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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方式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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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互联网金融一词最初出现于2012年,自此之后逐渐被广泛运用,大量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支付宝、P2P理财等迅速进入大众视野改变人民生活。在此背景下本文将简要回顾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变化的历程,分析较为常见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方式,并评述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方式;资金来源
  互联网金融一词最初出现于2012年,自此之后逐渐被广泛运用,大量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支付宝、P2P理财等迅速进入大众视野改变人民生活,传统银行也开始涉足互联网金融行业,推出一系列互联网理财产品。在此背景下本文将简要回顾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变化的历程,分析较为常见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方式,并评述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2005年前为初始阶段,传统国有银行先后建立起网上银行、电话银,显著提高各类交易的效率。这一阶段的发展就其本质而言是使用新型工具运作传统业务,故其只能被视为传统业务的拓展,而非金融创新。2005年至2012年为萌芽阶段,在这一阶段互联网在我国金融行业内发挥的作用逐渐演变为第三方平台的载体。2005年阿里巴巴提出电子商务需要第三方平台充当中介以保证交易双方安全交易,同年支付宝成立,标志着第三方非金融机构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提供支付服务,参与特定金融环节。2013年至2015年为高速发展阶段,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的元年,当年支付宝联手天弘基金推出余额宝服务。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被政府工作报告提及之后各部委陆续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督管理。2015年7月至今为金融创新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内,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企业相互借鉴:互联网企业利用直接面向广大消费者的优势不断拓展金融业务,传统金融机构也尝试性地推出了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以拓展传统业务范围。双方在竞争中发展,催生出大数据金融。企业通过海量的用户数据支撑,尽可能详细的了解用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为客户推介符合其需求的专属金融产品。以上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简要历程,就目前情况来看,大数据发展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流方向。国家相关监管部亟需仔细把握形式,制定合理的监管制度,促进互联网金融业积极健康的发展。
  二、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方式
  依据所处行业和企业运营模式的区别,可以将互联网金融企业分为以下类别:第三方支付服务、消费者金融、P2P金融。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担保交易
  支付宝早期主要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解决互联网交易双方的互信问题。运作流程如下描述:1.消费者网上购物后将货款转入支付宝的担保账户;2.支付宝确认收款后,向商家发出已收款的信息,商家随即发货;3.消费者收到货物,并检查无误后,向支付宝发出确认收货的信息;4.支付宝收到此信息后随即其担保账户中的款项转入商家开设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在这一流程中所起到的作用类似于国际贸易中商业银行开具信用证的过程,同樣包含买方预付款,银行开具信用证予以卖方,卖方见证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的流程。但支付宝并非商业银行,客户因购买货物而转入支付宝的资金担保账户的预存款,并非其资产范围,其对这部分资金无使用权力,不得用于投资等其他用途,必需将之100%交存央行专用存款账户,但该项资金产生利息归支付宝所有。需要指出的是支付宝存款不是货币,其不备货币的基本属性,在现代金融体系内,包括支付宝余额、微信零钱在内的各类第三方支付企业余额均应归类为客户备付金的范畴。
  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业务服务供给商而言,无法利用客户资金进行投资获取收益。因此,其收入主要来源于进行资金清算服务所收取的中介费用,据支付宝官网显示,其对使用二维码付款订单每笔交易收取0.6%的手服务费,对网上商城订单每笔收取0.8%的手续费。以上各项服务费用均对商家收取,消费者使用支付宝支付无付费项目。但事实上商家有能力将此笔费用转嫁给消费者。
  (二)消费者金融业务:花呗、借呗
  2015年支付宝开始涉足金融行业,上线“蚂蚁花呗”(简称“花呗”),和“蚂蚁借呗”(简称“借呗”)两款金融产品,至今已累计超3亿用户。花呗和借呗的运营主体是蚂蚁金服旗下的两家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当用户使用花呗和借呗服务时其本质上是进行了小额互联网贷款。
  以蚂蚁花呗为例说明其运作流程。花呗的最初服务对象是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商城,用户在淘宝商城进行购物,在付款时可以选择“使用花呗付款”,当用户完成身份验证流程,即签订了与重庆蚂蚁小微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由该公司将用户消费款项转至支付宝担保账户,此时用户暂时无需支付现金,但背负了一项负债义务,据支付宝政策,用户应在一个月之后偿还该笔贷款,期间不计利息。支付宝收到担保款项后流程与正常交易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就产品的商业实质而言,花呗所承担的业务类似于一种线上发行的小额个人消费信用卡,而借呗所提供的业务则是个人小额信用贷款。
  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蚂蚁花呗的运营主体蚂蚁小微小贷有限公司,融资手段被限定为以下方式:(1)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2)向股东定向借款,(3)同业资金借款,(4)经批准的其他方式。且1—3种融资手段融资额度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30%,而据可查数据显示①,蚂蚁小贷公司净资产27.76亿元人民币,但其实际放贷规模超过900亿元人民币,远超230%杠杆率的限制。
  事实上蚂蚁花呗的主要融资手段并非上述3种,而是采用ABS(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即资产支持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据CNABS数据显示,至2020年2月,蚂蚁小微小贷共发行212单ABS,总金额6 033.61亿元。蚂蚁花呗发行ABS的流程如下所述:花呗因为提前为客户垫付货款,形成了信贷资产,之后花呗将此信贷资产打包给证券公司进行专项产品设计,并挂证券交易所面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后,由于机构投资者购买ABS份额,花呗得以回笼资金进行继续放贷并重复上述循环。   在这一过程早期,蚂蚁花呗可以通过ABS将贷款余额由资产负债表内向表外转出,从而突破监管的杠杆限制,利用极其有限的自有资金开展业务,使得花呗借呗迅速发展成为借贷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蚂蚁小微小贷公司虽然不是银行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所执行的职能与银行无异,且其主要收入来源业同样存贷利差,因此其本质上即是所谓的影子银行,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也因此加强了对这类企业的监管,不再允许超高杠杆存在。
  (三)P2P金融:人人贷
  P2P(peer to peer)金融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网絡借贷项目,以人人贷为例简要说明这种商业模式。人人贷是基于互联网的借贷平台,该公司本身不进行吸收存款或放贷业务,仅作为中介平台提供民间借贷业务的撮合服务并以此收取报酬。
  对资金出借人,其可依据自身情况选择出借金额,该金额存在12个月的固定服务期,固定服务期内,出借人不可撤出出资。由平台撮合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固定服务期满后,出借人可以提前申请退出,此时平台将把出借人持有债权挂于平台,当该债权被其他出借人认购后,即完成退资,但如果该出借人原始持有的债权无人认购,将无法完成转让,此时出借人只能等待债务人偿还债务或直至出现新的出借人。
  对于借款人,仅需在人人贷平台注册,并提供各类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即可获知借款额度,当借款人提交借款申请后,平台将自动撮合出借人与其达成借款协议。
  由于人人贷并非商业银行,故其无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平台实际贷款最低综合化费率高达9.36%,明显高于商业银行水平。但其一年期平均利率也超过9%。人人贷作为中介平台,同样对出借人的借款并没有自行使用的权力,出借人的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托管银行,平台只能按照协议替顾客将款项出借,其主要利润来源仅为中介服务费用。
  三、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虽是新生事物,但对我国金融业乃至国民经济具有深远的影响。其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技术风险:如数据丢失,计算机病毒,加密内容被破解等,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2.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过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速度可能无法跟进企业发展速度,如央行监管规定出台前支付宝曾经利用超高杠杆牟利;部分P2P平台也曾将客户出借资金用于股票投资等业务;3.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多为个人信用贷款,较少出现抵押物,具有信用风险。而且,除用户间的信用风险外,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存在较大信用风险,如2013年超百家P2P平台因无法按时兑现借款人出借款项而倒闭。
  但它也能带来一定的收益:首先拓宽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财渠道,允许人民群众使用零散资金进入理财市场,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其次,对小微企业较为友好,其门槛相较传统银行而言较低,小微企业能够较为方便的进行融资。最后,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还能够打破现有的商业银行金融垄断的局面,引入竞争机制,迫使商业银行压缩成本以最终降低企业和个人融资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主要还是集中在建立服务平台上,少数企业尝试通过新的方式进入传统银行的业务领域。对于我国监管部门而言,一方面应该适当允许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行业进行金融创新,开发诸如大数据金融,个性化金融等新型金融产品以推动金融市场发展,另一方面则需要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有序运行。
  注释:
  ①来源于《德邦花呗第四十九期消费授信融资资产支持计划说明书》p.47。
  参考文献:
  [1]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2]田光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理论框架与规制约束[J].宏观经济研究,2014(12).
  [3]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8).
  [4]杨东.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3).
  [5]俞林,康灿华,王龙.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研究:以P2P网贷模式为例[J].南开经济研究,2015(5).
  作者简介:汪子洋(1998—),男,江西九江人,国际关系学院世界经济专业一年级在读硕士,主要从事世界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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