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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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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个人收入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也呈不断增长趋势,而个人所得税的受众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就纳税人数而言,个人所得税已经远超于现行任意一税种,成为我国极具增长潜力的财政税收之一。
  关键词: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引言
  个人所得税缴纳成为近年来人们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不断提升的公民收入及健全的税收法规,使得人们必须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基础上,以合理举措减轻自身税收负担。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应当以在职员工自身利益减轻税收为切入点,正确认识纳税筹划的重要性。
  一、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1)增强纳税意识。深入研究财税政策及国家现行法规条例会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从而获得良好的纳税筹划效果,自身政策水平的提升不仅能够保证纳税意识的正确性,还能够使其以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纳税筹划工作。
  (2)维护自身利益,保证经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在统一税法体系下为保证其规范性与统一性,依据不同的税收负擔,设置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以合理的方法节约自身所承担的税收成本,减轻个人税负,以实现经济收益最大化的纳税筹划目标。
  (3)为事业单位人才竞争提供有利条件。在职员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负担者,事业单位无法直接以各式筹划获取理想收益,而良好的纳税筹划工作能够进一步提升事业单位在经济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对于高质量、高素质人才而言实现纳税筹划能够获得良好的经济利益,而事业单位对其则更具有吸引力,归属感与认同感能够构筑和谐的工作环境,从而取得理想回报,促进国家相关规定的不断完善。以国家现行税法及相关条例所完成的纳税筹划作为个人所得税税收的主要形式,其通过自身所具有的反馈特性能够对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完善及优化,使我国税法税收制度得到不断健全与完善。
  (4)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极具现实性意义。纳税筹划依据税法税收优惠政策开展,其目的以个人收益最大化为主。单位应当与其战略发展长远的角度看待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以吸纳人才增强事业单位向心力目标构建和谐健康的团队,进而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体现自身的社会价值的同时为国家发展提供有利条件。将保证国家利益作为纳税筹划开展的主要前提,进一步推动我国宏观调控意图的快速实现。
  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注意侧重原则
  首先,合理性与合法性作为纳税筹划的基本前提,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事业单位纳税主体应当对现行法规条例及税法政策进行全面且深入的了解,在能够确切把握纳税筹划内涵及其应用过程中的实质含义为主确定税法界限[1]。对于国家政策及税法条例变化应当充分且及时的关注,从而保证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全过程中能够精准掌控相关节点,积极调整现行纳税筹划方案,进而使其符合税法政策的实际意图,提高整体纳税筹划方案的灵活性与应变性。其次,拥有大局意识,复杂性、专业性、系统性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的特点,其涉及内容极为广泛,而主要以个人理财税收法、财务管理为主,无法以独立的形式进行,只有以全局高度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才能使得税负水平及相关操作流程得到较为系统的分析,以各项因素的综合性考虑遵循综合效益原则,保证纳税筹划方案的合法性与最优性。再次,重视税务风险管理,合法合规作为纳税筹划工作的前提,其属于博弈行为,而本质上以将政府与纳税人放置在对立角度,而以税收收益为平衡,只有掌握好边界节点才能规避偷税漏税风险。由此可知,纳税筹划工作若掌握不好空间节点则具有较大的税务风险,而风险管控工作作为纳税人有效规避风险的主要措施应当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最后,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意识,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税收在现阶段占据国家税收总额的比重较大,而只有全面且准确地理解纳税筹划概念,才能树立正确的筹划观念,使其能够在深入了解纳税筹划的实质含义后提升纳税筹划效果。
  三、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有效措施
  (一)明晰纳税人身份合理归属
  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影响个人所得税应缴纳税额的两个主要因素,为保证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应当以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法,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额,以保证其能够在累积税率的条件下保证税率使用的可观性。合理归属纳税实施比例,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税收优惠作为其主要因素之一,其目的在于推动税收功能的实现,因此,在涉及税种时应当结合减免税优惠政策,为纳税人提供有利条件,使其能够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充分利用福利性条款,从而实现减轻税负的实质性目的[2]。税收优惠政策为个人所得税提供良好的平台,以免除、减轻等方式帮助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实现节税目的。但需要强调的是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需要经过合理的纳税筹划工作而实现,只有符合基本条件的纳税人才能使用相关减免条件,进一步体现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实质性含义。在个人所得税免征范围五险一金可由单位可以代替个人缴付或个人自主缴付,通过合理税率扣除以此为基点,优化纳税筹划方案效力。我国现阶段的课税对象以个人所得税十一项为主,其中以工资、薪酬、劳动报酬为主要内容,不同费用所规定的扣除标准也各不相同,其税率及计税方法也存在较大差别,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了较为灵活的空间节点。事业单位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中可以将纳税人划归作为依据标准,明晰纳税人身份合理归属并以此为切入点使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成功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以保证纳税筹划工作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二)利用在职职工工资合理规划
  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中事业单位为在职员工所做的筹划工作应当遵循成本最小化激励原则,其目的在于保障在职人员经济收益的同时减轻现有负担税负,从而保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实现共赢局面。现阶段,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作为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法条例,不断提高的个人收入伴随着边际税率不断提升,而这作为其最大的特点,其内在含义也表示税金支出幅度也会逐渐变大,因一次性收入过高而使得在职人员会以高于平均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若不超过税率边缘地带所承担的税负与超过边缘地带所承担的税负税率天差地别。因此,在确定某一时期的收入总和时应当分摊均衡收入,以避免因收入过高而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从而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事业单位可以针对个人所得税税法条例中的相关内容,对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进行科学调整,以多种方法保证个人经济效益。在纳税筹划工作中应当避开“缩水区”,针对其空间节点的确切掌握,以有效手段保证在职员工能够合理筹划全年奖金,但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同一纳税人在相同年份内部分税法规定只能采用一次。   (三)利用绩效福利进行纳税筹划
  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将年度平均工资与基本工资的成绩作为参考依据,而这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作为合理避税的主要措施,依据规定所体现的公积金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缴纳存额,在职人员每月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不包含住房公积金存缴额度,而这在不增加事业单位经济负担的前提下免除个人所得税。因此,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在职员工个人所得税缴纳税额,进一步保证职工的收入水平与其实际相符[3]。与此同时,在购置房产时可以使用公积金,不仅能够保障其账户资金的灵活性还能够充分享受公积金贷款所带来的实际价值。为提升在职员工公共福利,事业单位采取非货币支出的方式,保障事业单位在职员工的基本福利,为其提供良好的医疗基础设施、班车接送等福利,以定期培训、外出学习等方式为纳税筹划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其目的在于保障在职员工的个人权益,并且事业单位在缴纳这些支出时以非现金收益为主,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税款,不仅提升整体价值,还能增强员工的认同感,从而形成良好的向心力。而费用列支的应用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免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提升事业单位外在形象,在创设社会效益的同时保证自身经济收益。
  (四)均衡收入一次性发放奖金递延纳税
  收入高也代表在职员工所承担的税额税率也高于日常缴纳税额,因此,以年度工资总额为前提,设置月度工资数额,其目的在于合理分割工资,以保证个月收入的均衡性,如有剩余收入可以提前将其分割成奖金形式以福利奖金、绩效奖金、考核奖金等项目为主,以不均匀分布的形式避免一某月额度突增而加大在职员工的负担,以有效举措减轻税额与收入不均等情况。或者事业单位可以将年终奖金进行分割,以合理数额,通过长期多次划分领取的方式降低税负[4]。当月发放奖金作为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其与月度工资合并纳税的方式缴纳税费,因此,确切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临界点,规避高税负区间。合理规划收入金额,以保证其能够跨越纳税所得额极具上限时实现在职员工经济利益最大化。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之间存在的差异,主要以计税方法为主,不尽相同的税负使得即便在同一收入水平上也有着较大的差别,因而,在同一条件下为减轻税负,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劳动合同减轻相关税负。以税法许可为条件延缓履行纳税义务作为递延纳税的实质性含义,其目的在于获取更多的时间,以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方式争取最大时间价值,拖延缴纳税款时间多用于是纳税总额确定的条件下,以多退少补、全年汇算清缴获取可观收益。
  结语
  人们收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得到普遍提高,不断增加的个人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个人所得税负担。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在实践中依据现行税法规定为指导,以低位选择纳税负担为主,保证其能够履行自身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以對税法规定中税率起征点及相关内容的明确掌握合理筹划个人收入,从而保证纳税行为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1]谢卉.信息时代下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纳税,2019,13(31):58.
  [2]陆颖怡.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J].纳税,2017(14):6+8.
  [3]蔡溢,杜竹婷.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薪酬设计的纳税筹划——以云南省某单位为例[J].会计之友,2014(11):98–102.
  [4]陈曦.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D].保定:河北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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