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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问题探索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汤建光 李 江 庄士诚

  摘 要:就业弱势群体是指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解决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问题,对有效控制社会失业率、维护社会稳定、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非人力资本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市场制度无情的竞争机制以及各种名目的就业歧视,农民进城引发的“就业替代”效应,政府、社会对就业弱势群体就业扶助不足和法律援助缺位,是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难的主要原因。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法律的保障援助和社会的关注支持。
  关键词:就业弱势群体;失业;就业扶助
  中图分类号:F24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892(2006)ll一0016-04
  
  一、要重视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
  
  弱势群体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因自身客观条件或来自社会环境的限制,在生活的物质条件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造成生活绝对和相对贫困的人群。就业弱势群体是指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是就业愿望迫切,但难以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群体。由于就业过程的不平等和歧视,这一就业群体在求职和就业中容易遭遇挫折和困难,且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很难改变这种状况。就业弱势群体包括以下亚群体:(1)在国企改革中下岗的年长劳动力群体,他们中的多数人知识和技术严重老化,加上年龄偏大,再就业十分困难;(2)残疾人群体,由于存在生理疾患,他们往往不能与常人平等地享有就业权利;(3)低学历群体,他们科学文化素养较低,普遍缺乏就业的人力资本,也缺乏不断学习、提升人力资本的能力和条件;(4)女性就业群体,女性就业歧视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现象,我国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包括女性大学生就业也不能幸免。另外,从某种意义上讲,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也是就业弱势群体,农民工群体是在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的双重束缚下形成的一种就业弱势群体。一般说来,农民工进城后并不能真正融入城市主流社会,他们不容易进入正规就业体系,城市社会对他们“经济吸纳、社会拒入”,使他们成为城镇就业体系中的“边缘”群体。以上亚群体“弱”的共性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在竞争性的就业市场上,他们都是弱者,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他们的就业机会极少,多数人会沦为失业者。第二,他们都渴望就业,但就业预期普遍不乐观。第三,他们为了获得难得的就业机会,往往会接受较低的薪酬和苛刻的条件,因而他们的生活普遍处于贫困状态。
  就业弱势群体是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对他们的就业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首先,有效解决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问题,是化解我国就业难题,确保就业目标实现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包括城镇新增就业和转移农业劳动力各45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的就业形势下,实现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的目标是相当艰难的,这一目标最终能否实现,将直接取决于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状况。其次,有效解决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着力点。失业是社会不和谐音符,“失业对个人来说是一出悲剧,对社区来说是造成紊乱和紧张的一个原因,对社会整体来说,则是生产资源的一种浪费。”现代社会学研究表明,社会风险最易在社会承受力最低的弱势群体身上爆发。就业弱势群体不仅处于社会生活的底层,而且由于就业难,缺乏改变自身生活状况和社会地位的机会和能力,成为城市较为固定的贫困群体,并可能影响其后代的就业竞争能力。因此,如果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长期处于失业状态且就业预期极其不乐观的人群就会产生不满甚至怨恨情绪,严重时会引发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如集访、闹访等群体性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稳定社会,社会稳定指数一般由通货膨胀率、失业率、社会保障覆盖面、贫困人口比重、贫富差距等五个指标组成,除通货膨胀率外,其他四个指标都与就业弱势群体有关联,可见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怎样的意义。再次,有效解决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问题,是缩小贫富差距、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失业是最大的贫困,有关机构调查表明,80%左右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下降,是因其家庭主要成员长时间下岗或失业造成的。失业造成的贫困既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失业的真正代价,超越了表面上的经济成本,它包含失业者付出的健康代价。所谓健康代价,应该包括失业对人们心灵和人格的伤害,失业是阻碍人全面发展的首要元凶。因此,解决好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是一个关系到人人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大问题。
  
  二、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难在何处
  
  首先,从总体就业形势看,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严重失衡,是造成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难的根本原因。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丰富而资本相对稀缺的国家,人均资本占有量很低,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资本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有限。非人力资本劳动力严重过剩是我国就业市场的基本特征,从严格经济学意义上讲,在我国充分就业只能是长期就业目标,现阶段根本无法实现。在这种背景下,强势群体的就业都存在一定的缺口,更不用说就业弱势群体了。因此,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难的局面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其次,市场制度的竞争机制导致就业弱势群体成为就业市场无情的牺牲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往往更愿意雇用素质和技能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高“技价比”劳动者,那些素质、技能水平低,缺乏工作经验的求职者自然会受到劳动力市场的排斥。因此,就业弱势群体的存在说到底是市场竞争、淘汰的结果,市场制度本身无法解决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相反,市场会不断地制造就业弱势群体。另外,受利益的驱使,市场还存在名目繁多的就业歧视现象,性别歧视、年龄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身体歧视等就业歧视广泛存在,且种种歧视往往都以所谓市场“理性”选择的面目出现。
  再次,农民进城带来“就业替代”效应,会加剧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困难。农民工与城镇就业弱势群体在低端就业市场展开直接竞争,这种竞争演绎,很自然地带来了城镇就业弱势群体在就业市场的淘汰率上升,这种“就业替代”效应随着农民进城步伐的加快而不断蔓延,城镇居民在“机器排斥”和“农民替代”双重压力下,就业空间日益缩小。
  最后,政府和社会对就业弱势群体就业救助的不足和法律援助的缺位,也是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难的原因之一。
  
  三、促进就业弱势群体就业的思路
  
  解决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需要采取特殊的

手段和措施。认为只要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就能解决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的观点是错误的。在很多情况下,经济增长、就业增加并不能惠及就业弱势群体。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与此同时,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却越来越严重,我们要研究这种“悖论”背后深层次的问题,用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这一世纪性难题。
  
  1.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
  面对就业弱势群体,政府通常有两种做法,即失业救济和就业扶助。现在的问题是,在财力有限的前提下,政府究竟应该着力于失业救济还是就业扶助?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每个失业者失得起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但是,在我国就业市场一般劳动力严重过剩的形势下,就业弱势群体很难通过自身的努力进入主流经济社会活动的一般性岗位,大部分要通过辅助性服务业、社区服务业、公益性岗位等进行保护性安置。因此,仅仅有失业救济在我国是远远不够的,就业扶助是有益的,也是必须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弱势群体的就业和再就业中应发挥的主要作用有:第一,制定和实施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和社会政策,切实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主要包括扶持私营经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等政策措施。第二,政府拥有的就业资源向就业弱势群体倾斜。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拥有全部就业资源,政府可以采用“低工资、广就业”的模式确保全民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垄断全部就业资源,但在国有经济中,国家还掌握着相当数量的就业资源,这些就业资源的使用究竟应该遵循怎样的原则,是效率优先,还是帮助弱势群体就业,体现社会公平?在国有经济改革过程中,“减员增效”成为国有企业的普遍做法,必须承认,“减员增效”是以牺牲就业特别是牺牲弱势群体的就业为代价的。现在,我们都认识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政府有着不可推卸、无可替代的责任。因此,政府手中的就业资源理所当然地应该首先用于扶助弱势群体的就业。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它的经营应该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既要追求效率,更要为社会公平尽一份责任。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经营模式应该多样化,让部分国有企业的就业资源用于扶助就业弱势群体,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第三,政府运用适当的方法创造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可不可以创造就业,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有些学者不主张政府通过创造就业来扶助就业弱势群体,认为政府创造就业,就是政府为了消灭失业现象,开办本来不需要的项目,招聘本来不需要的劳动力,让他们从事本来不需要的工作。大量的钱财被消耗掉了,但只有一小部分落到了被救济者手上。“要救济的是人,而不是厂房,何必为了救济一群人,而苦苦撑起一座厂房呢?为什么不干脆让他们失业,然后直接把救济金交给他们呢?”在这里,我们要思考这样几个问题:首先,政府创造就业是否就一定是“开办本来不需要的项目,招聘本来不需要的劳动力,让他们从事本来不需要的工作”?回答应该是否定的。实践证明,类似交通协管、社会帮教等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是有益的,也是深得百姓欢迎的。其次,对政府创造就业的成本和代价,我们不能仅算经济账,暂且不论政府创造就业的成本是否一定大于对失业人员花费的社会保障费用,我们要看到创造就业与失业救济的社会效应是不同的,创造就业带来的不仅是生活保障,更重要的是它带来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失业者对未来的信心和社会参与的满足感。再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创造就业绝不是“计划经济”的翻版,政府可以运用或借用市场的手段来创造就业,如通过“政府买断”的方式为就业弱势群体提供工作岗位,就是政府运用市场的手段创造就业的举措。政府购买就业岗位是一种财政转移支付的特殊形式,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有效解决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现阶段政府应该增加这种形式的财政转移支付。当然,政府购买就业岗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府买断”模式实际上是一种为弱势群体而建立的就业托底机制,其受益对象只能是就业弱势群体中的最困难人群,它的受惠面不能太大。政府购买就业是一种具有“大锅饭”性质的就业形式,它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就业弱势群体就业,至于效率则是次要的,我们可借鉴市场手段,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效率。
  
  2.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需要法律的保障援助。
  运用法律来维护弱势群体的就业权益,是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如美国早在1967年就开始实施《年龄歧视法》,禁止雇佣中的年龄限制。法国也立法禁止在招工广告中使用年龄限制,并禁止企业实行强迫退休制度。日本在就业促进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对特殊劳动者,如高龄劳动者、残疾人、妇女的就业促进。在我国,残疾人、女性求职者、年长者在就业市场上遭遇歧视,法律缺位和有法不依是主要原因。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但是,面对就业市场的种种歧视现象,我们的法律显得苍白无力。比如。我国《劳动法》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实际上,这样的条款很难对用人单位和雇主形成有效约束。因此,我们要尽快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尤其要加快《就业促进法》(或《反就业歧视法》)的制订,依靠法律来遏制层出不穷的就业歧视。
  
  3.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需要社会的关注支持。
  保护就业弱势群体是一个社会问题,虽然政府对就业弱势群体的保护处于主导地位,但是,由于政府财力不足,能够动用的就业资源有限,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最终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与支持。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就业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是解决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具体讲,就业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和帮困体系。全覆盖的社会保障是对就业弱势群体的“托底”扶助,具有“安全网”和“生命线”的意义。社会帮困则是运用社会捐赠等手段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有着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社会捐赠也存在较大的上升空间。二是社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完善的社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支持失业人员和就业弱势群体实现再就业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就业扶持政策和措施,对促进就业、解决弱势群体就业问题具有显著的作用。这一体系一般包括发育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充分的劳动力供求信息、完善的培训体系等内容。近年来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发展很快,各方面的功能也在不断完善,在调节劳动力供需方面已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整个社会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还亟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劳动派遣制度是劳动力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也是发达国家就业的一种重要方式,我们很有学习、借鉴的必要。所谓劳动派遣制度是指劳动中介服务组织与劳动者间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展对劳动者的培训、管理、职业介绍与保障,然后劳务派遣组织与企业和用工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并派遣劳动者到企业和用工单位工作。这种制度安排在整合社会组织资源、疏通就业市场信息、提升失业者就业和再就业成功率方面具有积极的成效,应该大力推广。三是社区非正规就业体系。非正规就业是指在非正规部门(规模很小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单位)的就业和正规部门中的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从事分包生产或服务项目的就业。非正规就业已成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失业问题,安排弱势群体就业的重要渠道。在我国,就业弱势群体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障碍较大,国有、集体单位等传统正规部门很难充分吸纳弱势群体就业。因此,应加强政策引导,促进非正规就业的发展,鼓励就业弱势群体接受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等灵活的就业方式,以及到劳动技能要求较低、资金投入较少、经营条件要求简单、经营方式灵活的非正规部门实现就业。非正规就业只能依托社区,这就要求社区做大量的组织、引导和疏通工作,社区应该成为就业弱势群体就业的主渠道、大舞台。
  责任编校:封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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