从政治目标为主导转变为以经济和政治社会目标并进,从政府行为转变为顺应市场行为。国内学者对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建议中,几乎一致认为,应该放开利率管制,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

  当小额信贷机构从外部吸纳资金的能力增强时,财务自立状况对其融资作用显得犹为重要。随着其赢利水平提高,小额信贷的金融杆杠作用也会增强。一个能财务自立的小额信贷机构能使其资金构成多样化。决定小额信贷机构财务自立的因素非常多。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其贷款利率。如果这个利率不能反映贷款的资金成本、管理成本、交易成本以及风险的话,小额信贷机构运营成本就可能大于其收益。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当利率决定能够反映其成本时,财务自立才能实现。但是,利率并非决定财务自立的唯一因素。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也具有重大意义。这两个因素影响小额信贷机构的非融资成本,在其总支出中占有较大比例。经营效率意味着在雇佣员工时对其数量和质量进行严格考查,以使其工作成效能象预期的一样好。小额信贷成功如否,与其是否拥有一支责任感强、富有献身精神的职工队伍有较大关系。作为小额信贷的先驱,Grameen Bank的成功经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不同于银行和其他大型金融机构,小额信贷机构工作人员对其工作目标的责任感和献身精神极为重要。他们的薪水可能较低,但对其辛勤工作的奖赏还应包括从其所做的有利于社会的工作中得到的满足感。经营效率低,将会导致贷款质量差、拖欠率高,结果小额信贷的成本上升、收人下降。财务自立可能还会受到小额信贷机构试图实现其它目标的影响。人们通常只是担心小额信贷业务向最贫困人口延伸会导致风险上升,实际上,其业务向新的区域扩张对其财务自立能力的威胁更大,因为在这些地方,对借款人的情况缺乏了解(信息不对称程度加大),且很难在当地找到既熟悉金融业务又愿意从事小额信贷事业的工作人员。落后的基础设旅状况以及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对拖欠率的大小也具有决定性意义。
  
  三、小额信贷的发展趋势
  1.国际趋势
  学者对国际范围内小额信贷发展趋势进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关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判断,二是小额信贷的制度主义倾向,三是小额信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王群琳(2003)指出,从发展进程看,国际小额信贷主要可分成三个层次,第一阶段是早期的追求信贷项目的高还贷率阶段,第二阶段是追求收入弥补成本,实现机构运作的可持续性阶段,第三阶段是追求商业渠道资金,实现赢利,达到金融意义上的可持续阶段。焦瑾璞(2003)认为,国际范围内小额信贷发展趋势有以下几个方面:从小额贷款(Microcredit)向微型金融 (Microfinance)转变,即从单一的信贷服务向为公众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转变;从福利主义到制度主义转变,即国际小额信贷机构正从扶贫性质的机构向商业性企业转变;国际上关于小额信贷(行业)监管原则的一致意见正在形成,即区分审慎性监管和非审慎性监管;逐步放松有关小额信贷的利率管制。杜晓山(2004)认为,在亚洲,印度的小额信贷已开始起飞,一些商业银行与传统的以社区为基础的自助小组合作,向贫困客户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拉丁美洲有开展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的传统。在多数金融机构集中开展小额信贷的同时,一些领头的机构则越来越注意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东欧和中亚地区小额信贷机构未来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威胁是机构运作的高成本,以及能否脱离对捐助的依赖,而转为与金融体系连接。在非洲(撒哈拉以南地区),近年来,正规银行已开始进人小额信贷市场。中东和北非小额信贷发展速度快,以年均50%的速度增长。
  2.中国趋势
  我国的小额信贷走过了十数个年头,从1993年的试点阶段到1996年项目扩展阶段,以及2000年开始的金融机构全面介入阶段。2001年l2月,人民银行出台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贷,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专家、学者对此问题做了大量研究。
  (1)是否坚持商业化运作。程恩江(2004)认为,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面临着非常现实的挑战,而更应该发展的是商业性小额信贷。北京大学王曙光(2005)从哲学的角度说明小额信贷强调商业性而不是慈善性。商业上的可持续性也是吸引大量投资者加人小额信贷事业的重要条件之一,小额贷款(包括小额保险)已经被证明是可以实现商业上的可持续性并获得可观利润的,这一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者所肯定。
  (2)正规金融机构是否将成为小额信贷的主体。杜晓山(2004)认为,只要有适宜的政策环境,正规金融机构有可能成为小额信贷的主要力量。当时运作小额信贷的时间还太短,所以他没有明确说明农信社是否会成为小额信贷的主体,但却肯定了民营小额信贷组织的发展前景。本文认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信社仍将发挥“主体”作用,但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要适度引入其他机构,积极发展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
  (3)利率问题。利率水平的高低与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相关。许多学者都认为我国小额信贷利率水平偏低,应放开利率管制,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汤敏(2005)认为成功小额贷款的最重要的必要条件是其利率高于银行的利率,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利率30―70%。刘锡良等(2005)认为,我国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利率基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非政府机构的实际有效利率较高,有的达到20%,名义利率为5-8%左右,也远低于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利率水平。政府机构小额信贷一般执行国家规定的扶贫贴息政策,利率较低,实际有效利率仅为3%。河北省农村小额信用贷款课题组指出,合理的利率被实践证明是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由于小额信贷极高的操作成本,其利率一般要高于由市场形成的一般商业贷款利率。本文认为,小额信贷利率水平应界于商业性贷款利率与高利贷利率之间,至于利率水平多高才是合适的,是未来小额信贷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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