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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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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5年之前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双轨制,2015年开始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养老保险实行并轨改革,在改革过程当中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的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供并轨改革参考。
  关键词: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养老保险 改革
  2015年对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从这一年开始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双轨制度,正式和企业养老保险并轨,从此吹响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号角。并轨改革的直接目的是消除养老保险的双轨制,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相统一,实行社会统筹以及个人账户结合Ⅲ。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了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的工作,当时在工作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才能够进一步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确保最终改革实施到位。
  一、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问题
  (一)事业单位分类问题
  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首先要结合事业单位的分类进行,但是目前由于事业单位的情况复杂,因此分类改革进程缓慢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由于我国事业单位分类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历史遗留的问题,特别是每个地方的情况不同,因此改革的进程也不同。我国事业单位的分为多种性质,其中包括全额、差额贷款以及自收自支等。而改革之后要对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通过公益1类或2类的方式进行界定,但是很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虽然有人员编制,但是实际上属于空转状态,单位内部没有人员上班,但是这些单位却要求参与新养老保险,导致并轨改革存在障碍。
  (二)机关事业单位混编
  由于一些工作原因以及历史原因等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存在较为普遍的混编问题,并且很难一时解决,这导致人员组成非常复杂,而养老保险的改革必须因人而异,因此也造成了改革进程较慢。
  (三)“老机保”人员参保问题
  2015年之前,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部分职工参与了“老机保”。2015年之后,要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而此前参与“老机保”的部分员工则感觉不公平,所以这部分人不能及时扭转思想,导致对新的改革制度存在抗拒心理。我国一些省份曾明文规定对于参与了“老机保”的职工仍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参保,但是2015年之后这些被优待的职工的“老机保”将转化为企业养老保险,因此这种落差感导致他们拒绝参与新养老保险,这也使得改革进程受阻。
  (四)其他历史遗留问题
  第一,编制与财政供养不匹配。在机关事业单位中较为常见的现象为一些人员不在单位的编制中,但是根据既定规定和以往的惯例,这部分人员的工资仍然归地方财政拨付,因此他们是财政供养人员。改革之后他们的养老保险会被划分为企业养老保险,所以可能存在心理不平衡的问题:其次,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尽管具有相应的编制,但是他们不是财政供养人员。这些人要纳入到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范围,但是却不能由财务进行供养:第三。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财政上并没有实际得到全额拨款,所以经过改革后这些单位要承担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
  (五)非在编人员参保问题
  在养老保险改革之前,非在编人员,与其他在编人员相同,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在养老保险并轨改革后,这些非在编人员的养老保險改为企业保险,他们可能心里存在不公平的想法。
  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问题对策
  (一)明确改革思路,加强宣传引导
  养老保险的并轨制度改革事关重大,因此必须要明确改革的思路,确保改革过程中思想一致、统筹推进。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单位内部人员的工作。加强正确宣传和引导,通过先易后难的方式逐个击破。对于全额供养以及人员编制完善的单位要首先开始改革,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对于自收自支以及差额拨款、混编混岗的单位要等到条件成熟后逐一改革,确保并轨改革的有序稳定性。改革前要召开改革成员单位会议,部署安全改革事项,确保思想统一,扫除障碍。在改革过程中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宣传和引导,强化政策指引,消除改革过程中的疑惑以及困难。
  (二)提升改革统筹力度,实行部门联动
  改革过程中一定要做好统筹调度,因为养老保险改革牵涉到多个部门的职能,所以一定要明确改革成员单位的职责,通过成立改革小组的方式实行部门联动,提高改革的统筹力度。在改革过程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改革工作,成员单位要做好改革政策的解释,确保改革人员能够理解和支持改革方案。要注意收集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并且召开改革小组会议进行研讨。要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给出科学的解决措施,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集中多部门力量清算旧账。第二,要加快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进程,对事业单位的编制以及单位性质的摸清底数,掌握参保人员的范围,确保分类合理。
  (三)科学解决非在编人员参保
  非在编人员的参保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因为这些人员的特殊性,所以在改革过程中一定要注重确保改革稳定,绝对避免够一刀切。对于符合要求的非在编人员在改革后划转为企业养老保险,而一些特殊的非在编人员,比如通过聘用制聘用的人员,可以经过编制备案后划归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范围。
  (四)做好“老机保”参保工作
  “老机保”人员的参保改革涉及到改革的稳定性,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参保制度的选择。首先要摸清“老机保”人员的身份以及实际情况。如果这部分人员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并且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那么养老保险改革后仍然可以延续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否则就会划转成企业养老保险。
  综上所述,2015年我国开展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后,全国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都在积极开展改革,并且已经获得了显著的成效,目前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功。但是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复杂,特别是牵涉到一些特殊人员以及历史遗留的问题,导致改革存在着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改革的进程。由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事关广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切身利益,并且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所以在改革过程中遇到问题则需要进行详细研讨和分析,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确保改革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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