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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伦理中的自然价值问题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唐 辉 董成鹏 李昌伟

  [摘要] 传统的价值概念只承认自然的工具价值,否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对世界生态危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当今生态实践的严峻性来看,自然的内在价值理论对于我们走出价值导向和实践上的迷误,重建人与自然和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生态伦理自然价值内在价值
  自然价值是生态伦理学的理论支点之一,自然是否具有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也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按照传统的价值概念,价值是指客体以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和主体需要被客体满足的效益关系。即是说,客体能满足主体需要,它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则是无价值的。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以主体的需要为价值原点(出发点),以客体能否满足主体或满足的程度来确定其价值的。显然,建立在“满足主体需要”基点上的价值关系呈现一种射线状,一种单维性,即由主体指向客体。在这种理解意义上,价值关系必然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关系,那么,在宇宙万物中,人本身(具体地说,是人的需要)便成为价值的绝对尺度。换言之,宇宙万物只有相对于人才有了价值的属性,人是惟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其他存在物只具有工具价值;大自然的价值只是人的情感投射的产物。这也是人类中心论者长期所持的关于自然价值的观点。
  面对全球问题日渐突出的现实,很多人都把矛头指向了人类中心论,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对当今世界生态危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此相反,一些学者提出了各种以生命、大地,乃至以泛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认为人并不是价值的惟一主体,即并不是人才有主体性,自然同样具有主体性,也正是这样,自然和自然物才具有内在价值。“内在价值论”的首倡者是美国生态学家罗尔斯顿。按照罗尔斯顿的看法,所谓内在价值,是指“那些能在自身中发现价值而无须借助其他参照物的事物,即事物自在(initself)与自为(for itself)的价值”,自然有机体作为自维持系统,物种作为生命动力的形式,都具有内在价值;罗尔斯顿在《哲学走向荒野》中指出:“自然自身的强大创造性就是其内在价值的源泉”。自然作为(生态)系统,创造着所有生命,自然的这种创造性无须借助他物。自然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是客观的,不能还原为人的主观偏好;人负有保护和促进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的义务,因而人类应该维护和促进具有内在价值的生态系统的完整和稳定。
  传统的价值概念以主体(人)的偏好和欲望决定价值,把外部自然界仅仅看成一种供人“占有”、“使用”的对象。在这种价值观看来,所谓价值,就是客体(自然)对主体(人)的“意义”或“有用性”。这样,自然界就仅仅具有一种满足人类需要的“工具性价值”。例如,野生动物的价值就在于它们能够为人类提供肉食、皮毛、蛋类或药材,森林的价值就在于它们能够为人类提供木材,以供人类作燃料、建房、制作各种家具、器皿、纸张或其他用品的材料。在这种价值观的支配下,一方面,人们对自然界采取了无节制地征服、支配、掠夺、占有和挥霍的野蛮态度,自然界是仅仅被作为人类的消费对象来对待的。另一方面,人类往往只为着自身利益去思考和行动,价值目标的追求与实现也大多以自我需要为基本标准,强调的只是对自然的权利(一是无偿占有权,二是无限索取权),自然则是为人类提供权利享受的“所在”。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和责任,但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人类对自然的极端功利性,使其对自然的权利的追求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而对自然的良心、义务与责任则出奇淡漠。正如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马尔库塞指出:人类做到的只是“让自然为人服务”而永远不是“人道的对待自然”。原因在于,人对自然的支配意识太根深蒂固了,人总是一味的企图向自然索取些什么。
  当然,罗尔斯顿并未否认自然对于其他有机体和物种来说具有的工具价值。在生态系统内部,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交互生成,而生态系统整体作为生命的创造者和支持者,则具有一种超越于工具价值之上的“内在价值”。相对于传统价值观理解的“消费价值”来说,内在价值是一种“存在性价值”。消费价值只有在人们的消费中(即对自然物的毁灭中)才能实现出来,而内在价值却只有在自然物不被消费(即存在)时才能实现,如果我们把它作为消费价值消费了,内在价值也便消失了。我们在实践中消费的,实际上不仅是自然物的消费性价值(使用价值),我们在消费其消费性价值时,连同它的内在的生存价值也一起毁掉了,这是当今世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价值论根源。反思我们今天面对的环境破坏,同我们的传统价值观只承认自然界的消费价值、不承认内在价值是直接相关的。以人类的有用性价值标准衡量,自然界中多数物种在目前看来确无价值,但我们却忽略了这些物种对维护整个生态系统平衡所起的内在作用,我们根本感觉不到某种微不足道的物种遭到破坏后产生的后果,相对于很多学者热衷研究社会问题而言,拯救看上去对人类无益的大自然碎片,实在难以引起人们的兴趣,以至当成千上万的生物资源灭绝之前,有时我们连它们的名字都不知道。当我们放纵我们的改造活动,其破坏性后果超过了自然界的“生态极限”时,整个生态系统就将遭到彻底性破坏。
  以系统论看来,自然客体是同人发生“现实关系”的自然物,人与自然界系统整体之间并不构成哲学思辨上的主客体关系。自然界是系统的整体,而人不过是系统整体之中的一个局部的要素而已。从逻辑上说,系统整体之中的局部要素不可能成为系统整体的主体。人不可能把自然界系统整体作为它的实践对象。因此,人只能作为自然界系统整体之中的一个要素在系统整体规律的决定下参与整体的运动。在人与自然界整体的关系中,自然界整体是决定者,作为局部要素的人是被决定者;自然界整体的规律性和动态结构的界域构成了人类实践活动的绝对限度。在这个关系中,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就不适用了。诚如德国哲学家沃尔夫冈.韦尔施所说,“人类的定义恰恰是现世之人与世界休戚相关之人,而非人类之人以人类自身为中心之人”。这种“现世之人”就是指现实生活中之人,而不是抽象之人。也就是说,作为现实生活中之人一时一刻也不能离开自然与生态环境,是自然与生态环境中之人。
  现代科学充分表明:现实世界的许多现象并不是有序的、稳定的和平衡的,而是充满变化、无序和沸腾的非线性统计学过程。这充分说明大自然的“令人不安的和神秘莫测的特性”至今还未被人们全部理解和认识,就此而言,人的主动性是相对的。人类对自然进行变革所引起的后果也并非完全可以控制,甚至往往处于被动状态,生活在一定环境中的“现在”的人还难以满意地预测到一个物种的毁灭或一个特定生态系统的破坏究竟会产生哪些长远影响。对此,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有过一段精辟论述,他说,“…在第一线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线和第三线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它常常把第一个结果重新消除。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别的地方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毁灭了森林,他们梦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因为他们在这些地方剥夺了森林,也就剥夺了水分的积聚中心和贮存器。阿尔卑斯山的意大利人,当他们在山南坡把那些在北坡得到精心培育的松树林滥用个精光时,没有预料到,这样一来,他们把他们区域里的山区牧畜业的根基挖掉;他们更没有预料到,他们这样做,竟使山泉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内枯竭了,同时在雨季又使更加凶猛的洪水倾泻到平原上来。在欧洲传播栽种马铃薯的人不知道和这含粉的块茎一起他们也把瘟病症传播过来了。”在这里,恩格斯用“线”的概念的表达了人类对自然的破坏的不同阶段的后果,从第一线的“取得预期结果”到第二线的“梦想不到”,再到第三线的“没有预料到”,形象地说明了人对自然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价值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只不过它并没有以价值的术语来加以表达,而是以天地万物所生的“性”(儒家),万物之“德”(道家)和万物所具有的“佛性”(佛教)来表述的。在儒家看来,天不是超自然的上帝,而是现实自然界,四时运行、万物生长,是天(自然界)之“生”, 即所谓“天地万物一体之仁”,万物与人类同源同根于自然界,因此,儒家以一种普遍的生命关怀,对自然万物充满了爱。道家则认为人是自然万物一分子,人应该循天道,“法自然”而为,以“德之心”善待万物,生养万物,尊重万物。佛家认为,众生皆有佛性,佛与众生,由性具见众生平等。禅宗不仅肯定有情的众生具有佛性,还承认无情的草木等也具有佛性,大自然的一草一木都充满着生趣和禅机,都是佛性的体现,都有其自身的价值,都值得人们珍爱。以至罗尔斯顿认为,可以通过吸收禅宗的思想来帮助人们建立现代生态伦理学。他指出:“禅宗懂得如何使万物广泛协调,而不使每一物失去其自身在宇宙中的特殊意义。禅宗知道怎样使生命科学与生命的神圣不可侵犯相结合。”
  但是,自然是否有客观的内在价值,这一问题目前在学术界还难以定论。因为自然价值离不开人类的利益和人类评价的联系。正如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但是,从当今生态实践的严峻性来看,人类对自然的不同看法与对自然利用改造的方法是有联系的。当人类把自然看成一台机器时,必然用漠视自然的态度和机械论的分析方法;当人类把自然看成一个自组织系统时,必然采取尊重自然的态度和系统论方法来研究。自组织理论指出:物质系统并非是“机械论世界观所描述的那种被动的实体,”“而是与自发的活性相联系的, 其本身就具有自我演进、自我完善的能力。”这种关于人对自然万物的态度,虽然不能对今天生态环境的改变产生立竿见影的作用,但它关系到人类对待自然的基本立场,因而能够为我们重建人与自然和谐廓清价值导向上的迷误。任何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在质、量、时间、空间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度,不可能无限制地供给,也不能无限制地索取,人类作为自然界进化的最高产物和无可争议的内在价值的存在者,一方面可以把自然中的资源和环境作为工具价值来实现自己生存和发展的价值;另一方面,作为生命系统的成员,也同时具有维护这个生物共同体内在的生存价值的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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