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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助学贷款风险及防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薛江峰

  摘要:本文从国家对助学贷款的政策调整说起,在深入分析了助学贷款的风险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防范措施。
  关键字:助学贷款;风险;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6)04-0049-02
  
  2004年下半年以来,针对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和教育部共同研究,对这项制度的相关政策、操作机制、风险防范等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招标工作也己顺利完成,中国银行成为中央部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独家经办银行。同期,中行、教育部和财政部还颁布了《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新政策的出台,放宽了助学贷款的条件,该项业务进展很快。截止2005年底,高校核定累计贷款金额为12.7亿元。
  贷款无担保是这个新政策的主要特点。较之过去推出的助学贷款政策,新政策无需担保人,是一种完全的信用贷款;贷款人只需提供学生证,家庭收入情况调查表及见证人的材料即可申请贷款,新的助学贷款已被贫困大学生誉为入学的“绿色通道”。但贷款终究是经济行为,银行必须要考虑经营风险,必须要考虑成本利润,新政策在这些方面并没有给银行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证。这就使得无担保信用贷款政策的实施将意味着银行风险的增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依据风险。各家商业银行考察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主要依据是借款人的《家庭情况调查表》,但对于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却难以考察。我国各大高校曾采取过对贫困生发放一定比例的贷学金来帮助这些同学完成学业,但学生毕业以后,其中一部分同学不知去向,使学校贷学金帐户成为呆帐和坏帐。当时申请贷学金的依据也是《家庭情况调查表》,如今国有商业银行推出的助学贷款依据同样是该调查表。可见,助学贷款不过是把学校放贷的风险转移到商业银行而己。
  2.还贷风险。在北京新华商业风险管理公司社会调查中心的一次随机抽样调查中,40%的大学生毕业后将无力在4年内按时还贷。出于目前上学费用较高,一个大学生4年大学如果全部依靠贷款,最少也要2万元左右。而目前就业形势严峻,既使学生一毕业就找到工作,收入也不会很高。除去生活费等必要费用,每月的还款能力最多只在几百元以内。如此速度,按时还贷几乎没有可能。
  3.信用风险。助学贷款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后,商业银行就很难了解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状况,助学贷款本息难以收回。新公布的政策规定: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考虑到我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及高校对本校声誉的保护,这条措施的效力不容乐观。另外,即使在全力追寻的条件下,商业银行找到了借款人,但是商业银行付出了较高的追索成本,最终结果仍然不利于银行。
  4.政策风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各商业银行发放助学贷款发生呆坏帐,分别由各商业银行总行核实后,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在这里的“按规定核销”几字是模糊的,可以做出以下三种解释:一种是由各商业银行总行核销;另一种是到国家财政部核销;再者到中央银行核销。若是按照第一种核销方式,则呆坏帐的最终结果由商业银行自己承担,将影响其资产质量,竞争力和金融信誉。第二种解释是由财政部核销,这种核销方式则更是与商业银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作机制背道而驰,使商业银行又回到了国家银行的老路上,是与金融体制改革的大潮格格不入的。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商业银行开办助学贷款业务的环境、形式、背景、政策上都是有风险的。然而,新政策体现的是一种公平的教育理念,是一项支持科教兴国,促进人才培养的金融政策。如此,我们便进入了一个两难的境地:既要保证每一个家境贫寒但学业优秀的青年可以获得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又要保证大学生毕业后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既要保证银行资金安全,又不能等到建立了个人信用制度之后再实施助学贷款政策。因此,建立一套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建议:
  1.加强对大学生的信用教育。在我们还未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的时候,应加强对大学生的信用教育,让他们树立起牢固的信用观念,熟悉信用贷款的规则,使他们成为一批有着现代信用观念的信用群体。
  2.规范申请制度。由于《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真实性的难以考察,不能作为申请贷款的主要依据的,所以,学校应该对贫困生贷款条件的审核工作负起责任,保证助学贷款的“专款专用”。
  3.加快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为防止大学生毕业后不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和企业信用评估方法,在大学生中间建立起个人信用评估与登记制度,建立个人信息库,包括个人资料的搜集、评估、登录、处理,率先在银行内部形成个人信用制度的初步框架。对少数逾期不归还又未提出延期者,银行可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并将其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档案中长期保存,使其今后的大部分社会经济活动都可能因此受影响。
  4.加强对贷款人毕业后的监督力度。学校作为借款大学生与商业银行的中介,应切实充当好中介人的角色,协助银行做好将来的还贷工作。学生毕业后,学校应将该生的就业单位和去向汇总后交予银行,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系统,充分利用借记卡,储蓄卡,信用卡等先进的结算工具,对借款人的收入情况予以大致掌握。随着个人收入转帐系统、税收审计制度的不断完善,逐步建立比较严密的个人收入监管机制。
  5.大力发展教育基金。建议以高校为单位建立贫困生教育基金,资金来源为国家拨款、学校自筹、企业赞助、社会捐助和税收等形式。基金救助对象为贫困生,多数为有偿使用,定期借用,分期偿还,不计利息,只还本金。通过建立教育基金的方式,为贫困大学生提供更多的救助手段,从而缓解对银行助学贷款的压力。
  6.建立维护债权人权益的法治机制。我国实践中常常发生“债务人拖欠债款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也有着“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法治的约束造成了商业银行不敢大胆向助学贷款者索赔。另外,法律上的“债务追索”的界定也不利于助学贷款的追索。因为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观的诉讼费,不管那种情况都会是银行受损。为此,必须完善相关法律,使银行能在维护债权人权益中运用强硬的法律手段。例如,债务人长期拖欠债款,不仅应追究其还本付息责任,而且应令其承担赔付追债费用及罚款的民事责任,在必要条件下,还要限制其生活开支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之,商业银行无担保信用贷款业务无疑是使许多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绿色通道”。但是商业银行作为国家主要的金融机构,其稳定和发展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也是不可估量的。只有规范操作,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才会出现“双赢”的局面。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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