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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纳税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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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针对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纳税的影响分析,本文首先提出了新收入准则统一确认收入模型,促使税收计算更加明确。其次提出了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使得收入确认金额存在差异,最后提出了树立交易价格为核心的计量基础。旨在通过分析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纳税产生的影响,推动企业更加稳定的进步发展。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企业;纳税;收入确认
  一、引言
  所得额是我国税务机关征税的税基之一。例如,税期流转税的课税基础是流转额,所得税的课税基础为所得额。所得额更多的是税法的概念,而利润额作为会计的概念与此紧密相关。利润直接来源于收入,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都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以此为基础的职业判断紧密相关。2018年1月1日,我国实施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于收入确认的基本判断标准,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都作了新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企业的收入确认与税法的所得额确认发生了新的变化,从而客观上形成了新的收入准则对企业纳税造成了新的影响。基于新的收入准则探讨对企业规范纳税,合理确定税负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统一收入模型的确认,促使税收计算更加明确
  现行的新收入准则,同建造合同准则之间,缺乏明确的界限,在会计实务中,难免就会出现不同会计主体采取不同会计准则的情况。部分企业甚至能够实现自身的纳税筹划目标,在处理同一个会计业务中,在企业的发展前后期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新收入准则的出现,则是将这两个准则进行了有效的合并,不再对业务的类型进行区分,并且还明确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从而使得企业同客户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收入都能够得到合理明确。在此基础上,能够很好的避免企业出现随意选择会计准则的情况,有效促进企业间信息准确性以及可比性的提高。与此同时,新收入准则的明确,也有效解决了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促使税收计算更加具有明确性以及合理性,使得税收收入具有更好的保障性[1]。
  例如:最近几年,我国软件行业快速发展,由此就出现了不同的业务形式,但同时业务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就会导致不同的企业对同一业务的界定出现差异。如:软件企业中,系统集成业务,通俗来讲,就是销售商品,但是由于此周期时限相对较长,因此,就难免会出现不同的会计周期。所以,部分软件企业就会将其看作为服务业务,但是也有企业会将其看作为建造合同业务。在这两种情况下,不同的企业就会采取不同的会计准则开展会计核算业务。此种现象的出现,就会导致业务的实质被掩盖,收入确认时点也缺乏相应的精准性。同时,税法同现行的收入准则之间具有一定的统一性,此种现象的出现也就会导致在对此类业务进行征税的过程中,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
  新收入准则的出现,在明确收入确认模型之后,對业务类型并不进行区别,而是统一按照相应的控制权转移,对收入确认点进行明确,能够有效避免软件行业中系统集成业务混用会计准则的情况,充分保障税收计算的准确性。
  三、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使得收入确认金额存在差异
  目前,施行的收入准则注重将商品所有权重的主要风险以及报酬,都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开展会计实务工作过程中,对其很难进行判断。而在新收入准则中,企业需要在同客户转移签订的合同中商品或者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是所得税法,仍然将判断收入确认的标准认为是遵循风险报酬,进而就会出现在进行会计实务的过程中,控制权转移以及风险报酬转移不统一的现象,会计和税法在进行确认收入的过程中,时间会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从而对各个时期的应确认收入金额的实际数目产生影响。
  例如:现如今,汽车零配件行业中,大部分的汽车零配件在生产的过程中,都会具有一定的专门化生产特点,且生产的部分零配件还会只供给某一个品牌下某一种型号的车辆进行使用,不能将这部分生产的零件也供给其他汽车生产商进行使用,并且签订合同的双方也要进行约定,供应商对当前已经生产完的零件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收入[2]。
  基于此种情况下,生产出来的零配件并不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从本质上来讲,其控制权已经发生了一定的转移。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要求,供应商可以在生产的过程中,对此项履约义务逐步对其进行确认收入。但是根据现行的收入准则以及税法来看,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供应商将零配件产品客户进行使用,然后获取收款权利之后,才对风险报酬转移进行确认,然后对收入进行确认。由此不难看出,在新旧两个准则下,风险报酬转移以及控制权转移在确认收入的时间点上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根据税法而言,企业应该在某一个特定的时间点上确认收入,但是新收入准则规定,要求在一段时间内进行确认收入。二者在确认收入的时间上并不统一,而且此项任务在不同的时间点内确认的收入也具有一定的差异,通俗来讲,就是新收入准则将收入分配到了各个时期,而税法则是要求特定的时间点。
  四、识别单项履约义务,会计确认收入同纳税时点缺乏统一
  在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中,其中的第二步就要求识别合同中的各个单项履约相应的义务。而新收入准则,针对一项合同而言,则更加注重强调潜在的履约义务同实际履约义务之间的区分,进而就会使得现行准则下一次性确认收入,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将其分为两项履约义务,在各自控制权转移的过程中,对收入进行确认,进而就会导致会计确认收入与纳税时点具有差异。
  例如:某一个企业,签订了一项出售机器设备a的合同,此机器设备为8万元,此合同中的交货条件为起运点交货,则转让所有权给客户。根据此企业以往的惯例来看,如果在对设备进行运送的过程中,出现破坏或者是遗失的情况,那么都需要重新提供相应的机器设备。
  在现行收入准则以及税法的规定条件下,企业在对设备进行起运时点阶段,充分满足了机械设备a上主要风险以及报酬的转移,因此,就需要将8万元的合同价款在起运点阶段,就将所有的收入都进行确认。而在新收入准则规定下,就需要对其进行区分是否为单项履约义务。根据企业的惯例来讲,此项机械设备产品的本质中,实际上是包含两项履约义务。第一,就会为客户所提供的商品,第二,就是需要承担运送过程中的风险。8万元的交易进而应该在这两项需要履约义务上进行分摊。当企业将机械设备a交付给运送人时,就需要确认商品的部分的收入,然后其余剩下的金额就需要在购买方,收到商品并确认完好无损之后,再进行收入确认[3]。
  五、树立交易价格为核心的计量基础
  在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下,收入五步法的模型中,其中的第三步方法,就是确认交易价格。此种收入确认方法,同现行准则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交易价格主要指的就是,企业因为客户转让商品,或者提供相应的服务,而预期有权利获取相应的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还需要对其中可变的对价、重大融资成分等影响因素。一定程度上就会对会计人员的估计产生更大的依赖,但是全面考虑交易价格,则能够更加真实的反映出交易的真实情形,使得税收计算的结果更加具有合理性以及准确性。另外,在税法规定下,依然遵循现行收入准则,对收入进行确定,从而使得收入确认点同税法的纳税时点之间产生一定差异。
  例如:以可变对价作为例子,在现行准则以及税法的条件基础下,如果不能对交易价格进行准确合理的估计,只能在期末阶段,根据相应弥补的合同成本,对收入进行确认,或者还可以等到交易价格明确之后,就可以对收入进行确认。而在对新收入准则规定条件下,企业在对可变对价进行估计的过程中,就需要充分的考虑期望值,或者考虑最有可能的金额。
  六、结论
  综上所述,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的纳税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同现行收入准则以及税法确认收入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新收入准则统一确认收入模型,从而促使税收的计算结果更加具有准确性以及合理性。与此同时,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促使确认收入金额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并且注重识别单项履约义务,使得会计确认收入同纳税时点缺乏统一。
  参考文献:
  [1]骆霞.探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会计处理[J].财会学习,2019 (08):171-172.
  [2]白成胜.新收入会计准则下的收入确认与纳税探讨[J].纳税,2018,12 (31):143.
  [3]冯炳纯.2017年新收入准则的变化及对企业预期影响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7 (11):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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