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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职业年金制度对我国事业单位相关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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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荷兰作为福利制国家之一,国民享受高水平养老金待遇。荷兰职业年金是政府强制用工单位为雇员建立的一项强制性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荷兰职业年金制度建立已有半世纪之久,职业年金已经形成完善的体系。2013年欧洲债务危机大环境下,荷兰经济也受到一定波动,荷兰政府为了扭转经济颓势,缓解政府财政赤字居高不下的问题,对职业年金体系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我国2015年开始正式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这一制度目前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荷兰完善的职业年金制度可以为我国建立健全机关事業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职业年金;强制性参与;税收优惠;事业单位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1荷兰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荷兰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支柱。第一支柱是国家养老金和遗嘱养老金,第二支柱为职业养老金,又称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第三支柱为私人养老金条款,又称个人储蓄计划。
  1.1第一支柱:国家养老金计划
  荷兰的养老金制度由三大支柱组成。第一支柱由国家养老金(AOW)组成,实行现收现付制。所有荷兰居民都有资格参加,具体限制条件是他们在荷兰居住的时间,在符合条件的退休年龄之前在荷兰居住50年后可获得全额养老金。退休年龄曾经是65岁,但在2014至2021年期间将逐渐增加到67岁。从2022年起,退休年龄与平均预期寿命相关。目前,根据法律规定,这一支柱的缴费率最高为工资收入的17.9%,且需要达到一定的收入门槛。如果缴费不足以支付养老金支出,那么将由普通基金予以补充,目前这部分占总支出的约30%。
  1.2第二支柱:职业年金计划
  荷兰职业年金计划是为工资高于最低工资的工人设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与职工的收益直接相关,并且覆盖约90%的劳动力。一般来说,个体经营者通常不参加职业年金计划,可以自愿参加第三支柱养老金。荷兰职业年金制度是国家强制要求企业为员工设立的,员工参与职业年金制度是劳动力合同的一部分,通常由工会和雇主进行集体谈判协议。荷兰职业年金基金由独立信托基金机构进行管理,管理委员会一般由雇主和工会的代表组成。2013年,职业年金计划的资产价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70%。全行业养老基金适用于特定经济部门的工人。大多数行业基金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当时设立的初衷是提高这些行业工人的养老福利。职业年金计划中,年轻员工的贡献长期留在基金中,养老金的应计利率(即退休时的收入为当前工资的一部分)和缴费率在各年龄组中是一致的,年轻员工补贴老年员工的退休金。职业年金采取的是DB形式,即根据参保人服务年限和参考工资决定福利水平。参考工资曾经是最终工资,但在21世纪初,大多数以行业平均工资作为参考。
  1.3第三个支柱:私人养老金计划
  荷兰的私人养老金计划通常与保险公司或银行合作,是对国家养老金计划及职业养老金计划的补充。私人养老金计划相对前两个支柱来说更具灵活性,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年金保险或者养老保险,还可参加生活路线储蓄,即以一定的优惠政策储蓄用于养老的养老金。
  2荷兰职业年金计划的发展历程与特征
  2.1荷兰职业年金计划的发展历程
  1845年,第一家养老基金公司在荷兰成立,这家公司主要针对铁路员工建立养老基金,随后在集体参与和风险共担的基础上建立了更多的职业年金公司,特别是二战后农业部门养老基金的建立,有超过50万参与者,促使荷兰政府制定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立法。农业部门主要由低收入工人和小公司组成,对这部分群体来说承担全行业的养老金计划压力过大,因此,荷兰政府在1994年出台政策规定特定行业强制性参加职业年金计划。之前荷兰职业年金还提供早期退休计划(VUT),这项计划以现收现付的方式提供资金,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引入的,作为对抗青年失业的一种手段。鉴于退休计划因劳动力老龄化而增加的成本,在过去十年荷兰政府实施的一系列改革,改革取消了提前退休计划的税收优惠,借以逐渐淘汰这项政策。
  2.2荷兰职业年金计划的特征
  2.2.1强制性参与
  荷兰职业年金计划,是由政府规定强制企业为雇员设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政府强制要求企业为雇员建立职业年金,主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原因:首先,部分员工对于自己退休后的养老计划存在短视现象,他们可能考虑不到退休之后的实际情况,因此在年轻时为了当期利益选择不参加职业年金计划。其次,强制性职业年金计划可以节约吸引参与者的广告成本,统一对年金进行管理,节约成本。最后职业年金计划是集体参与的,具有共济性,风险可以在几代人之间共担,提高员工的福利。虽然从事前的角度来看,个人不参与可能会获得更高的收益,但是,一旦遭受一些不良冲击,如果没有强制要求职业年金计划将变得不稳定。参与者进行额外支付(通常是年轻人)以保护其他参与者(通常是退休的)的权利,由此没有经历风险的参与者可能会选择退出该系统,系统可能会崩溃,由此风险共担的优点将得不到现象,员工的福利也不会得到提高。因此,只有强制性参与才能让参与者都能体会到风险共担的优点。
  2.2.2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刺激企业参与或制定养老金计划,政府采用相关政策使养老金储蓄更具吸引力。荷兰政府采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参与职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缴费部分免税,养老金资产投资收益部分免税,而支付的养老金福利则征税。通过将税收推迟到退休期,为参与者免除了大部分的社会保障缴款,他只需在退休后缴纳少部分的税款,即可领取职业年金。但这条政策只适用于养老金积累的某个门槛,一旦养老金累积超过此阈值,就需要缴纳全部税款,或者高于此门槛的部分需要存入单独的养老金计划,仅对剩余部分支付直接税。
  2.2.3职业年金覆盖范围广
  荷兰的职业年金计划既包括针对企业职工的职业年金,也包含针对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企业职工同公职人员享受同样的职业年金待遇。企业职工同公职人员一样都以行业工资、工作年限来决定缴费率,国家并没有将两个群体区分开,不会出现双轨制运行的现象。   3对我国构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启示
  3.1淡化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同职业年金之间的界限
  荷兰职业年金制度是针对所有企业雇员以及公职人员强制实施的一项补充保险制度,而我国的职业年金根据保险人群的不同分为了企业年金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两种制度,如此可能会导致隐性双轨制,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产生,我国政府在设计职业年金体系,构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时,要注意缩小同企业年金之间的差距。发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同时,也要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不能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政府同时要多给予企业年金政策优惠,逐步缩小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之间的差距。我国对职业年金的未来规划要逐渐淡化公职人员同企业雇员之间的关系,在未来发展中针对两类人群的职业年金制度要不断靠拢,警惕双轨制问题。
  3.2注重职业年金的制度衔接问题
  荷兰职业年金发展过程中,对于群众一时难以接受的问题采取了逐渐实施的策略。例如对于取消提前退休政策,采用先取消2016年之后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后再逐渐取消提前退休政策这种循序渐进的策略;延迟退休时间也是采用了同样的办法,根据预期寿命来决定退休年龄。所以我国在进行职业年金制度设计时要考虑老人、中人、新人之间的衔接,在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时,一定要注意考虑各方利益,避免矛盾的激化。职业年金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改革双轨制,所以政府在细化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时,要注意新老制度的衔接问题,充分发挥职业年金制度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作用,防止出现隱性双轨制。
  3.3逐步扩大职业年金制度的覆盖范围
  荷兰的职业年金是国家规定强制要求用工单位为所有雇员设立的一项补充保险制度,但当前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覆盖人员仅限编制内员工,编制外人员不在参保范围。在同一单位做着同样工作的员工仅因为编制不同而享受不同待遇,可能会造成编制外员工工作积极性降低。职业年金制度要体现公平性就要覆盖全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府可以在职业年金制度完善后,逐渐扩大职业年金的覆盖范围,缩小编制内同编制外人员的差异。覆盖范围的扩大反过来也可以使员工相信职业年金制度,减少职业年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来自编外人员的阻碍。
  3.4落实职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荷兰政府为了鼓励职业年金的发展,针对一定额度内缴纳的职业年金、年金收益实行免税政策,而在养老金领取时才需要缴纳相应税款。领取职业年金时对于参保人员来说所需缴纳的税款相对较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相较于投资后对取得收益不需纳税的其他基金,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大。我国在构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过程中,应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减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纳税负担。
  3.5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相关法律体系
  虽然我国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细化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个人以及单位的缴费率、职业年金运营管理流程等方面,但各省市的具体执行并不完全统一,有的地区还未出台具体实施细则。目前我国还未形成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对荷兰职业年金的分析,可以发现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保证职业年金制度合理规范地运行,而且可以监督职业年金基金的有效运营,保证资金的安全,当相关纠纷发生时,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支撑。所以为了充分保护参保人员及单位的利益,促进职业年金的长远发展,我国要建立健全职业年金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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