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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法与经济之关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 琳 耿 平 齐 楠

  [摘要]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一贯被视为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法律被经济基础所决定,又服务于、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本文试图以民事诉讼法律目的观之变迁为着眼点,进一步阐释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对法律制度的重大影响,以及法治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
  [关键词] 法与经济 民事诉讼目的观 权利保护 程序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带动了整个法律体制的变革,民事诉讼目的论是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活动的起点与归宿,一种新型目的观的产生必将带有时代的印记。本文试图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民事诉讼目的观进行重塑,并阐释新型民事诉讼目的观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在探讨如何实现法律与经济的良性互动前,必须首先厘清两者的基本关系,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归结起来,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如下:
  1.经济决定了法的产生、存在状态、发展走向。法律的产生与私有制的产生是不可分割的。当原始社会的守则业已与私有财产、阶级斗争不相适应时,整个社会都呼唤着一种新的调控手段出现,于是法律应运而生。不同的社会形态孕育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先后经历了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种历史类型。经济基础的不同,决定了各个历史类型的法具有各异的性质、特征、价值取向、保护对象。正如马克思所说:“法没有自己的历史。”它是顺应经济基础的变迁向前推进的。
  2.法服务于、反作用于经济。一方面,法律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它表现在:严肃、人性化的法治带来和谐的秩序,为经济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法律通过承认某种经济关系,认同某种经济权利的存在而确认并拓展经济发展的空间;法律通过保护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为经济主体提供行为模式;“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
  另一方面,法律也存在一定条件下的对经济基础的消极作用。“一定条件”,如:当法律由于滞后性而与经济发展趋势相违背、保护落后生产方式、忽视新生经济利益时,法对经济发展就会产生反向钳制力。
  由此,经济基础的性质、经济发展的趋势必将在法制上折射出自己的影子,而法制的科学与健全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亦将起到巨大作用。如何达到法与经济的完美契合,是应该慎重思考的课题。
  
  二、市场经济呼唤现代法治――以新型民事诉讼目的观之确立为视角
  
  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观念上的变化,这些变化折射在法律上,也带来了法制的新取向,尤为突出的是公民权利意识增强,运用法律保护经济权益的频度越来越高。“现代生活的一个后果是陌生人之间的互动不断增加……这样的互动使人们感觉到需要法律。”具体到民事诉讼领域,以往认为“打官司”就是为了解决纠纷的想法已不能用来概括许多个案。譬如当前热门的公益诉讼,其中一些案件并无十分明确的“纠纷”双方。在这类案件里,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上述“公共利益”,而非解决矛盾。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为例,对于受到商品或服务侵害却并未直接起诉的那部分消费者来说,很难说这种诉讼是为了“定分止争”,但其结果在客观上维护了这部分消费者的“权利”。此外,许多“一元诉讼”也是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的现实例证。通过民事诉讼单纯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传统观念受到了现实冲击,权利意识逐步被唤醒,民事诉讼恰恰为也应该继续为权利申张提供契机。
  与民事诉讼当中权利意识增强相关联的是当事人对诉讼程序性的关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后,当事人之所以选择诉讼方式予以救济,往往是对诉讼的某些特质有所青睐,如程序进程中相对严格的制度安排、处理结果的权威性、严格的时限等,这些特质也越来越成为了公民对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合理与否的评判标准。
  基于此,很多学者指出:民事诉讼应以程序性的强化、以为公民权利保护提供程序保障为追求,即民事诉讼的目的应界定为权利保护与程序保障。惟有如此,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为其发展提供有序环境、开拓广阔空间。
  
  三、新型诉讼目的观为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遵循法与经济一般关系原理,我们说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而产生的新型民事诉讼目的观必定对前者的发展产生能动作用。
  首先,民事诉讼之权利保护目的观的确立,将对市场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民事诉讼的主旨在于保护经济交往中的合法权益,为民事权益受损方提供司法救济,给予其经济补偿、赔偿,同时恢复其商业信誉;另一方面,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参与经济往来的各类主体提出了新要求,起到规范其经济交往行为的作用。
  其次,民事诉讼之程序保障目的观的确立,必将对具体程序制度的设计提出新要求,譬如程序的及时性会被突显。这就要求对民商事主体起诉条件的审查不能过于繁琐;要求案件的审理必须严格遵循审限,不能过分迟缓和拖延;要求裁决及时做出,不给当事人增添诉累;要求判决的执行必须及时,不使正义迟来。程序及时性的要求能够确保经济主体在运用司法资源救济自身经济权益、恢复商业信誉的同时又不必长期纠缠于诉讼之中不得脱身,为其进行他种经济交往、参与他种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综上,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对法治提出了新要求,而现代法治的完善同时会对市场经济稳步推进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本文以新型民事诉讼目的观的确立,以及它对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动作用为视角证明了该命题。
  
  参考文献:
  [1](美)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
  [2](美)弗里德曼高鸿钧等译:《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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