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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领社会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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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组织在促进治理现代化、推动经济发展、优化公共服务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政府的引领与重视下,社会组织发展渐入佳境,但整体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发挥政府职能,更好地引领社会组织发展,是眼下最为紧要的问题。本文指出政府引领社会组织发展中政府定位、评估方式以及监管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政府;社会组织;引领;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识码:A
  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社会全面转型背景下,社会组织作为弥补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第三部门”,在规模与数量上得到空前发展。社会组织在激发社会活力、化解社会矛盾、整合社会力量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然而,在看到光鲜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觉察到政府引领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扭转引领策略。新形势下,政府如何对社会组织发展进行有效引领,早日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成为政府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本文就这一问题展开思想,并提出政府引领社会组织发展的对策。
  1政府引领社会组织发展的方式
  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政府发挥了关键作用。具体来讲,政府主要采用以下四种方式引领社会组织发展:
  税收政策优惠。即给予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或是对社会组织捐赠的个人和企业税收优惠,以此给予社会组织经济支持,但享受政策优惠的多为官办社会组织,多数民办或小型社会组织很难享受到税收政策优惠。
  政府购买服务。基于市场运作模式,政府以出资购买的方式将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如扶贫、教育、环保等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负责。
  监督管理。政府通过年鉴、综合评估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按监管,保障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营。
  人才培养。由于社会组织公益性特点,在人才市场中不具备较强竞争力,因此政府通过福利政策、舆论引导、平台扶持等措施帮助社会组织进行人才培养,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2困境与局限:政府引领社会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在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的引导与监管。政府作为社会管理主体,政府观念、配套制度等客观条件的不完善,都会导致社会组织发育不良。
  2.1政府在引领社会组织发展中定位不准
  2018年“山竹”台风过后,某慈善社会组织成员希望以晚会募捐的方式筹集善款,回馈社会。在找好场地后,场地管理人告知需先前往公安局报备,确定不是非法聚会,公安局则表示需先前往文化部审批,而文化部提出举办晚会必须要由机关事业单位作为主办方才可审批,最终导致事件不了了之。社会组织从事公益活动,本应得到政府支持,但现实却并非如此。“小政府、大社会”的提出,需要政府扭转传统理念,适度放权给社会组织,打造“强政府,好社会”,但目前这一局面尚未出现。首先,形式主义严重,由于政府对社会组织认识存在偏差,将社会组织发展与孵化视为政府“政绩工程”,尽管对引领社会组织发展做出诸多努力,但多数还停留在文件层面,且未建立深入的引领和培育机制;其次,政府揽权问题严重,尽管近年来一直在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放手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为政府行政管理分忧,但同时政府又担心社会组织力量过于强大难以控制,在此种利益博弈下,政府往往会约束社会组织发展;最后,政府和社会组织关系不当,根据发达国家经验来看,政府和社会组织问应建立互助互信、合作共赢的关系,然而,国内一部分政府与社会组织除了业务指导与监管关系外,还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在此关系下,导致社会组织功能难以有效发挥。
  2.2政府评估方式欠缺科学性
  当前,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评估主要是基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方法》,对5A、4A、3A、2A、1A五个等级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判断是否给予资金扶持或税收优惠。以2018年某社会组织承接的公益创投项目为例,当地政府主要基于指标完成量、经费使用情况、团队稳定性、项目可复制性等指标对组织进行考核与评估嘲。在实践评估时,政府往往只关注最终解决和对社会组织的横向比较,而对组织影响力、组织发展自身的纵向比较则较少关注,并且缺乏评估后的后续跟进流程,导致对社会组织的引领效用没有充分发挥。
  2.3政府对社会组织监管力量不足
  社会组织发展中,政府应当注重引领和监管并重,然而在实践中,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仅体现在审批与登记管理两个方面,监管以行政手段为主,表现出诸多缺陷。一是,监管力量薄弱,长久以来,多数政府都只重视对社会组织的审批与登记管理,而对于服务、监管则较少涉及,人才方面,专门针对社会组织监管的人才匮乏,在现有人员不足的情况下,监管活动力不从心;二是,监管机制不完善,现阶段,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多集中于“事前预防”阶段,即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筛除一部分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同时还对社会组织进行年检,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社会组织的发展,与政府引领与监管初衷相违背。
  3反思与抉择:政府引领社会组织发展的对策
  近年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项管理取得傲人成绩,但在社会组织发展中,政府的引领作用还有所欠缺,政府应保持敏锐,及时优化引领举措。
  3.1突出“引”,扭转政府定位
  政府要想对社会组织实现有效引领,必须找准自身定位,加快职能转移,与社会组织建立良性互动关系。首先,政府应扭转对社会组织的错误认知,从思想上意识到社会组织发展的价值,做好表率,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其次,政府应加快职能转移,明确自身“裁判员”与“服务者”的应然角色,改变以往“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适度放权,将自身无暇管理且社会组织有能力负责的公共事项以购买服务的形式转交给社会组织承接;最后,政府应与社会组织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发达地区历史经验显示,社會组织的发展和功能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组织和政府问的关系。从政府角度来看,与社会组织相处最好的状态应当是平等互助、合作共赢,此种关系既有助于社会组织发展,也能使政府减轻压力。二者良性关系的建立,就需要政府从税收政策、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社会组织全力扶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良性互动。   3.2注重“培”,建立完善评估体系
  完善的评估体系是政府引领效用发挥的基础,在评估体系方面,可参考邓国胜教授提出的APc评估理论,即通过问责、绩效、组织能力三个方面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该理论与我国国情相契合,适用于大部分地区。在构建对社会组织的评估体系时,除了参照APc理论,还应基于组织特点进行构建。在评估模型中,应融入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单位、服务对象三大评估主体;评估内容方面,社会组织自身评估应当选取战略规划、认同感、运作效率等指标展开自我评估,剖析预期和实践问的差距,并根据结果不断优化运营策略;对于服务对象,则主要根据满意度、期望值等展开评估;第三方评估单位基于绩效、影响力、发展前景等展开评估,综合三大主体的评定,得出最终结果。通过科学的评估结果,实现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有效引领。
  在得出科学的评估结果后,政府就需要考虑如何实现评估效能最大化。制度方面,建立完善的评估激励与反馈机制,将最终评定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的重要依据,政府将评估结果整理入档,将结果反馈给社会组织,并有目的性地引领社会组织对问题进行整改。
  3.3强化“管”,健全社会组织监管体系
  政府只有监管和引领并重,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要健全社会组织监管体系,需从两个方面着手:
  增强监管力量。在现有监管体系中,尽管有审批、税务稽查、行政监管等多种手段,但民政部门的监管方式主要还是依赖年检,由于人员不足、经费有限,再加上社会组织分布分散,很难实现对社会组织的逐一年检,也就无法发现其中的问题。基于此,政府应当加强监管力量,尽可能在内部成立专门的社会组织监管部门,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与装配,确保监管力量及时到位,并积极参与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管,实行宽进严管机制,保障社会组织健康稳定发展。
  建立完善监管机制。政府通过年检、抽检等手段及时发现社会组织缺陷,帮助其改正,并及时将检验结果在社会公布。同时,接受大众监督。同时推行“举报制”,当公民发现社会组织存在问题时,可向民政部门举报,对于投诉较多的社会组织,政府应重点关注,加強监管,并启动问责程序。政府还应及时搜集社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内容,包括业务活动、财务管理、诚信评估等,进而对其进行评估,制定评估处理方案,对于不合规企业,应及时进行清退。通过一系列的监管,引领社会组织朝着正确方向发展。
  4结束语
  现代社会中,多元主体协同配合被认为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路径。然而,囿于制度、环境等因素的束缚,无法依靠自身力量达到理想效果。作为公共管理主体,政府应当负起引领社会组织发展的责任,通过明确定位、科学评估、强化监管,引领社会组织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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