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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费符合对价理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岳令 王景毅

  
  什么是对价
  
  “对价”一词在英语中为Consideration。在15和16世纪,英国普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确立了一项原则:一项单纯由诺言人对受诺人承担义务的恩惠性或赠予性的诺言不能由受诺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想使一项诺言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受诺人也必须对诺言人提供某种回报,从而使双方之间存在某种交易。这种由受诺人对诺言人提供的回报就是对价。或者说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对应的诺言、行为或不行为。
  关于对价,虽然英美法的立法、判例和学者对此作出过不同解释,但都未能离开对价的本质――“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这实际是一种受损获益关系。
  要想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或强制力,对价须是“充分的”(sufficient),或“完好的”(good),须满足如下规则:必须合法,违法的行动不构成支持承诺的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必须是已履行或待履行的对价,过去的对价是无效对价;必须来自受诺人,只有对某项允诺付出了对价的人才能要求强制执行该允诺,等等。
  
  没有对价可以收费
  
  银行关于银行卡收费一事一再强调国际惯例,强调“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按照英美合同法的理论,就是暗指消费者没有支付“对价”。毕竟,对一张卡的维护是需要成本的,一张普通的借记卡从制作到在ATM机上保持正常的使用,其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都需要银行去承担。既然消费者没有支付“对价”, 即使银行作出“借记卡无有效期、不收年费”的诺言,由于受诺人(持卡人)没有对诺言人(发卡人)提供某种回报(支付对价),该诺言则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往往将合同区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交换,是对价的交换。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不是财产的交换,是一方付出财产或者付出劳务(付出劳务可以视为付出财产利益)。赠与合同就是典型的无偿合同。
  我国合同法中虽没有“对价”的概念和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调整相关内容的法律规定,只不过是从权利义务对对价的角度来调整。例如对一个权利义务明显不平衡的情况,英美法是从对价理论角度来考虑不充分的对价背后是否隐藏着欺诈、胁迫等不公平的事实,从而决定合同是否存在对价;而我国合同法对相同情况也可从有无欺诈、胁迫来分析并决定合同效力,如果没有这些非法情节,当事人还可以显失公平为由行使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
  银行卡收费一事经过激烈的争论之后,关注的重点已从“应不应该收”的问题转向“怎么收”的问题。消费者的反应渐趋平淡,银行的操作渐趋规范,从免费到收费的过渡亦渐趋平稳。
  
  (摘自2005年6月2日《中国城乡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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