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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解读及对进口跨境电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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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标志我国电子商务行业进入有法可依时代。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国际贸易新形式,近年发展迅猛,然而我国进出口严重不平衡,贸易顺差较大,在进口方面,税收、知识产权等问题仍需解决。《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将具体影响进口跨境电商的诸多方面,最后反应到对消费者、政府、国内经济的影响。故本文将分析《电子商务法》的相关法条,结合国内外时事,具体探讨其对进口跨境电商行业的影响,并给出下一步方向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跨境电商;税收;进口
   近幾年来,我国传统对外贸易平稳发展,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却保持高速增长。如图所示,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相关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进出口总额达到30.5万亿元。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9.7万亿元,同比增长20.3%。根据2018年上半年的实际数据,2018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比例达到77.1%,进口占总数的22.9%,进口跨境电子商务的比重逐年增加;从交易模式来看,根据2018年上半年的数据,跨境电子商务B2B和B2C交易分别占84.6%和15.4%,且B2C占比逐年升高。
  资料来源:商务部、海关总署、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图1 2012年-2018年中国进出口贸易和跨境电商交易规模
  资料来源:商务部、海关总署、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图2、图3 2012年-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进出口结构、B2B及B2C结构
   但是,跨境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也对其监管造成一定困难,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计,近几年来,随着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份额的增加,涉及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投诉举报也呈直线上升趋势。我国跨境电商高速增长之时,部分跨境电商逃税漏税、侵犯知识产权、贩卖假货、无售后服务等问题日益凸显,一部规范我国跨境电商的法律的颁布迫在眉睫。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则是对我国电子商务,乃至跨境电商行业进行规范的一部综合性法律。
   本文多方面分析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对跨境电商进口的影响,内容涉及其对消费者、跨境电商经营者及国内经济等的影响。《电子商务法》实施时间较短,电子商务领域内相关详细分析其内容及影响的文章较少,其实施后可能的影响值得推敲及探究。故本文结合近期国际贸易、国内税制等相关领域的热点事件,探究《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对于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的影响,之后进一步分析其实施对消费者、政府、我国经济等的影响,最后给出跨境电子商务法制更进一步改善的方向、对策及相关行业未来发展方向。
   一、《电子商务法》解读及相关条文点评分析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新法由7章89条组成,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职责、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争议解决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章将具体解读《电子商务法》中与跨境电商相关的条文,并讨论其与跨境电商的内在联系。
   1.电子商务经营者相关职责条文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章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相关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具体而言,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的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被纳入监管。也就是说,小至朋友圈内的微商,大至电商平台,都受到《电子商务法》的管控。
   具体分析各个条文,其中第十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登记在案,即需获得工商营业执照才能够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需出具合规凭证,即需证明货物为正规渠道来源,为消费者提供正品保障。这两条条文可使我国电子商务从业门槛低、商品来源不清等无监管现状得以改善。进行工商登记可以将个体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监管当中,来降低问题发生率,出示凭据也是为商品真实性保驾护航,这能减少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各种问题的发生率。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主要是购买国外化妆品、母婴产品、奢侈品等,这些商品或者是质量安全很重要,或者是需要正品保障来体现产品价值,所以说,正品保障是跨境电商产品的要素之一。法案出台后,原来跨境电商方面的灰色领域将受到监管,消费者对购买到假货的担忧可以降低。第十一条提到“依法纳税”,结合稍早出台的“48新政”,正是对于跨境电商领域纳税问题的补充及强调,可见,国家对依法纳税监管越来越严格。结合“48新政”的完善政策于2019年1月1日的实施,在跨境电商领域进行偷税漏税将越来越难。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过去,跨境电商平台,无论是B2C或是C2C平台,电商经营者往往掌握公布评价及交易信息的主动权,B2C方面,电子商务经营者往往通过“好评返现”,“有质量问题包退换”等方式来降低获得差评的可能,或者在拥有消费者的通讯信息的情况下,一旦消费者给予其差评,电商经营者就会不断“骚扰”消费者,通过优惠、返现等让步来让买家更改评价,以获得较好好评率来赢得未来消费者的好感。不明就里的消费者往往被极高的好评率及评价所吸引,而购买到不及预期的商品。有的平台甚至有专业的“写评价”团队,商品的功能被夸大,消费者往往被其夸大的宣传所蒙蔽而购买商品。而C2C方面,若只是通过朋友圈等APP进行宣传及交易,消费者往往看到的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其商品的主观文案,而非客观的使用评价,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干扰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这种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将给消费者带来损失。故第十七条法案,正是针对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出台,从一定程度上解决消费者因虚假宣传而购买到不称心商品的问题,来减少跨境电商平台或经营者误导消费者的可能。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关条文    法案的第二章第二节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给出界限,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将受到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约束,这样能从源头上规范电子商务发展。全文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该平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从对B2C平台经营者的监管,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平台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监督指导,从源头上解决B2C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无证经营”、“贩卖假货”等问题。法案出台后,电子商务平台有望制定适合自己平台的电子商务经营准则,来维护自己平台的销售秩序,而非任意上架,任意贩卖商品。就跨境电商而言,跨境电商平台商品多为国外进口货物,价值较高,或安全性、质量需要得到保障,更需要准则来监管平台经营者,来还消费者一个正品购物环境。第三十九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评价机制作出了规定,结合全文第十七条,不仅仅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不能够进行虚假不实的宣传,电子商务平台也需进行公平的评价机制来维护电子商务平台环境。严禁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平台经营者进行“刷好评”、“删差评”等行为,使消费者虽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商品时比在实体店购买少了一些感知价值,但也能通过真实的用户评价进行客观选择,规范平台评价机制,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第四十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商品的排序规则。目前来看,在一些B2C平台上,消费者搜索关键字后,有时平台并不能准确提供商品,而是优先显示“广告”,或者消费者“曾经购买过的”或“曾经浏览过的店铺”,这些并非消费者真正想要选择的商品。且其推荐顺序没有标准,消费者很容易选择排序较前商品,但可能并不是消费者的最优选择。第三十九条打破电商平台可“私自”定顺序的“暗箱操作”,按照消费者搜索内容合理的推荐顺序,能够让消费者挑选到最合适的商品,增加消费者满意度。
   3.其他相关条文
   《电子商务法》也有个别条文直接提及跨境电子商务,包括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第二十六条及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的第七十一至第七十三条。这些相关条文明确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直接纳入本法管辖范围,并表明跨境电商经营者除了受本法约束外,还应当遵守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足见国家对跨境电商管理的重视程度。这些条文的规定更加印证了国家对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持,并将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的态度。
   综上条文,《电子商务法》的实施能提高跨境电商的监管效率,使跨境电商领域更加规范地、健康地、有法可依地发展。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而言,其经营受到跨境电商平台监管,“不实宣传”、“假冒残次”将逐渐被取缔;对跨境电商平台而言,其对平台经营者有连带责任,这让其能在法规范围内规定其平台准则,规范行业标准;对消费者而言,消费者权益得到了法律保护,购买到假货几率降低,消费者满意度升高,也将为跨境电商进一步增长提供保障。
   二、《电子商务法》对我国进口跨境电商的影响
   結合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现况、对《电子商务法》的分析解读和其他相关政策及国内国际相关事件,以下将论述《电子商务法》实施对跨境电商造成影响后,反应在消费者、实体店、跨境电商从业者及平台、政府及经济方面的影响。
  1.对消费者的影响
   最直接的影响,便是消费者购买到假货的几率将降低。无论是要求商家提供纸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还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将被工商管理,都规范了跨境电商从业要求。我国曾出现产自英国的问题婴幼儿奶粉事件,海关总署认定该产品未通过传统贸易或者跨境电商渠道进口到我国,即商品未进行报关。如果商品通过直邮、微商代购等模式流入我国进行销售使用,确实是处在一个监管空隙的状态,可能会损害消费者权益。而在《电子商务法》公布后,跨境电商交易的商品需要满足报关程序以及国内对该商品的其他要求与规定,且跨境电商经营者也可追溯,像购买奶粉这种对安全性、真实性的保障要求较高的商品时,商家资质倍受消费者关注,这时拥有工商登记注册的商家将受消费者信赖,消费者对质量等问题的担忧可降低,消费者感知价值升高。条文中还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产品销售问题承担连带责任,这更是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对保障国内消费者相关权益有重要意义。一个行业在无监管、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商家多会打价格战,而商品品质堪忧,消费者成价格战的牺牲品,那么在《电子商务法》出台后,跨境电商的商品品质有保障的情况下,能够推动整个跨境电商行业的良性竞争,价格趋于合理,使消费者能够花合理价钱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
   海南离岛免税政策不断推进,不仅推动国内旅游购物业发展,也让国内消费者有除了跨境电商以外,价格较低、品种齐全、无需出境的海淘购物选择。2018年多个对海南离岛免税的利好政策,将使广大消费者受益,并将境外购买力拉回国内,不仅商品价格优惠,还使消费者无正品堪忧问题,并助力海南新政发展。国内免税业不断发展,也对跨境电商产生不少挑战,结合《电子商务法》实施,跨境电商、个体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价格优势将逐渐减少,价格趋于公平,这让对价格敏感的消费者能够理性地选择购买渠道。而国内免税业在政策红利下的高速发展,正是让消费者能够通过合理价格、较高感知价值、正品保障买到心满意足的商品,同时倒逼跨境电商的合规及升级,使跨境电商商品品质得到保障,并保持价格优势,同时连通上下游供应链更好服务消费者。可以说,《电子商务法》实施结合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全面开放,将一定程度影响跨境电商目前较高的增势,但这也意味着跨境电商将逐步走向合规,保障正品,提供合理价格,最终让消费者受益。
  2.对卖方(包括跨境电商经营者、平台、实体店等)的影响
   从第一章对《电子商务法》的解读中可以得知,该法很大程度上规范了我国电子商务从业者及平台经营者的从业要求。就进口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而言,其保证货源的真实性及依法纳税是消费者及国家层面的基本要求,就实践而言,出具正规合理的凭证,提供相应售后服务,如退换货等,都是对跨境电商从业者的更高要求。平台方面,其连带责任,使跨境电商平台对其平台上的经营者管理需更加严格,进而形成良好行业规范。跨境电商平台及经营者与品牌方合作将成为竞争点,品牌方知识产权不容侵犯,对产品的溯源、进货渠道会更加看重。    还有一部分非法的个体经营者,将自己在海外采购的商品带回国内,之后于国内电商平台或其他渠道进行二次销售,这方面国家在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完善跨境电商进口》条文中的相关政策明令禁止,但由于其界定的困难性及海关抽检的随机性,一直没有得到良好规范。2018年9月28日,上海浦东机场海关严查携带境外商品入境未申报现象。一般海关检查有一定比例,而此次浦东机场“大屠杀”是《电子商务法》出台后一次大规模查处行为,当天海关关闭了无申报通道,入境人员均需开箱检查,这将入境商品额度过高、二次销售赚钱模式止于摇篮中。结合《电子商务法》条文,电子商务经营者需办理工商登记、依法纳税、出具合理凭证单据等,均表明国家对税收公平、价格公平的重视。《电子商务法》的出台,结合一定规模的查处活动,将使这类不合法不合规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模式不断被合规的、合法的跨境电商模式所取代。让我国跨境电商经营者及平台能够严格自律,推动市场公平,将境外购买、二次销售而无申报的不合规模式转向合规的进口模式,从而推动我国进口,将进口规模扩大,缩小我国贸易顺差。
  《电子商务法》将电商平台规范,跨境电商受到监管,品质保障,促进价格公平,使国内专柜与跨境电商商品价格差距缩小,让消费者可以选择在国内专柜实体店,或者通过有资质的跨境电商进行跨境商品购买。《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使跨境电商进口受到管控,原未被统计的额度被纳入海关统计口径;另一方面,与目前国内专柜的惨淡经营相比,合理价差将带动我国国内专柜和实体店消费,扩大国内消费额,两方渠道能共同增加我国贸易进口统计量,减少贸易顺差和贸易摩擦。
  3.对我国政府及经济影响
   我国跨境电商税收问题层出不穷,有文献表明,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进口C2C端少缴税额呈逐年递增趋势,我国相继推进多个与税法相关的法案条文,同时很多与依法纳税有关的新闻被广大群众关注,从某女星偷税漏税2亿,被罚8亿,到上海浦东机场海关严查境外商品入境,再到海南离岛免税全面落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实施,税制改革不断推进,我国税法更加完善、有制度。再结合《电子商务法》的要求,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国税收、减税政策将越来越透明,严查应缴税,减轻民生压力税成为新一阶段目标,这更代表着社会公平的不断形成完善。《电子商务法》实施结合跨境电商领域的高增长,能够增加跨境电商领域应收税额的财政收入,应入账税收更加透明,利于国家经济领域持续发展及管控。
   当前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监管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执法问题,《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对原有的知识产权漏洞进行了填补,我国政府能够利用该法律的实施掌握进口商品的侵权问题,包括数量及程度,长期看来,知识产权问题能得到良好重视与解决,使我国能够合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贸易摩擦和冲突,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伙伴保持良好关系。
   我国与其他国家贸易摩擦是我国常年贸易顺差,而其他贸易对象常年贸易逆差所致。而《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可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规范化,不仅继续鼓励出口,还能将原本不合规的C2C平台进口量纳入海关统计的进口额度,从而促进公平价格的形成,一部分购买力将回归国内,增加对贸易摩擦国的进口量,这样可以平衡贸易,减少我国常年以来的贸易顺差,缓解双边贸易摩擦。
   《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使跨境电商进口规范,从税收端增加财政收入,减少未申报的进口额度,能将进口口径统一落实,带动国内消费。在世界经济疲软,并且国内需求作用逐渐增强的背景下,能够有效地带动国内的经济发展,并且使得国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三、未来方向及建议
  由上文,目前我国跨境电商领域仍有诸多问题待监管及完善,跨境电商商品正品保障及售后问题仍需解决。结合《电子商务法》已经纳入规范的内容,对将来可发展的方向及可纳入规定的领域给出建议。
  1.树立国货品牌,倒逼跨境电商升级
   目前我国国民在化妆品、奶粉、奢侈品等方面消费偏向选择国外品牌,探其原因,多是因为国外品牌树立较早,口碑较好,消费者的口口相传、网络效应等增加了其在消费者间的知名度,进而拥有了品牌效应,最终获得持续收益。反观我国,国内品牌的商家的品牌树立意识较差,大多只关注眼前利益,而忽略树立品牌的重要性及公司长久发展战略。我国历史文化悠久,国内企业若利用好我国的文化底蕴,以长远的眼光来经营,注重品牌这一无形资产而淡化短期有形收入,大力发展及树立品牌,便可提高自身竞争优势来与国外品牌抗衡。以化妆品行业为例,近年随着“互联网+”发展,“网红效应”带火了多款国产化妆品,如故宫彩妆、国内多款医美面膜、国货药妆等,可见我国化妆品也能够独树一帜,赢得消费者喜爱与信赖。就其中的故宫彩妆为例,其结合故宫砖红颜色,这种文化意识受到消费者认可,加上“网红效应”,多个社交网络平台的转发也增加了其曝光率。可见,只要商家注重品牌意识,利用无形的文化、品牌等推广,便能够凭借其品牌文化及質量与国外品牌抗衡,创造稳定收益。《电子商务法》的实施目的是规范我国电子商务行业,使其向正向发展,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而发展及购买国货,能消除由于从跨境电商购买,带来的国外产品的假货问题而引发的消费者担忧,增加国内消费,未来国货的出口增加也可期,逐渐形成我国自有品牌的品牌效应,从而倒逼跨境电商的合规进口,促进规范商品环境的形成,对我国长远经济利好。
  2.加大海关查处力度,完善跨境电商专门法规
   《电子商务法》在跨境电商领域应用还存在很多留白。那么在给出明确条文或者动作之前,海关增大抽检规模是一不可缺少的规范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的途径。增大抽检规模,能明确放关通行货物的用途及品种,加大的查处力度将震慑不合法、不合规的交易,使贪图利益之人不敢做违法乱纪之事,进一步规范行业风气。国内跨境电商巨头如天猫国际、网易考拉海购可率先建立自有平台及经营者的准则,这样能带动其他电商,形成行业规范,这将改善整个行业风气,让商品拥有正品保障,政府税收得当,国民受益。    尽快落实跨境电商专门管理的条款,尤其是对个体经营者的更加规范的条文。通过保税模式进入保税仓的货物可能会以个人物品清关,可能存在超出跨境电商进口零售限额但却也没有缴纳进口跨境电商的增值税的问题,进而对进口贸易带来冲击,故该方面仍需监管措施的实施。跨境电商法律条文相较于《电子商务法》来说,应该更注意与国际间法律的接轨和完善。
  3.多与国外电商战略合作,树立正品保障
  说服奢侈品品牌官方入驻我国跨境电商平台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难题。如Gucci的CEO曾明确表示,顾虑假货问题,不会和我国跨境电商平台阿里或京东合作。和国外专营奢侈品电商拥有大量奢侈品官方平台入驻,我国跨境电商平台与它们的战略合作,或许能“曲线救国”,战略合作有助于间接解决无官方入驻我国跨境电商平台,造成的消费者担忧跨境电商平台售卖假货的问题。
   2018年10月26日,阿里巴巴宣布与奢侈品电商YNAP成立合资公司,2019年2月28日,奢侈品时尚技术平台Farfetch和京东双方宣布将深化合作,都可谓是双赢的战略合作,在国外跨境电商打开中国市场渠道同时,我国跨境电商的商品也得到间接的官方正品保障,且价格也相较目前的国内市场有一些优势,平台端相较于C2C端售后服务有保障,这能使跨境电商平台进口端有自己的竞争优势。综合来看,下一阶段跨境电商平台也可以以战略合作为发展方向,能够提升平台的信用度,与国外电商平台、消费者,达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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