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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许学锋 张广武

  摘 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营体制的一种创新,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的需要。本文在分析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建议,促进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金融;农村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6-0072-03
  调查表明,沁水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和发展,已形成多头兴办、多领域发展的格局。截至2010年末,沁水县已组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328个,其中,从事种植业的有80个,从事养殖业的有177个,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的有5个,从事林业的有4个,从事其他行业的有62个。全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总额达13106.93万元,入社农户3131户,带动农户13143户,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有42个,取得注册商标的有5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辐射到辖区14个乡镇的124个行政村,占全县行政村总数248个的50%,入社后的农民年收入高于当地人均收入的20%,在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及金融支持情况
  从调查情况看,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以农业生产经营发展为需要,以解决合作社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为最初目的,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形成了多头兴办、多领域发展的格局,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组织模式:
  模式一:龙头企业带动模式。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自身资金、信息、技术、人才等优势,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农户加入,形成固定的产销合作关系,以“公司+合作社+基地”等方式发展规模产业,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效应。截至2010年底,全县农村信用社对该类龙头企业贷款余额为286万元,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余额的51%。
  模式二:专业大户牵头模式。即主要由科技水平较高、经营规模较大、开拓市场能力强的种养大户牵头,在个人率先从事某一行业并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将松散的个体发展成相对联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形成规模效益。截至2010年底,全县农村信用社对该类专业大户贷款余额为89.5万元,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余额的16%。
  模式三:村级组织筹办模式。即村级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人才、组织的优势,成立专业服务协会,积极引进、开发、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为广大农户服务。截至2010年底,全县农村信用社对该类村级组织贷款余额为39万元,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余额的7%。如郑庄镇河头村村委,通过建立“晋河玉米专业合作社”,把全村农户耕地集中起来搞规模种植玉米种子经营,短短几年使河头村发展成为全县有名的小康村。目前,该专业合作社在郑庄信用社贷款12万元,购得大型耕种机、旋耕机、玉米机等农机具为入社社员提供服务,带动社员扩大玉米、小麦种植规模。
   模式四:股份合作模式。即地方政府按照科技兴农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引导农民入股组建专业合作组织,依托市场,发展连片高产高效栽培作物,由合作组织为农户统一供应生产资料、品种选择、田间管理、组织销售等服务,既可提高农户收入,又促进了当地主导产业的发展。截至2010年底,全县农村信用社对该类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余额为147.5万元,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余额的26%。如郑庄镇南大村大地果业合作社以股份合作社运作,主要社员由全村农户240户组成,拥有耕地3100亩,盛产各种粮食、水果、蔬菜和油料作物,其中红富士苹果生产是该专业合作社的支柱产业。郑庄信用社通过向该专业合作社注入贷款40万元,帮助其建立优质苹果基地和苹果贮藏室,扩展优质苹果基地1000亩,占全村耕地面积的31%,带动全村农户家家有果园,修建保鲜贮藏室20间,年产量为300万斤,实现收入达240余万元,社员户均收入达1万元,人均收入为4000元,带动农户200户。
  为推动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健康发展,全县金融部门推出多项措施,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如县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一是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制定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建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对辖内12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了信用档案,累计对4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达562万元;二是推出了独具特色的金融创新产品。以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平台,扩大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发放,推出了示范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将贷款发放额度扩大为5-15万元;三是改进了金融服务方式。对示范专业合作社视同优质客户对待,在结算、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在龙港、端氏、中村等乡镇配备了ATM、POS等现代化金融服务机具4台,部分信用社还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实行“集中授信、随用随贷、柜台办理、余额控制”的贷款管理方式。截止2010年底,沁水县农村信用社共对1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信贷支持,贷款余额达485万元,2011年新增贷款99万元。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金融支持面临的制约因素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规范,难以成为合格的信贷主体
  据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在发展经济中自发组织起来的,发展不尽规范,32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部分目前尚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只是一种松散的利益连结,社员之间在享用公共服务设施、技术服务和产品销售方面虽有互助合作的需求,但并没有达到公司化管理的要求。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进行了形式上的登记注册,制度建设不规范,财务管理不健全,不能有效提供各种财务会计报表,甚至未设帐目或没有公开帐目,致使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所需开展的信用评级、授信、风险分类管理等工作无法进行,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实际上却并没有规范运作,如在32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活动正常的不到50%,相当一部分合作社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服务机制等,更有甚者,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成立只是为了套取政府的扶持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不清晰,缺少合法有效的贷款抵押物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少而缺乏可抵押的资产,农民的房屋和农业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抵押品,加之,农民的还款能力较弱,金融机构出于风险防范考虑,一般不愿为其发放贷款。事实上,由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用地基本上是承包或转包的农用土地,而水电等公用服务设施,大部分为集体投入或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虽然专业合作社登记时社员可以用非现金资产出资,但出资形成的资产多数不具备所有权,对合作社的资产在处置时也缺乏法律依据,其固定资产、动产都无法成为合法有效的银行信贷抵押品,导致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获得相应的金融信贷支持。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缺乏有效联合,难以获得规模效益
  据调查,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上是各自为阵,缺乏有效联合,造成不必要的低级竞争,有的甚至一个乡镇区域内就成立了几家同类的专业合作社,难以获得规模效益。在32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80家以种植业为主的合作社,其中,仅郑庄镇就有6家以种植业为主的合作社,且该镇中乡村一个行政村就有4家,无形中浪费了资源,增加了成本。农业生产的特性使其面临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而当前针对农牧业发展的保险业务没有跟上,在缺乏风险补偿机制的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风险就会转化为较高的信贷风险。致使合作社成员间的贷款联保没有实质意义,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发放,形成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的信贷业务停滞不前的局面。

  (四)金融支持相关政策不明确,成为制约信贷投入增加的主要因素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但由于目前具体支持政策尚未颁布出台,除农业发展银行外,农村根本没有其它政策性金融机构网点,而农业发展银行主要针对粮棉油收购发放政策性贷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面窄、数量少;国有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基层农村网点收缩较多,也没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管理办法,当前在县域内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很少涉入。
  (五)金融服务创新不到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滞后
  近年来,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理念进一步增强,贷款责任追究力度明显加大,贷款发放更为审慎。由于基层商业银行在制定新的信贷管理办法、开发新的信贷品种等方面受到上级行的严格约束,无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变化的新需求。一些基层分支机构虽然看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但缺少相应信贷投入决策权,也没有具体的信贷管理办法和相应的信贷品种,致使对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无法实现,金融产品开发水平和业务创新能力明显滞后,难以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客观需求。
  三、政策建议
  (一)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管理办法
  一是尽快制定与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为;二是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的管理、督促,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章程,完善运行机制,真正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作用;三是国家应尽快制定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专业合作社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依托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的资金支持力度。当专业合作社发展成熟后,商业性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进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逐步退出。
  (二)健全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体系
  一是由地方财政、龙头企业等共同投资建立农信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业务,扩大担保规模,增强担保能力;二是建立互助型担保组织。大力推行贷款联保制度,由合作社按自愿原则组织成员签订联保协议,通过互保互益、共担风险的形式,提高成员获贷能力;三是积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成立行业协会,并依托其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担保公司,为成员单位提供信贷担保。
  (三)创造政策条件,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能够实现抵押功能
  政府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制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效扶持办法,为其创造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有关部门应在法律范围内,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商合作,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和农业经营设施的确权发证、价值评估、交易转让和抵押登记的操作程序和手续。明确基础投入及在经营土地上的资产权属,核发权利证明,实现专业合作社以自有资产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渠道的畅通。
  (四)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
  一是在合作程度较高的专业合作社内部实现社员之间调剂资金余缺,开展内部融资。二是实现专业合作社与信用互助协会的有机结合。以信用协会为基础组建专业合作社,实现生产合作互助向资金互助的融合,解决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
  (五)创新金融服务手段、方式,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金融的多样化需求
  一是鼓励基层金融机构用前瞻的眼光看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用创新的视角开发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求的金融产品,积极探索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林权抵押、仓单抵押等抵押形式,试办注册商标权利质押,尝试银行帐户质押,有效解决合作社抵押品种类过少的问题;二是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在贷款对象上,对产权明晰、资本雄厚、内部管理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支持;对实力弱小的可以采取向社员个人直接发放贷款方式,坚持“宜社则社,宜企则企,宜农则农”的原则,灵活选择;在贷款方式上,本着“宜保证则保证,宜信用则信用”的原则,对每个社员专门设立信用档案,进行授信,方便、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贷款手续,同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
  (六)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防范机制,为增加金融信贷投入创造条件
  应开辟农业保险新险种,引导政策性保险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同时建立专业合作社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建议政府出台一系列有利于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倾斜政策:一是提供申报审批,登记上的方便;二是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等领域的扶持;三是享受必要的优惠政策;四是以奖代补,鼓励龙头企业和经济能人牵头创办专业合作社;五是地方财政要建立风险基金,在市场低谷时对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保证专业合作社的持续经营,为银行增加信贷投入创造条件。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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