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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对创业型企业融资方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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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3年,余额宝的横空出世对传统金融企业的行业垄断地位提出了新的挑战。与此同時,市场参与者对于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阶段性的变化:从2013年两会当中,部分代表建议“取缔”类似金融产品,到之后的5年中互联网金融连续5次被写入国家政府工作报告当中。虽然在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表述并未出现在当年的工作报告当中,但对比在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提出的“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使用了“普惠金融服务”的字眼。这样的转变并不是否定了之前几年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态度,相反是承认了目前互联网当中涉及金融的相关业务均纳入金融监管,金融与科技的结合也成为了新时期新金融发展的新常态。长远来看,金融和科技创新的结合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普惠性作用,助力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非公经济的发展同时激活实体经济活力。本文将重点围绕互联网金融企业这个核心,研究创业型企业的融资方式,希望借此了解到互联网金融对创业型企业融资方式的影响。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业型企业;融资方式;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在2014年到2018年间连续五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表述也经历了从2014年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到2015年用“异军突起”来描述互联网金融并继续“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到2016年变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2017年强调“互联网金融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2018年则要“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变化。不同于以往年份,在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我们已经很难看到有关互联网金融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要“激励加强普惠金融服务”,“壮大数字经济”。如果深入研读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我们会发现它既强调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也强调打击非法集资,而这两个方面恰恰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体两面。
  一、互联网金融与创业型企业
  理解互联网金融是了解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基础。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认识。王馨葵和鲁冬阳认为,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金融信息的加工和传递,是一种金融渠道和金融业务的创新,可以归类为一种金融创新。吕超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金融有效结合形成的新产物,正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危及了商业银行的在市场经济中的垄断地位。另外一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认识,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基于“开放,公平,发展,共享”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企业经营组织方式,宏观上可以认为把基于互联网精神而创立的金融组织方式就是互联网金融。笔者认为如从微观上来认识互联网金融的话,实际上要相对复杂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推动力量,也经受住了市场的检验,以蚂蚁金服的余额宝产品为例,从刚诞生时的备受争议到现在成长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翘楚,无一不显示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活力。不同于互联网企业主动设计金融行业,推动行业变革,传统的金融机构在这场互联网变革当中相比较是比较被动的一方。传统的金融机构对于市场的反应较为滞后,在行业竞争本就激烈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企业异军突起加入到了市场竞争当中。但互联网金融从其本质上说,金融的本质不会改变,改变的是金融的组织方式。简而言之,互联网金融是由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主要参与者,传统金融机构顺势做出经营改革以适应新时期金融需要的新的金融创新。因此,我们可以将互联网金融总结为两个方面,即互联网企业金融化和金融企业互联网化。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金融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这个新的传播平台。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传播途径,对我们的社会生态和社会组织形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以往的社会组织过程当中,由于信息部不对称性和交易成本的原因,我们的经济运行过程以中心化为特征,尤其在金融行业方面。但是,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改变了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而互联网金融最显著的一个特征也就是去中心化,即在经济生活当中不再是单纯的依托金融中介这个传统媒介,而是通过互联网重点发展直接金融,我们可以称之为互联网脱媒金融。我们把资金绕过金融中介机构,实现在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的直接流通就称之为直接金融,也就是脱媒金融,在以往的生活当中主要依托金融市场实现。基于对脱媒金融的认识,互联网脱媒金融即资金在互联网渠道实现在供需双方之间的流通。
  以余额宝、P2P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金融化对创业型企业融资方式的影响是本文研究的主要方面。关于创业型企业,目前对其并未有统一的定义。如果从企业目的的角度来说,创业型企业经营发展的目的是为了创造利润,是企业有持续发展下去的能力。但目前最受认可的一种观点认为,创业型企业是指处于创业初期的创新开拓型企业,特点是伴随着高成长性与高风险性,同时处于创业初期的企业,其公司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往往较小,单位员工数量有限。正是由于这样的“双高”行业特征和公司规模,使得大多数的创业型企业在寻找资金的过程中,面临着比大型企业更为严峻的市场风险。在经营过程中,创业型企业容易受内部管理问题影响且对外部市场环境敏感,大概率出现不能实现预期收益,从而资金链断裂的现象。但依托“互联网+”的时代主题,创业型企业在现阶段的融资方式也呈现出了多渠道,多选择的特征。
  二、互联网金融之直接金融模式对创业型企业融资方式的影响
  互联网脱媒金融是互联网时代关于直接融资的一种金融创新,目前为大众所熟知的P2P,金融数据,众筹融资等方式都是互联网脱媒金融的主要模式。而脱媒金融在互联网呈异军突起之势,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1)以去中心化为特征数为互联网时代,信息不对称性消除和交易成本降低的降低使得金融机构中心化的平台垄断地位受到严重冲击;2)变革性的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影响传统金融组织形式,不仅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为资金足球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缺陷,而且投资者也享受到了互联网金融的红利。创业型企业选择直接融资方式有利于企业通过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降低了经营风险;其次,企业获得了和谐发展的环境。   (一) P2P网络借贷
  P2P,即peer to peer,字面意指个人对个人之间的资金借贷。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多用来指代借助互联网实现资金在供给双方之间的直接转移的借贷方式。P2P平台公司作为信息中介网站,将有资金出借意向的出借人的出借信息和有资金需求意向的借款人的借款信息在网贷平台上发布,借款人和出借人经过自由竞价实现融资。网络借贷和普通借贷一样,出借人获得利息收益,承担风险;借入方有义务履行到期偿还本息的义务。同时,由于二者的信息是通过特定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布且成交的,资金的借贷双方均需要按照一定比例交付信息服务费给P2P服务平台,而这部分的资金收入就形成了P2P的主要营运收入。
  创业型企业在创立初期主要资金来源除了创业者自有资金投入,其他渠道的资金来源受创业者社会关系网所限。P2P网络借贷却提供了更高的概率,相对银行门槛更低的融资方式。对于资金的出借方而言,较低的资金准入门槛,相对银行较高的资金回报率是她们进行资金出借的主要动机;而P2P借贷过程当中对资金借入方的审核门槛较低也成为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迅速崛起的推动力。P2P虽然起源于美国,但是我国P2P行业的发展在2014年呈现爆发式的井喷效应,一度在我国的交易量超过美国,成为全球范围内交易数量最大的国家。但在2016年之前,我国针对P2P的监管基本属于空白放任状态,P2P平台在2015年频频非法集资、恶意跑路等行业丑闻,显示出行业放任发展,无序监管的弊端。2016年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的14家部委发起对网贷行业的整顿。目前,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以合法的民间借贷为本质,借助互联网平台即P2P网络平台进行资金信息的发布,匹配资金供需双方,进行资金、合同、手续的转移。
  (二)众筹筹资
  众籌(crowdfunding),即大众筹资,资金需求方借助互联网平台发布筹集资金的需要,资金出借方根据个人判断与兴趣为需要众筹的项目出资。不同于P2P网络贷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众筹筹资的资金出借方并不是以到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为目的,而是以获取资金需求方到期承诺的服务或商品为主。这种独特的筹资方式为创业者在创业初期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渠道,而且依托这样的融资方式,使得创业企业前置了资金回收期,成本回款快,缩短了产品由研发阶段到投入市场的周期。从构建新市场空间的角度来看,也使得创业者有机会提前检验产品的市场认可度和市场占有率,有效规避市场有需求但无供给和市场无需求但有供给的决策风险。
  目前,我国主要的众筹形式有实物众筹(以京东众筹为例),股权众筹和募捐制众筹(以水滴筹为例)3种。实物众筹也称为产品众筹,是创业型企业在创业初期十分重要的一种筹资方式。创业者将设计好的产品或者服务放到众筹平台上吸引有兴趣的出资者为其产品或服务想法付费,如果众筹成功,创业者按照约定向出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如果众筹失败,则创业者将出资者的款项全部退回。不同于产品众筹,股权众筹则是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出让部分股份,投资者在未来获得分红收益的筹资方式。募捐制众筹则是众多众筹方式中比较特殊的一种,资金出借方出于慈善目的给予资金支持,不求任何回报。如果从众筹的本质来看,股权众筹和募捐制众筹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众筹,且股权众筹目前在我国中争议比较大,创业型企业较少涉略。所以,实物众筹成为创业型企业在创业初期主要采用的众筹形式。
  三、结束语
  本文讨论了创业型企业的特点以及在融资过程中面临的市场困境,同时剖析了互联网时代下新型直接融资模式对创业型企业筹资方式的创新与影响。我们可以发现现阶段的创业型企业仍面临着筹资难的问题,“双高”的行业特征导致创业型企业通过传统金融方式获得资金难度较大,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平台推动了直接融资方式的创新,有针对性且高效地解决了创业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是目前互联网金融涉及到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等综合性风险,因此,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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