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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资金集中管理的政策演变及模式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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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企业集团的对外资金往来和收付存贷结算业务越来越频繁。在这样的情况下,跨境资金集中管理应运而生,企业结合自身经营和管理的需求,通过开展跨境资金集中管理业务,以此保证境内外资金的有效循环。基于此,本文主要对我国跨境资金集中管理政策进行研究以及比较分析其主要模式,并就跨境资金集中管理运营中的问题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跨境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政策演变;模式比较;完善建议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跨境资金集中管理业务扩宽了跨国企业集团的资金归集范围,将全球范围内多个成员企业以及多种币种类型的资金进行有效整合。跨境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开展,一方面提高了我国企业集团跨境资金管理的水平,能够在保证高效率、低成本的情况下合理优化资金配置;另一方面,跨境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开展,顺应了我国“一带一路”的倡议,有效促进了贸易投资的便利化。
  一、跨境资金集中管理的政策演变的四个阶段
  (一)试点探索
  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部分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便开始了跨境资金集中管理业务,但是这个时期相关的政策并不完善,只是允许部分跨国企业集团进行。随着跨国企业集团对境外资金归集管理的业务需求越来越多,我国开始在部分大型国有企业中试行境外资金归集管理,比如中石化集团等大型中央企业,但是在政策上还有许多限制。
  (二)政策放松
  随着局部试点的顺利进行以及部分企业自有外汇规模的扩大,在政策上,我国开始逐渐放松跨境融资、集中结算方面的政策,外管局相继颁布一系列关于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规定,其中,在2010年,外管局颁布实施了《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这一项政策规定中,指出了境内企业进行跨境资金管理的条件和要求。由此可见,关于跨境资金集中管理的政策正在不断完善,也进一步放宽了境内企业进行跨境资金集中管理的条件。
  (三)全面推开
  自2014年6月外管局出台《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之后,政策试点开始向全國推广。规定允许跨国企业可以同时拥有两个账户,一个是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另一个是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并且两个账户可实现互联互通。同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也相继出台了《关于跨国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通知》,在这项通知中,指出了在跨国企业集团下的非金融企业也可以进行跨境资金集中管理业务。但是,在这些政策规定中也存在许多方面的限制,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跨国企业集团的收支规模、账户额度、集中收付汇等方面。
  (四)优化完善
  自2015年8月到2017年1月,外管局相继出台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通知》(现已被《外管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取代)、《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分别在境外放款和外债额度、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全口径对外放款等多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跨境资金集中管理的主要模式比较分析
  现阶段我国跨境资金集中管理的主要模式有五类,其模式比较见下表1。
  通过表1中五种模式对比分析得知:(1)在账户体系结构上,前三种资金集中管理模式采用的是单一主账户结构,后两种采用的是复合主账户结构;(2)在跨境资金归集管理上,模式1和模式2的主账户均设置在境外,但是也有许多方面的限制,主要表现在资金归集的性质、规模和使用上,而剩下的模式3、模式4和模式5,它们的主账户的基本都在境内;(3)在跨境资金通融情况上,采用模式4、模式5虽然都可以实现跨境资金通融,但是也存在的一定的差别,主要是因为模式5管理额度与模式4不同,其主要是单账户和单项限额,而模式4则是双向限额和单账户。(4)在跨境结算情况上,境外成因企业主要通过模式4和模式5来进行收付汇和净额结算业务,其中,模式5主要是进行人民币的跨境结算,而模式4主要是进行外币结算。
  三、跨境资金集中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一)问题
  1.政府部门相关监管政策仍待完善。主要表现为:第一,政府现有的资金集中管理政策中,仍有一些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对于跨国集团企业的成员企业标准要求过高,比如跨境收支规模的限制等,这一定程度上使得许多企业不能够完全享受政策上的便利;第二,政府部门实行了两套标准的本外币政策,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对企业跨境资金业务进行有效的监管;第三,资金管理政策弹性不足,虽然实行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及限定了境外账户收支范围,方便了管理,但是也一定程度上使得部分资金回流通道受到限制。
  2.跨境资金集中管理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影响企业开展资金运营业务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税收环境。目前,我国在关于跨境资金集中管理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并未形成,很大程度降低了企业开展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积极性。
  (二)改进建议
  1.监管部门要不断推进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政策改革,实现全口径跨境资金集中管理。首先,要强化政策操作的便利性,并结合审慎管理的监管理念,适当地降低跨境资金管理企业集团的门槛,动态调整国际主账户上岸额度和放宽账户内结购汇额度管理;其次,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管理,实施不同的管理制度,提升管理的灵活性,这样能够在保证审慎监管的基础上,允许地方监管部门对切实有需求的企业进行差异化管理;最后,加强跨境收支监管力度,构建动态的、统一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政策体系,并加快监管共享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和企业信用制度的完善。
  2.对于跨国企业集团而言,也要顺应政策变化,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体系,建立起更加完善的、规范的跨境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实现各项资金业务流程的优化,同时加强资金全过程的管控,对账外资金的循环要严格控制,保证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此外,还需要注重跨境资金集中管理的风险防控,可以通过设立风险敞口限额的方式,并配备相应的资产负债管理制度,保证跨境资金集中管理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刘薇.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比较[J].中国外汇,2019(14):14-15.
  [2]李万超,张荣梅,罗红光.我国跨境资金管理的经验与对策——以鞍钢集团为例[J].银行家,2018(04):100-102.
  [3]吴红辉.大型跨国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实践及模式研究[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7(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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