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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侵权与法律保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云兰 陈 斌

  [摘要] 驰名商标是极为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巨大财富。由于其具有重大经济价值,使得它更易遭受侵害,必须对其进行保护。我国坚持与时俱进,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完善国内立法,寻求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护驰名商标,保障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 驰名商标侵权法律保护
  
  一
  
  驰名商标又称著名商标,俗称“名牌”,一般认为,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我国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违反诚信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视为不当注册行为,其中所提“公众熟知的商标”意指驰名商标。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也是国家重要的物质财富。我国要走向世界,竞争国际市场,就必须争创在国际国内都驰名的商标。)万宝路香烟总裁马克斯韦尔曾有过精辟见解:“名牌就是企业发展的最大资产。”驰名商标又称为“软黄金”。它的价值可想而知。
  由于驰名商标较之普通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商业信誉好、商品市场广阔、市场竞争力强等特点,因此它最易招致假冒侵权。其侵权行为除包括侵害普通商标权的行为外,还包括下列几种情形:第一,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第二,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这种情况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商品来源相同,或误认为其生产者之间存在某种经济、经营或组织、生产等方面的联系,从而引起“商品出处混淆”。例如,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判决的“亚西卡”商标一案中,“亚西卡”是原告用于照相机上的商标,并在日本已驰名,被告将其使用在化妆品上(字体略有不同,属近似商标)。法院认为原告在国内外拥有系列公司,除照相机外,也制造和销售胶卷、收录机等商品。被告在化妆品上使用该商标,会使人误认为该化妆品是原告的系列公司产品,故有出处混淆的可能性。因此,法院判决禁止使用“亚西卡”,并责令销毁现有容器及包装上的标志。第三,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这种情况,也可能会使人误认为该驰名商标是该企业创造的。第四,淡化驰名商标。这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所谓淡化,就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一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自己的和该驰名商标商品或服务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之上,利用该商标的商业信誉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从而削弱或丧失该驰名商标吸引力和广告宣传作用。这种行为有人称之为“搭便车”或“坐蹭车”。淡化行为对驰名商标的侵害是渐近的,不易被驰名商标所有人发现,比传统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和久远,也更难于弥补。它包括三种形式:一是以一定方式丑化驰名商标;二是以间接曲解的方式使消费者将驰名商标误认为有关商品的普通名称。如在辞书、教科书中将“柯达”注解为“胶卷”,而不是“胶卷的商标”。三是将驰名商标反复使用在其他商品上,减弱驰名商标的识别作用,久而久之,消费者就很难将该驰名商标与其原来的商品相联系。如德国拜尔公司发明的“阿司匹林”,最初是一件注册商标,现已成为药品的通称。
  
  二
  
  保护驰名商标是国际知识产权界公认的一个重要问题。从国际惯例看,对驰名商标保护体现的是“个案处理,被动保护”的宗旨,即当发生侵权纠纷,驰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认定驰名商标而获得的特定保护。这种保护模式,强调驰名商标发生纠纷时所处的具体情况和商标驰名的事实,有利于及时、准确解决问题。我国以往对驰名商标实行集中管理,采取全面保护、主动保护的做法,强调突出行政机关的主动性,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宗旨不符,也难于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比如某一商标开始并不驰名,但在侵权发生时,事实上已成为驰名商标,如果按普通商标保护对待,显然不妥。再如:某一驰名商标经一定时间后,由于一些原因,使其知名度下降而沦为普通商标,此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就不能按驰名商标保护对待。如此等等,需要具体分析,由当事人提出商标驰名的事实依据,商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为了确保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可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第45条规定:商标权人认为他人侵害了自己已构成的驰名商标需特殊保护时,也可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这些规定合乎世贸规则和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形式和原则,即“个案处理,被动保护”。但这种保护只对本案有效,不得针对第三者或市场竞争者,也不能进行广告宣传,如果再有涉及该商标驰名度判定的案件发生,可以作为曾经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向保护机关提供,作为处理下一个案件的参考,保护机关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及该商标当时的驰名度再作判定给予何种保护。因为商标的驰名度是动态的、变化的。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许多进展,在我国保护驰名商标就要促进我国的企业创立自己的品牌,保护我们民族的工业,而不是更多地保护外国的品牌。也有学者认为,所有的利益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与其他因素相关联的,如何保护驰名商标,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概括为保护民族利益。“我国已加入了有关国际公约,要遵循巴黎公约“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要在公约允许的条件下维护我们国家的利益”。笔者赞同这种观点。要有效保护驰名商标,还应在事前主动预防上寻找对策。首先,保护驰名商标是个世界性问题,应引起全人类的高度重视,有关国际组织要不断完善和发展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制度,加大跨国、境侵权打击力度,有效预防和遏制域外抢注现象,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对驰名商标的世界保护水平。各国要信守入世承诺,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其次,在国内要做好宣传教育,使广大企业树立正确的竞争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商业信誉,提高人们识假、打假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国家间的合作和交流,共同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第三,驰名商标所有人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及时将驰名商标申请国内外注册,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扩大保护,防止抢注。在国外,对驰名商标以联合和防御保护的有许多国家,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联合商标及防御商标制度,同时,根据我国商标法,使用注册商标如连续3年停用,则有可能撤消;商标的注册以其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为限,超出范围则不予注册,这样有些驰名商标要想注册防御商标就遇到了难题,应完善这方面立法。第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都要把保护驰名商标作为一项重要工程来抓,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商标工作的指导,引导企业正确维护驰名商标。要加强对侵权行为惩处,强化行政执法联合打假力度,完善诉讼保护制度,提高行政罚款、损害赔偿及刑事量刑标准,使违法者忘而却步。此外,随着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驰名商标与域名纠纷、网上驰名商标侵权难于避免,为了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促进知识经济和网络经济发展,应当将驰名商标保护延伸到互联网中,这是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必然趋势。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推动了世界各国的贸易往来和经济繁荣,驰名商标的无形价值日益显现。因此,驰名商标保护问题越发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中国要走向世界,参与经济全球化,必须努力创造和发展具有自己特色的中国乃至世界驰名的商标,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和民族产业的发展,提高国家综合实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但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看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更是意义非凡,更是任重道远。为了顺应世界潮流,我国必须进一步努力提高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能力,加强同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积极研究探索保护对策,为履行好国际义务,促进全球经济繁荣与发展,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新秩序,做出我们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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