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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委会的现实需求及理论基础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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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处置金融风险过程中,各家银行为最大程度保全资产,对出险企业能够变现的稀缺资产有着共同需求,进而引发银行间个体理性演变成集体非理性,银企之间的多个双边信贷契约成为一个复杂的多边契约,原本简单的双边交易演化成复杂的多边交易,整个风险处置工作无序低效,且具有极强杀伤力。金融债委会作为一种由金融监管部门推动、金融机构自愿参加的自治性机制安排,顺应风险处置中实际的多边契约交易需求,通过促进银行间的合作与协作,构建一个全新、多边的共同治理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资源,同步降低信贷风险。
  关键词:风险处置;债委会;多边契约;共同治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9)07-0058-06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19.07.008
  一、引言
  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持续扩大,融资关系越来越复杂。正常情况下,企业会在多家银行贷款,分别签订双边性质的信贷契约,每个契约会得到独立执行,各债权银行之间表现为一种并不关联的共生关系。但企业一旦出现任何异常,各家银行收回贷款保全资产的逻辑链条便被打开,都想尽快回收贷款、保全资产、减少损失而置其他银行利益和企业于不顾,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导致市场无秩序,致使借款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倒闭。且在复杂担保链综合作用下,更多企业被裹挟其中,更大范围的企业资源被损耗,由此引发的社会效率损失不可小觑。这显然是一种合法但同时又具有破坏力的金融风险处置方式。人们不禁要问,有没有一种在实践和理论上都能行得通的更优风险处置方式?如果存在,在银行之间能否自发生成?如果在银行间不能自发生成,谁又该在其中发挥主导和引领作用?带着这些问题和疑问,本文引入了最近几年金融监管当局努力推进的、且业已被证明具有明显效率改进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债委会)风险处置实践,试图剖析其作用机制及其理论依据,并提出一系列政策建议。
  二、金融机构自发处置金融风险的低效与无序
  多年来,每当借款企业出现非正常经营的风险状况,贷款银行都会不约而同地采取各种手段、措施,以最快的速度断贷、抽贷,并抢先起诉,保全自己,这已是沿用了数十年的金融风险处置习惯。
  (一)个体理性
  各贷款银行对出险企业的这一做法是有充足理由的。第一,只有抢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全自己的资产。既然企业临近风险状态,高负债经营使其资金、资产不足以抵偿所有银行贷款本息,一部分银行侥幸收回,其他银行必然面临风险和损失。因此,几乎所有的银行风险管理都一致强调早发现、早预警。第二,力争在出险企业资产清偿权和处分权上获得有利位置。第三,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早行动、多保全可以尽量规避责任追究风险,否则,一旦形成事实上的损失,过程问责、结果问责都在所难免。基于上述几点,任何一家银行竭尽所能脱险是非常理性的。
  (二)集体非理性
  金融风险处置中个体理性会带来集体非理性:第一,出险企业及其资源加速消亡。企業出险的成因是多方面的。环保治理、经济下行、管理不善、市场疲软、担保连带等,都会导致企业出现或长或短、或大或小的资金困难,但并不一定导致企业真正发生风险。各贷款银行采取断贷、抽贷、起诉等手段,可能使潜在风险变为现实,企业陷入破产倒闭境地迅速消亡。第二,风险迅速扩散。在企业担保盛行的当下,任何一家企业出险,都会将更多担保链上的企业连带到风险圈内,各家银行在出险企业无力偿还的情形下,由担保企业代偿成为必然,风险波及面被放大,危及区域金融稳定。第三,企业错失再生机会。企业经营随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风险,只要基本面不发生大的变化,大部分风险是可以得到控制和化解的。但各家银行一致和极端的行动,却剥夺了出险企业自我修复的宝贵时机。
  (三)困境与反思
  从法律和规则角度看,各贷款银行自发处置金融风险是符合契约精神和遵守市场规则的,本无可厚非。但这种延续了数十年之久的自发处置金融风险方式具有巨大破坏力,已被企业、政府广泛病垢,金融监管当局甚至贷款银行也在不断检讨与反思。如宏观一点看,金融机构自发处置金融风险的模式有这样几个明显的弊端:
  首先是无序。目前看,各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是各自为政的,既没有一个部门从中协调,也没有制度进行规范,更缺乏必要的沟通协作机制。其次是极端。处置金融风险犹如捧着“一块快速融化的冰糕”,各家银行在这场资产争夺战中,只有见机快、下手狠才能胜出。第三是低效。表现为企业存量资产大幅贬值,风险的深度和广度被放大,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甚至危及区域经济稳定。
  要想改变这一被动局面,首先要弄清楚造成无序、极端与低效的基本成因,并据此制定相应对策。在多年的金融风险处置实践中,金融监管部门认识到,金融风险处置是一种非常特定的交易形态,按照市场契约精神,各家银行对出险企业资产拥有自由、同等的风险处置机会和权利,但相互之间不可能进行自发的沟通和协商。相反,在出险企业资产相对有限、稀缺情形下,各贷款银行只有抢先采取行动,才能确保自身安全。这样一来,整个风险处置就必然陷入对出险企业有效资产无序争夺的“囚徒困境”。当然,金融监管部门也看到了另一面,各贷款银行的行为是无奈之举,客观上都有改观这一被动局面的潜在需求。因此,外部干预这一被动局面,是有需求和基础的。
  破解无序状态的理论对策就是组织化,重新确立新规则和新秩序。2016年7月,原银监会下发《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部署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委会制度。此后,尽管各贷款银行之间无法自发沟通和协商,但只要有合适的组织动员,通过成立金融债委会,各方完全可以“先谈免抢”,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权益。
  (四)债委会的中外实践与比较   不论在国外还是国内,债委会都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债权保护制度安排。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委会是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债权人会议授权下部分行使债权人会议的日常性权利,对破产财产具有管理、处置和分配的监督权,但不直接作为博弈方参与重整程序。与中国的情形不同,西方国家比如美国,其债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充分保障债权人对重整程序的充分参与和对重整程序掌控权的有效分享,在重整程序中直接参与博弈,能够更好、更独立表达各债权人的诉求。
  传统意义的债委会是基于企业已经进入破产重组程序之后的债务机制安排。但现实中更多的情形是,企业只是暂时出现了风险苗头或者潜在风险情况,并没有达到破产清算的程度。这些风险情形下,同样需要有债委会,在特定风险时期行使职能、发挥作用。因此,本案例的研究重点是,试图用契约形态变化和共同治理理论,剖析处于潜在风险、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期的金融债委会的作用机制。
  三、山东金融债委会的风险处置实践
  2016年10月,A银行和山东N集团负责人一起到金融监管部门,反映因某一银行没能如期兑现贷款承诺,导致企业集团资金链紧张,经营困难,部分即将到期贷款无法履约,涉及10家银行、4.37亿元贷款、6家担保企业。对此,基层迅速向上级反映,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先前预想,当即决定,建议与L市地方政府快速协商,以该企业集团为试点,成立“金融债委会”,联合处置信贷风险。
  N集团公司是一家集产品研发、液体发酵、固态发酵和生物药业为一体、拥有20多项专利的现代化生物饲料生产企业,资产总额5.6亿元。2016年10月,在4.37亿元贷款(含承兑)中,A银行贷款1.4亿元,另外9家银行贷款 2.97亿元,其中3家银行68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即将到期,2家银行8700万元的银行承兑即将到期;其间,没有任何一家银行答应追加新贷款。如按照以往惯例,一旦有任何一家银行抢先动手,其他银行也会快速跟进,这家以技术起家的集团公司会陷入困境,承担连带责任的6家担保企业也会被波及。
  (一)成立债委会
  2016年10月27日,根据上级建议,L市金融监管部门推动以A银行作为牵头行,在自愿的基礎上,10家债权行组建成立金融债委会,A银行负责债委会日常工作。
  当日,债委会召开第一次联席会议,达成企业信息共享协议,并决议组建联合调查组,于10月30日进驻N集团公司,开展现场摸底、调查与核实,掌握第一手翔实资料。2017年1月12日,在第二次联席会议上,A银行通报了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初步分析认为N集团公司资金链紧张,主因是固定资产投资已超过5亿元,加上环保政策调整等因素,一直未能及时获得项目贷款支持,新上项目尚未见效,内部财务管理又比较混乱,多种不利因素叠加,企业暂时陷入困境。尽管如此,N集团公司在生物饲料和上下游产业链上仍然拥有技术优势,潜力未得到充分发掘。经过充分讨论,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企业有进一步救助的价值,并于次日快速形成企业救助专题报告,分报各有关单位。债委会根据会议决议,建议企业更换不称职的财务负责人。企业积极配合,于同年2月聘请新财务负责人,内部整治同步展开。
  (二)共识与行动
  2017年3月23日,A银行经与当地授信较大的S银行等成员行充分沟通,连续召开两次债委会会议,就企业稳贷、增贷等重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联合签订《山东N集团有限公司新增授信公约》,确定各家银行将企业贷款结息周期调整为半年,将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并约定联合新增6000万元贷款。
  2017年5月19日,S银行承诺的1500万元资金最先到位。A银行因审批政策限制,资金一时难以到位,为落实债委会政策,做好表率,主动出面为企业协调了1500万元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7月末,有了资金做后盾,企业开始定量生产,现款发货。 8月,两条生物饲料生产线开工,日产量稳定在150吨,生物菌种发酵原粉1吨,养殖鸡存栏5.5万只,各板块生产逐步恢复,并逐步实现资金结余。
  (三)共识与分歧
  金融债委会不抽贷、不断贷和新增贷款的救助行为让N集团公司起死回生,各家贷款银行事后都看到了希望。但在救助初期,由于达成的协议并没有强制约束力,HF银行承诺增加20%流动资金贷款,由于贷款总额超过省行审批权限而没能兑现; NY银行先期用存货抵押的400万元贷款到期后,因系统内信贷政策调整,无法续做。这两块资金大致1200万元,虽然债委会多次联席沟通,当地金融监管部门也出面协调,但始终未果。另外,金融债委会对小贷公司等非银机构未能及时纳入,救助过程中信息掌握不充分,也对救助集团公司带来了更多考验。
  波折并没能阻止救助的脚步。2017年6月,为配合金融部门救助行动,经当地政府审批,将企业老厂区117亩土地,以内部职工集资建房、建筑公司垫款方式,开发面积约20万平方米的商业沿街楼和住宅楼,可盘活资金1.5亿元,优先用于归还3000万元救助贷款,其余用于恢复、组织生产。2017年末,N集团公司实现经营板块利润合计1352万元,企业起死回生。
  L市的初步运作经验,基本验证了山东金融监管部门成立金融债委会的有效性。2017年10月,该经验被迅速推广到全省。至2017年末①,山东省辖内共组建债委会1188家,涉及贷款金额15890亿元,占涉贷法人企业贷款余额的42%。其中,帮扶企业户数450家,续贷金额1052亿元,取得了一定成效。
  四、金融债委会的绩效分析
  人们或许认为,N集团公司之所以能转危为安,关键是获得了政府沿街房开发、上亿元的救命钱,相比之下银行实际到位的3000万元救助贷款起效甚微。但换个角度看,如果各家银行仍延续以往的惯例——断贷、抽贷、起诉,企业早已破产倒闭,后来的沿街房用地作为贷款抵押物,或早已被冻结、拍卖,根本不会给政府任何施救机会。所以,N集团公司转危为安,关键还在于快速成立的金融债委会卓有成效地发挥了作用。   (一)沟通与协商
  面对企业的风险状况,摆在各贷款银行面前有两种基本选择:要么俱荣;要么俱损。其实,任何贷款行都在期望,大家最好先坐下来谈一谈,即便企业的确没有救助、续存的可能,座谈、协商同样能获得公平的机会;但如果通过一定救助,企业能够续存、发展,信贷风险自然解除,这显然是皆大欢喜的“俱荣”结局。但现实却往往很残酷,不论企业有无救助价值,抢先行动才能使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俱损”结局难以避免。
  債委会机制下,理论上的“俱荣”局面变成了现实。比如,N集团公司的贷款银行在第二次债委会联席会议上,就信息共享、现场调研、救助决策、实施救助等重大事项在充分沟通、协商、座谈基础上,快速形成一致意见,达成救助共识,进而避免了断贷、抽贷、起诉等极端行为的发生,给了出险企业以喘息、续存及发展壮大的机会。短短80多天的时间,一致的行动,表明10家贷款银行都有通过沟通、协商、座谈,平稳处置金融风险的内在需求。而且,在债委会机制下,各贷款银行不仅仅是参与者,更是决策者。整个决策过程充分体现了协作主体的多元性、治理方式的多样性,强调各债权人之间的自愿平等与协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了各方利益。
  (二)合作与秩序
  在原有自发金融风险处置模式下,鉴于企业还款资金和有效资产是非常有限、稀缺的,各贷款银行都想将其拥为己有以保全资产或减少损失,因而有着共同的需求。这样一来就构成了实实在在的你多我少的竞争关系,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企业资源被快速损耗,最终导致交易无序和无政府状态。
  对照来看,金融债委会是一个临时应急的松散俱乐部,同时又是基于无序的重新组织化过程,协调、沟通、协商成为主流模式。其中,金融债委会机制下的牵头行、成员行分工明确,共同确定行为规则,明确各自的目标、责任,确保行动合作一致。在N集团公司风险已经明确的背景下,3000万元救助贷款虽然数额不大,但却清晰地表明了各贷款银行试图通过充分沟通协商、联合实施救助的决心和信心。合作替代了恶性竞争,为建立新秩序、淘汰旧秩序提供了组织、规则保障。
  金融债委会机制下理论上的新秩序大致有两种可能性:一是成功救助后皆大欢喜的“俱荣”局面,金融风险得以解除;二是救助失败,或者企业必定破产后能否公平分摊风险损失的局面。前一种情形,基本解构了原有金融风险处置的两个核心要件——对出险企业有效资产“稀缺+共同需求”,正如各贷款银行对N集团公司救助所展示的初步结果。后一种情形,鉴于企业破产倒闭,必然涉及各贷款银行在出险企业既定有效资产范围内的利益分割和风险分摊,可能存在复杂纷争,但仍有协商解决的机会和空间。这样一来,金融债委会就基本确立了协商、沟通、联合处置金融风险的新秩序。
  (三)需求与预期
  金融债委会虽起意于金融监管当局,体现了管理者的意志,但事实上,各金融机构同样存在强烈的通过沟通协商处置金融风险的潜在需求。各金融机构都心知肚明,原有处置模式下只能做“存量分割”,压根就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沟通和协商,自然也就没有各贷款银行联合救助N集团公司的可能性,最终结果是多败俱伤。但在金融债委会的共同治理下,各贷款银行的预期是风险信号解除之后的正常贷款经营。金融债委会的新机制同样改变了政府部门的预期,其对117亩闲置土地做沿街房开发,有力支持了金融部门的救助行动。
  五、金融债委会的多边契约与共同治理
  对同一风险事件,处置手段不同,处置结果截然相反。就此深入思考,当初金融监管部门预设金融债委会来处置金融风险,有没有理论支撑?符不符合经济学的理论规范?对此,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
  (一)事实上的多边契约
  如前文所述,正常情况下,企业会在多家银行贷款,分别签订双边性质的信贷契约,每个契约会得到独立执行,各债权银行之间表现为一种并不关联的共生关系。但一旦企业出险,各家银行收回贷款保全资产的逻辑链条被打开,都置其他银行和企业利益于不顾,银企之间多个双边信贷契约形成一个复杂的多边契约,原本简单的双边交易演变为事实上的复杂多边交易。此时,借款企业同各贷款银行不再是交易对手,实际上已降格为博弈筹码;真正的交易对手变成各贷款银行;交易的标的是如何分割出险企业稀缺的有效资产。任何一方利益的获得,都以其他交易对手的利益损失为代价;任何一方的行为决策,都会引发其余交易对手的策略应对。所以,在金融风险处置的特定时期,尽管各贷款银行并没有签订纸质的契约,但相互之间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多边交易契约。
  依照经济学常识,简单交易适合于双边契约,宜于单一治理;多边和复杂交易适合于多边契约,宜于共同治理。在金融风险处置时期,既然契约形态已经事实上多边化、复杂化了,如果仍然沿袭单一治理和双边交易的思路,就必然陷入各行其是的集体非理性困境,风险处置的特定交易陷入无序状态,进而酿成多败俱伤的非理性结局。金融债委会则有效顺应了金融风险处置事实上的多边、复杂交易契约场景,以俱乐部方式,将各贷款银行、借款企业一并纳入共同治理框架,通过广泛、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和共识,选择有利于包括借款企业在内的各方利益的共同决策。
  (二)金融监管者的意志
  N集团公司金融风险处置的初步结果清楚地表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金融机构有通过沟通协商共同处置风险的强烈潜在需求。接下来的问题是,这么多年来,银行之间为什么始终不能自发确立类似“金融债委会”的组织呢?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第一,面对资产损失的风险,各金融机构的本能反应是尽可能安全收回贷款本息,或者尽量减少损失。在出险企业资金、抵押品等有效资产相对有限稀缺的情形下,这种争先恐后的本能反应会进一步强化。第二,在金融风险的特定时期,各家贷款银行都变成了竞争对手,相互之间不会有任何信任,进而排除了相互联合的可能性。第三,一旦企业出险,经营会每况愈下,信息会被人为封锁,不对称程度加剧,每家贷款银行都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抢先行动是消除不确定性的唯一理性选择。第四,企业出险后,基本失去了谈判和讨价还价的能力,降格为各家银行相互博弈的筹码,整个博弈力量、博弈格局完全失衡,缺乏左右整个局势的主导力量。   但是,由金融監管当局所推动的金融债委会情形有所不同:第一,金融监管当局具有宏观视野,地位相对超脱,相对金融机构能做出更为准确的局势判断。第二,金融监管当局手中拥有一定的权力、资源,只要做出的决策符合总体利益,将发挥无法替代的主导和引领作用。第三,金融债委会顺应了贷款银行协商处置金融风险的潜在需求,解决了其想做不能做和想做做不了的难题。这在N集团公司的风险事件中已经得到充分验证,山东省广泛成立的1188家金融债委会也有力佐证了这一点。
  (三)局限性
  从N集团公司金融债委会的运作情况看,虽有共识和协议,有清晰的救助贷款注入要求,但具体执行起来却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山东省1188家金融债委会有成功、也有失败的案例;能成功化解风险的,还在少数。形成这种不完全执行共识、规则和协议的原因在于:第一,金融债委会都属于松散的俱乐部组织,一切都出于自愿,自主决策,没有法律效力、权威性和强制力,尤其不能有效约束各参与主体谋求自身利益、推脱责任行使的搭便车行为,削弱了金融债委会的实际运行效率。第二,基于有限理性,各家银行对同一客户的风险判断、管理意见、利率定价等各有差异,实施过程中干扰过多,即使达成纸面协议,具体执行往往因政策、制度等限制而不愿轻易涉险,随意中止。第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部门在是否组建金融债委会、救助中如何约束企业配合出售资产、减员增效、配合债委会工作等方面可能存在分歧,影响运行效果。第四,缺乏有经验的运作团队运作,缺乏制订符合各方利益方案的水平和能力,影响共同治理优势发挥。此外,金融债委会的运作还受制于许多金融监管制度,对开展共同治理的深度、广度和时机等形成明显制约。
  六、简要总结及政策建议
  通过本案例的初步分析,基本可以得到如下基本结论:
  第一,实践已初步表明,金融债委会风险处置模式,因较好地顺应了风险特定时期实际的多边信贷契约交易需求,以共同治理解构各贷款银行对出险企业有效资产的恶性争夺关系,重构交易次序,确保金融风险损失最小化,保护企业资源最大化,这显然是一种多方共治、多边共赢的均衡格局。
  第二,尽管有通过协商、合作联合处置金融风险的潜在需求,但金融债委会机制基本不会在银行间自发生成,因此需要具有宏观视野和监管权威的管理当局加以外生推动。这符合多边、复杂交易需要外部力量介入的基本理论规范。
  第三,金融债委会以自愿为原则,尊重银行自主经营权,作为一种应急的松散俱乐部,所达成的共识、协议必然缺乏强制执行效率,但这并不会动摇以协商、合作方式联合处置金融风险的根基;如能配套改进相应的金融管理和信贷管理制度,会显著提升金融债委会的协议执行效率。
  总之,组建金融债委会联合处置风险,理应成为未来金融风险处置的倡导模式。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推动金融债委会建设常态化。金融债委会的有效推动力来自金融监管部门,因此,要加强同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有效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在宏观层面构筑个体企业风险预警系统。当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债权银行达到一定家数和风险识别存在一定难度时,要预设金融债委会,借此完善情况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就企业基础资料、关联关系、对外担保和异地授信等信息开展深度合作,就提供虚假资料、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实施联合制裁。一旦出现风险苗头,要力争在第一时间促成金融债委会正常运作,将其工作机制纳入银行日常风险管理。
  作为一种应急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对单一企业的金融债委会随潜在风险的解除或者破产程序的完结而完成其使命,但在金融监管和金融稳定层面上,金融债委会制度则需要进行常态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二,配套完善相关制度。债委会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利益关系复杂,应由政府出台层级更高、效力更强的制度文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债委会的地位、职责边界,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监管部门、银行、企业等的职责,明确不同主体目标发生冲突时的优先级,以及执行债委会决议和要求下的尽职免责事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步修订自身规章制度,改进内部管理,完善内部考核,将债委会工作纳入自身内部管理体系,促使内部管理服从于债委会的共同决定,为更好地发挥债委会作用提供保障。
  第三,强化金融债委会决议执行的监督。金融债委会相关决议能否得到严格有效地执行,是决定救助工作能否成功、预期能否改善和能否公正分摊损失的关键。因此,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在尊重市场的前提下,把提高履约率作为该项工作重中之重,明确金融债委会决议的法律效力,明确企业和相关银行的法律责任,明确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在决议执行中的监督地位,确保决议执行到位。
  注:
  ①数据来源于原山东省银监局2017年434期信息专报。
  参考文献:
  [1]郭道久.协作治理是适合中国现实需求的治理模式[J].政治学研究,2016,(6).
  [2]张梦圆,张庆飞.银行业债委会制度运作实践及优化路径[J].金融发展研究,2017,(3).
  [3]张庆民.对充分发挥债委会作用的思考[J].中国农村金融,2018,(5).
  [4]李辉,任晓春.善治视野下的协同治理研究[J].科学与管理,2016,(6).
  [5]张劲松.银行业债委会工作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J].当代金融家,2017,(8).
  [6]陆胜东.商业银行债权人委员会运行机制问题研究[J].金融论坛,2005,(12).
  Research on the Realistic Demand and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Financial Debt Committee
  Zheng Wenxuan
  (Shan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Shandong   Jinan   250014)   Abstract:In order to fully preserve assets,banks have a shared demand for scarce assets that can be hedged through insurance,which in turn leads to the unreasonable temptation of collective rationality. Invisibly,bilateral credit contracts between banks and enterprises have been wrapped up into a complex multilateral contract. The original,simple bilateral transactions have evolved into a complex,multilateral transaction. The risk disposal work is disorderly,inefficient and lethal. As an autonomous arrangement promoted by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authorities and voluntarily participated by financial institutions,the Financial Debt Committee has responded to the actual multilateral contract transaction needs of risk disposal. Through promoting cooperation among banks,the FDC builds a new and multilateral common governance framework so as to maximize the protection of corporate resources and reduce the degree of credit risk simultaneously.
  Key Words:risk disposal,debt committee,multilateral contract,joint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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