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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背景下,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在上市银行中的应用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康丽丽

  【摘要】文章以2018―2020年H股及A+H股上市银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和垫款为例,研究“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在上市银行中的应用,特别是新冠疫情背景下“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应用。研究发现,H股及A+H股上市银行在2018年首次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时,普遍增提贷款和垫款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大幅增加,但增幅逐年降低。H股上市银行2020年并未因疫情而增提贷款减值准备;A+H股上市银行2020年贷款减值准备增幅降低,但高于贷款增长比率。H股及A+H股上市银行按阶段分布的贷款和垫款与贷款五级分类高度相关。文章的研究结论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提供了经验证据,并为IASB对IFRS9开展实施后审议工作提供部分中国证据。
  【关键词】预期信用损失;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和垫款;贷款减值准备
  【中图分类号】F832.4
  一、引言
  贷款作为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其价值受到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多重因素影响。为早期识别、控制和规避风险,避免坏账损失对银行资本的直接冲击,银行会根据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计提贷款减值准备。2008年金融危机后,“已发生损失”模型因减值确认滞后和顺周期性问题饱受诟病。该模型强调只有存在客观减值迹象时才能确认金融工具的信用损失,导致损失确认的“太少、太迟”(Gianluca R et al, 2013)[ 1 ]。
  在金融危机咨询小组、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敦促下,I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FASB(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启动了金融工具等会计准则的修订工作(邓永勤、冯晓晴、周亚丹,2017)[ 2 ],经过多轮征求意见,最终,IASB于2014年7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IFRS9),规定金融工具减值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FASB在2016年6月发布《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确定采用不同于“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当前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为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3月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规定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部分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等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3],其内容与IFRS9基本一致。
  我国H股及A+H股上市银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至今已实施4年多。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对世界经济造成重大影响,对于“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而言,无疑是一次很好的适用性检验机会。银行作为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最广泛和最重要的行业,有必要研究“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在上市银行中的应用情况,特别是疫情背景下,“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应用效果,旨在为CAS22和IFRS9提供部分经验证据。
  二、“预期信用损失法”的理论基础
  (一)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新金融工具准则CAS22要求企业基于过去、现在和未来经济状况,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3]。企业应依据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按三个阶段分别计量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的动。
  第一阶段: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按照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确认损失准备。按账面总额乘以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第二阶段: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按照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确认损失准备。仍以账面总额为基础确认利息收入。
  第三阶段: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按照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确认损失准备,按摊余成本(账面总额减去减值准备)确认利息收入。
  (二)与FASB“当前预期信用损失法”的比较
  “预期信用损失法”与“当前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共同点在于两者的核心理念相同,即均关注前瞻性信息,避免信用损失确认“太少、太迟”。
  不同于“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三阶段计量方式,“当前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只规定了一种减值测试方法,即要求企业以预期现金流量按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净摊余成本,自初始确认起确认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且对低风险资产无简化处理(杨隽萍、朱意孜,2021)[4]。
  相比于三阶段计量方式,“当前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能够克服前者操作困难且难以计算的问题,完全确认和计量了“未知的未知”风险,是彻底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丁友刚等,2017)[5]。但由于在确认预期信用损失时,仅能依据相关历史信息预测做出判断,“当前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相关性和公允性难以保证。而“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则存在“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等关键判断标准不统一、实务中应用难度较高的问题。
  (三)“预期信用损失法”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应用的注意要点
  在疫情背景下,企业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陆建桥,2021)[6],如宏观环境变化、生产经营的可持续性预期、假设发生变化等,使得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存在诸多困难。对此,财政部和IASB均对疫情背景下企业如何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法给予指导。注意要点主要包括[7][8]:一是企业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前提下,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来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二是在评估未来经济状况时,既要考虑疫情,又要考虑政府部门采取的支持性政策和措施;三是及时根据环境变化重检和修正模型、调整假设和参数。但企业在实际实施时仍然缺乏具体的“客观证据”,需要依赖管理层的主观预估。
  三、“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在上市银行中的应用
  本文选取H股及A+H股上市银行2008―2020年的相关数据作为研究样本。上述银行率先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信息环境较好,对于研究“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具有典型性。本文以上述银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及垫款作为研究对象,贷款及垫款是银行的主要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和资产损失比重大,具有代表性。截至2020年末共有15家A+H股上市银行,16家H股上市银行,相关数据通过手工从上市公司年报中搜集。

nlc20220628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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