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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认同视域下乡村法治秩序的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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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乡村法治秩序是我国法治秩序的重要组成成分,是乡村建设的稳定器。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对土地依附性的减弱与环境的流动从乡土内部催生了对法律秩序的需求与依赖。步入新时代,须通过深化乡绅的角色连接两种治理力量,制约特权案例培养村民情感认同和重构乡土规范建立善治格局三种途径推进乡村法治建设,为法治秩序的形成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关键词:乡村;法治秩序;情感认同;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乡村法治秩序是我国法治秩序的重要组成成分,是乡村建设的稳定器。进入新时代,如何着眼于乡村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从村民与土地关系的变化中搭建法治建设的新平台,从村民对乡村生活思想观念的变化中找寻法治建设的新场域,从乡村的主体建设人群的相互关系中发掘法治建设的新动力,促使乡村法治建设回归乡村生活主体,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尤为重要。
  1 土地依附性的减弱与法治要求的生成
  正如马克思所说,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思想观念的变化依托于生活方式的变迁,由生活资料获取途径的改变带来的集群生活的分割与群体联系的衰弱,将直接或间接地增强村民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法治规范的践行,并基于践行法律的程度不同、群体不同和目的不同,在法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同。
  1.1 农村界限的变更与异质性结构的生成
  改革开放给中国带来了划时代的巨变。一方面体现在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加速了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社会分工更加细致,工作岗位日渐增多,以农耕畜牧为谋生手段的单一的生活方式被打破,资源分配更加合理与集中。另一方面体现在中国思想的迅速解放加速了户籍制度的改革,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也随之松动,农村与城市之间的交流日渐频繁,时尚生活的吸引、商业价值观的驱使和对更大利润的追求,都成为农村人口向城市不断流动的牵引力。乡村边界的模糊,流动人口的激增改变了农村传统的认知结构、伦理结构和社会结构,“异质性凸显、社区关联度降低、共同体逐渐瓦解”的结构变迁,使得乡土内部原生权威的控制效能逐渐式微,以乡村原生内部权威为核心构造的伦理约束与舆论约束力愈发衰落。这一系列的改变最终为基层法律权威性的介入和人们对法律敬畏性心理的生成实现了初步奠基。
  1.2 血缘宗法稀释与理性法治观念的产生
  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城乡流动的加速,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减弱,以土地为核心的家庭和家族的聚合功能逐渐弱化。交流群体的数目减少,深度降低,私密性增加,以土地为交叉的大交流群体逐渐演变成以血缘为交叉的小交流群体,农村的人情关系网络对村民矛盾不再具有强大的解决力和影响力,利益纠葛异化成了新的交流契机,就事论事成为了主要的解决纠纷的手段,利益最大化成为了村民的价值准绳和联结手段,因而逐渐增多了与其他村民在经济和生活领域的摩擦,为追求公正的裁决以保护自己的利益,村民们对法律求助与裁决的需求量也逐渐增大。
  乡村结构的变化也促进了村民思想观念的转变,村民理性观念的占比逐渐提高。以血缘关系为主的感性思考方式逐渐被以实用主义为主的理性思考方式代替,敬侍先祖的观念逐渐被稀释,人们更加愿意满足自我价值的实现和自我生活的享受,价值理性逐渐被工具理性所替代,相比看不见的人情网络他们更愿意相信切实可见的规章条例。法律即通过刚性的规章条例来实现社会的治理,其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就是人们的生活能夠接受理性和秩序的规定。村民思想观念的转变与生活中的理性化与秩序化的彰显,为法律在乡村的准入与法治建设在乡村的开展做好了基础与准备。
  2 新时代乡村法治秩序的构建路径
  步入新时代,乡村法治秩序应该遵循两条原则进行构建,一是实践合法性原则,即形成法治秩序所需要遵循的“法”是符合乡村自身特点,扎根生活扎根实际的良法,既在内容上要求法律内容合理,公平有度,又在形式上要求法律执行机关判决得当,运行公正严明;二是价值合理性原则,即法律制定不仅需要反映抽象的社会道德追求,同时也要立足乡村生活实践,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凸显人文关怀。
  2.1 乡绅“把关人”角色的深化
  近代以来,国家的权力虽然以规范性的社会道德要求和法律条文形式下沉到乡村,但是以乡绅为代表的乡村原生力量仍然具有强大而深远的影响力,吴晗和费孝通通过著作《皇权和绅权》,对乡村法权结构深刻地剖析与描述,揭示了以乡绅为代表的体制外精英在乡村治理中的重大作用。也正是乡绅阶层,一直以来就既有上情下达,将国家治理观念有筛选地向宗族和村民灌输的作用,又有下情上传,将乡村的实际需要向政府进行反馈,在不断地沟通中达成共识的作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改革更需要深化他们的“把关人”的角色定位。
  “把关人”是传播学的概念,意为将信息通过过滤和筛选途径传达给公众的人,进一步可以衍伸为政策信息的审核人。经过近三十年的普法宣传,乡村村民对法律常识与法律规范并非闻所未闻,大众所面临的对法治的错误认识也正表现出法治思想取代人治思想进驻公民意识与信仰的艰难进展,而乡绅却既能通过自身优势与法律接触较多,知道法律想要传播什么,又通过本身扎根乡土文化优势与村民接触较多,知道村民想要了解什么,因而可以做到因地制宜地宣传。法治建设开展可以以乡绅等体制外精英为突破口和发力点,利用他们自身的威望和话语权,让乡绅对法律条文规范进行二次解释和宣传,在深化法治宣传效果的同时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从而加速法律信仰建设的速度与进程。
  2.2 情感认同——走向制约特权的敬畏心
  心理学对“认同”一词有两种解读,第一种是对个人心理状态的描述,第二种是对群体心理态势的揭示。不管是对个人层面的分析还是对群体层面的理解,认同一词都是一种“创造同化”的语境,同一性是词语核心的追求。情感认同在促进法治思想形成过程中可以起到三点重要作用,一是可以增强村民的集体意识和政治参与感。情感是促进人与人之间互动的重要力量,在互动之中,由于人们情感的自我投入,更容易接受对事物的定义与认知,更容易建立对群体的认知感和归属感,同时,为了提升认同客体的质量,在认同客体处于不稳定状态时,他们就会更加通过提升自我,加强联系,从而更具有一种使命感、奉献感和责任感。二是可以在有限的信息下为达成共识节约成本。处于消极的情感状态下的人们对信息的接收较为被动,只能接受富有逻辑和说服力的信息,而处于积极情感状态下的人们对信息的接收较为主动,微弱的信息也可能为他们接收,情感状态可以在加速他们认知的同时提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力,由此可以节约大量宣传成本。三是可以稳固和保护原有的认知。认知的过程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在情感认同情况下,基于对法治的好感,当人们受到来自现实的法治打击时,会在不断地否认现实的失望时给主体信念以支撑原有的认知,并本着探根索源的态度去验证信息的真实度,达成一种强化理性认知的作用。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虽然在机构设置、权责落实、精细领域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成果,但如果不能减少和缓解法治落实过程中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利的干涉,仍会引导村民的法治观念进入权力和金钱的误区,难以形成对法律的敬畏感。因此,司法机关首先要摒弃特权观念,不包庇不偏心,公平处理生活中的“关系案”,为乡村法治环境营造积极良好的氛围,从村民视角考虑问题,积极引导村民理性思考,从而夯实群众根基,增强村民对法律的敬畏感。
  2.3 乡政与村治——走向耦合的三治联动
  乡村治理并不是乡土文化的简单复兴,也是不國家权力的纵向深入,而是乡政与村治的协同开展,是国家权力与村民权力的有机结合。法治建设作为乡村环境的稳定器,其内容的完善与运作的公正要求基层政府要转变态度、创新方式、强化实践,由此成为了三治联动最重要的保障,但仅仅通过法治单架马车的拉动是难以将乡村由封闭引向振兴,由孤僻指向振奋,更需要将法治建设落脚于三治联动的建设之中,从整体角度促成三治模式相互扶持,相互促进的新的形态。自治作为乡村建设的基础与关键手段,积极动员村民参加政治实践,有助于树立集体意识,推动村民政治参与,助力法治建设的施行,是村治主要的形式。德治作为连接纽带,通过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乡村优秀传统美德,构造良好的人际交往环境,为法治开展与自治落实创造良好的基础。
  3 结束语
  新时代法治秩序的重构与法治建设的完善,既是从历史角度对乡村法治建设进行的系统梳理,又是对当前乡村法治建设现状的概括与解读,更是对未来乡村振兴战略布局的规划与路径的探索。如今我国的基本矛盾已经发生了变化,乡村村民对良法善治的期望与追求愈发强烈,我们需要正确认识法制权威树立的信仰障碍与法治落实的实践障碍,以村民的文化语境和生活习惯为语言和行动的出发点,时刻注意法治建设,妥善处理好乡政与村治、机关和村民之间的关系,培养对法律的敬畏感和认同感,精准定位目前的乡村法治建设,为法治秩序的形成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参考文献:
  [1]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J].中国社会科学,2008(5):88-101,207.
  [2]姜涛.情感认同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J].法治建设,2018(1):104-113.
  [3]费穗宇,张潘仕.社会心理学词典[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11.
  [4]李牧,李丽.当前乡村法治秩序构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之道[J].社会主义研究,2018(1):131-137.
  [5]公丕潜.论“知情祛魅”逻辑下司法公开制度的审慎检视与理性重构[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6):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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