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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相关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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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今社会经济不断回暖,与此相辉映的是配套行业的不断更新与发展。而这一过程中最为明显的产业就是银行业。大量的金额流动与多样的业务需求使得传统的银行服務模式已经不再能够满足现代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快捷,高速,便利的银行业务模式的要求成为了银行业发展的重要推手。同时,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已经与网络密不可分,这就使得网上银行的出现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纵观世界网上银行的发展,我国的网上银行发展十分迅猛,在业务方面已经可以与世界上最为先进的国家持平,但是在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上却显得美中不足。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网上银行的发展,必须大力发展相关设施建设,而在上层建筑的建设方面,最重要的便是法律方面的建设。现如今,我国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主要问题存在于三方面:监管目标,监管机构和监管方法。对此,笔者认为,应在学习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法律监管经验的同时,因地制宜,将现今的法律观点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网上银行法律监管体系。只有这样才可以在高效解决网银法律监管的同时,又能保证该法律体系中国现代社会的高度适配性。
  关键词:网上银行;风险监管;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D9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0-0351-02
  一、引言
  随着网络与金融业的不断融合,快捷的网上银行开始服务于我们的生活,网络与银行业务的深度融合,使得便利的银行服务开始深入人心。从空间上,人们不再需要前往相关营业网点进行业务办理,在家中即可通过相关程序引导进行业务的咨询,办理和更改。从时间上,传统的银行网点模式营业时间十分固定,在节假日都不能提供相应的人工服务,但是网上银行却是24小时全天候模式,大大延长了传统银行服务的时间,这些都是网上银行所独有的优势。但是由于相关配套设施的缺乏,我国的网上银行业开始由高速发展进入到了缓慢转型的攻坚环节。对此,我们必须牢牢把握住网上银行的优先地位,将配套设施完善,充分发挥新兴行业的优势,为未来的银行业全球化打下良好的竞争优势。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相继出台,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配套的网上银行监管体系。随着相应制度实施,我国的网上银行业开始有法可依,也确实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消费者与银行业经营者之间的矛盾,但是不可忽视的是,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不详细,使得有法可依有时仅能趋于表面,在一些细节方面具有较大的漏洞。因此,如何在此情况下,更有效的调整相应法律制度成为了现代网上银行监管制度发展的重中之重。
  二、网上银行的概述
  (一)网上银行的概念
  我国将网上银行定义为一种银行业务,这种银行业务是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来展开的。从全球范围来看,美国货币监理署对网上银行的定义较为成熟,该署认为网上银行是客户通过电脑或其他智能化装置进入银行账户获得服务的一种系统。由此可见,全球范围内虽然尚未形成对网上银行的统一定义,但对于网上银行是通过互联网来提供银行金融服务一种特殊银行这一观点已经达成共识。
  (二)网上银行的功能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网上银行所能提供的业务模式也是越发的多样化。总体来讲,主要包括两部分:一种是线下业务的延伸,另一种是网上业务的创新模式。本文所探讨的主要问题集中于网上银行支付问题的法律监管方面,对于其他部分暂且不与赘述。网上银行最为主要的功能就是支付功能,而支付功能中占比最大的就是资金即使划转功能。具体来说,网上支付功能主要包括三方面:内部转账、转账和支付中介业务、金融创新。具体介绍如下:
  1.内部转账功能:为便于对自身资金的管理,而在自己所持有的账户之间进行资金的转账与划拨。
  2.转账和支付中介业务功能:主要是指一种网上交易平台,这也是现如今最为常见的一种功能,客户可通过该功能实现汇款,收发工资等活动,同时还可进行购买机票,预定酒店,购物等活动。
  3.金融创新功能:该功能主要是与金融行业的结合,在网络环境下实现股票,基金,信托等业务的处理。
  三、我国网上银行交易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一)电子证据制度有待完善
  电子证据以网络为依托进行展示的一种新型证据形式。由于网络是一种虚拟平台,因此,电子证据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电子证据容易泄漏,黑客可以通过多种手段进入到相应设备中,将其中的证据进行改动或删除,所以证据的保存十分困难。另一方面电子证据依据获取难度较大,由于电子证据的获取需要依靠专业设备,专业人才,专业知识,因此普通消费者对于证据的获取微乎其微,而相应的,处于信息终端的银行却可以依靠其人力物力财力,简便迅速的获取到证据,作为风险承担方的消费者不仅承担着成倍增长的风险,同时其对于风险的把控,对于损失后的赔偿责任问题都需要依赖则责任承担方的责任认定,这样的模式类似于“罪犯又是审判员”最终只会导致银行方的地位过重,影响到双方的交易问题。因此对于电子信息的采集,保存都应该进行相应的监管,将监管制度中有关电子信息的部分进行更为重点的充实,将细节部分加以完善,对于伪造电子证据,篡改电子证据等问题进行严厉惩处。
  (二)监管制度不完善
  我国关于网上银行的法律制度总体框架已经形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监管制度就已经建立,在制度的细节与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具体如下:
  1.银行监管模式老套
  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多数发达国家选择将监管模式由原来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打破,不再依据行业进行监管,主要原因在于,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业与银行业的经营模式越发的多样化,金融业不单单只从事有关金融方面的业务,同时也开始进行保险业务等。同时银行业也不再仅限于存取款,转账,支付业务,更多的开始进行证券,保险,金融衍生品的买卖等业务,因此行业间的分工开始不断趋同,一再使用原来的分业监管模式显得不合时宜。但是在这一方面,我国仍采用分业监管,仍然只对原有的传统行业分类模式进行监管,这使得新型融合的部分再发生纠纷时变得无处安放。因此,针对这一持续性问题,相关部门应即使予以考虑并进行更改,借鉴发达国家的有关模式,打破行业间的限制,更有效的将监管制度予以实施。   2.市场准入制度存在不足
  对于市场准入方面主要涉及到两部分应予以调整:首先,在设立制度上,网上银行的设立采用核准制,申请者将网上银行信息以及注册资本进行输入后,由央行进行核准,只有满足了相应的程序才可以申请,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控制网上银行的注册数量,提高质量同时也可以更好的加强国家监管,但是从另一面来看,过度细致的审查必然会导致效率的降低,同时对于规模的严苛要求也极易导致垄断的形成,阻碍了一些小型规模的银行发展,从而在降低了风险的同时限制了竞争,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银行业的发展。其次,在审批制度上,银行机构在网上银行设立过程中不仅要提交繁琐的文件,同时也要进行严格的审批,主要包括银监会,各相关分局的审批,虽然这大大的提高了所建立的网上银行的安全性,但是也同时降低了效率,现代经济瞬息万变,在注重质量的同时效率也是重要的一环,因此为了更好应对经济变化,应该提高审批效率。
  四、我国网上银行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改善建议
  (一)电子证据制度的完善
  1.在银行方设定更多的义务
  传统的证据证明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对于网上银行的问题上,这种举证规则显得不合时宜,由上文可知,金融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完备,能力有限,因此在与银行等机构处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这也使得金融消费者在主张权利方面力不从心。在此情况下,若仍然坚持“谁主张,谁举证”会导致金融消费者的责任风险成倍上涨,极大的影响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长远观之,将会影响到消费者对于银行等行业的信心,从而延缓相关行业的发展。而对于银行来讲,银行拥有交易信息的详细记录,可以更好的出示相关证据证明自身合法性,因此由银行来证明自身的合法性比消费者来证明银行的违法性更加的行之有效。例如,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消费者银行卡盗刷问题,该问题主要是由于银行系统的弊端导致系统漏洞未能及时修复,如果由消费者来证明该漏洞的存在显然是强人所难,但是由银行来证明自身并无漏洞则十分容易,因此由银行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不仅符合情理,也更符合现今司法实践。
  2.重视专家证人的运用,建立特殊的电子证据保存方式
  对于专家证人这一问题,我国并未明确,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专家证人已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专家证人主要是为了弥补法官在某些特定领域知识的缺漏从而设定。但是专家证人的证人证言并不是恒对,具体是否采纳则取决于法院的认定,认定过程主要包括质证和审查,只有在确认无误后才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使用。专家证人的出现可以解决法官对不熟知的领域的疑问,从而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判决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与此同时,针对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应建立特殊的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建立相应的电子证据保全小组,吸纳优秀的网络人才。同时在电子证据的取证,保全过程中,制定详细的法律制度加以限制,最大程度上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二)网银交易监管制度的完善
  1.完善网银监管法律法规
  我国网银在近几十年来飞速发展,已经基本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是相对比而言,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却是捉襟见肘,高速的网银业务发展与缓慢的法律配套制度之间产生了巨大的隔阂,因此必须大力推进相应的法律建设,从而更好的为网上银行的发展保驾护航。对此,我认为主要应当从如下三个方面着手。其一,对于现行法律:对现行法律重新进行修订,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部分果断进行剔除,对于适应现今模式的部分予以保留。其二,对于法律的完善,针对现在的情况,对不符合实际的法条进行筛选,将仍具有现实意义的部分进行改造。其三,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完善,从网上银行的实践出发,将金融监管制度与实践过程中的问题相结合,使监管制度能够更高效的落到实处。同时,应充分借鉴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的法律建设,将其与中国实践相结合,更好的与时俱进,趋利避害。
  2.网上银行监管模式的转型
  在全球范围内,主要有两种网上银行监管模式:一为美国模式:政府充当无形的手,给予银行业宽松的市场模式,从而形成了较为宽松的监管模式。二为欧洲模式。政府充当有形的手,为了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减少风险的发生,所以對网上银行进行较为严苛的监管。而对于我国而言,现在仍处于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是随着各金融机构业务的不断重合,这种模式早已不适合我国国情。对此,我认为应进行网上监管模式的转型,在借鉴国外的两种模式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功能型监管模式,对于不同行业的业务重合可以采用多重监管,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共同进行规范,协同合作。这样不仅有利于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跨行业合作同时也能最大程度确保监管的准确全面,有利于和谐稳定的经济环境的维护。
  五、结语
  网上银行的发展十分迅猛,在短短的几十年间已经普及,现代的生活早已离不开网上银行的应用。这主要得益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与经济高速发展所带来的需求增长。目前我国的网上银行制度已经有了加大的飞跃,网上银行的运行也已经步入正轨,便捷的交易为经济生活带来了巨大的飞跃,但是与此同时也应该意识到网上银行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具有很多的问题,相关的制度建设仍然不够完备,例如法制体系不健全,网银准入门槛较高严重影响了经营者的积极性,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够,电子证据的认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这些问题中,最为致命的就是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金融消费者在整体的交易过程中处于极度弱势的地位,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应当更大程度上加深银行的责任,例如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方式在网上银行纠纷中予以变通使用,将更多的举证责任归于银行,从而更有利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网上银行是经济活动巨大的推动力,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是机遇就必然会有风险,只有更好的趋利避害,才能更高效更高质的保障银行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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