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我国西部地区煤矿资源开发中的生态补偿制度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贾楠

  摘要:矿产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在我国,电力、钢铁、化工、水泥等行业的快速发展拉动了以煤炭为主体的能源需求快速增长,而我国煤炭资源赋存条件致使煤炭资源供给向西部地区集中。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恶劣的生态环境是西部落后的重要原因,为解决西部地区煤矿资源开发中引起的环境问题,切实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如何调整生态损害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建立生态补偿制度,从法律上加速矿区生态环境的修复,就成为我国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西部地区 煤炭资源 环境破坏 生态补偿制度
  
  一、我国西部地区煤矿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制度现状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材料。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储量十分丰富,查明资源储量约占全国的61%,在全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煤矿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我国目前对于煤矿资源开发中的生态补偿问题基本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国家是补偿的主体,尚处在政府是主要补偿者的单一补偿主体阶段。而且我国没有专门的关于矿区生态补偿机制,矿区生态环境恢复的法规,有关矿区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的要求体现在许多相关的法律中,如《矿山资源法》等;在环境法律体系中,生态补偿制度仅仅体现在个别法条的原则性规定上,如:1998年修改的《森林法》第八条中对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有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耕地闲置费,国有土地使用有偿使用费。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做出明确规定,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西部地区的一些地方立法也有涉及到生态补偿的内容,如2006年1月颁布的《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写进了“谁开发谁保护,谁收益谁补偿,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尽管立法有关于煤矿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制度的规定,但不可忽视的是,现有的一些规定只能说是涉及到生态补偿而已,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生态补偿制度。对于西部地区这种特殊区域,则更没有专门的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了。因此,我们需要将生态补偿加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定化。
  二、建立煤矿资源开发中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国外政策借鉴
  煤矿开发活动往往伴随着资源损耗与一系列的生态环境影响。随着人类珍爱自然、保护环境意识的提高,矿业首当其冲,成为最早被纳入规制的行业之一。各国普遍在有关矿业开发的政策、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并通过对开发者征收权利金的做法实现对稀缺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耗损的补偿,这为资源的补偿机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除此而外,还专门制定了针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与法律法规,如矿地复垦,作为矿业政策和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巴西、美国、澳大利亚、瑞士、加拿大与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美国与资源生态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有:《联邦土地政策与管理法》(FLPMA,1976年颁布,2001年修订)、《露天采矿控制与复垦法》(SMCRA)、《资源保护与复原法》、《矿产租让法》(1920年颁布,1987年修订)与《综合环境效应、赔偿与责任法》(又称《超级基金法》,CERCLA)等。这些法律法规均对矿产资源开采中所涉及的资源、生态和环境规定了明确的补偿要求。
  三、我国西部地区煤矿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制度的探索
  第一,划定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的界限,明确生态补偿的责任。例如,将矿区的生态环境治理分为法律前和法律后,使矿区生态损害与恢复治理的责任明确,对于法律颁布后出现的矿区生态环境破坏,一律实行“谁破坏,谁恢复”,由矿山主100%进行修复。而对于法律前已破坏的废弃矿区,则由国家通过建立治理基金的方式组织恢复治理。
  第二,国家设立“恢复(治理)基金”用于修复废弃矿山的生态损害。国家废矿恢复治理基金的构成,主要按照规定征收恢复治理费和对恢复治理后的土地征收的使用费,减去养护该土地的开发后余下的款项以及任何个人、公司、协会、团体、基金会等为本法所述目的而提供的捐款等。“国家恢复(治理)基金”的主要目的,是恢复治理由于煤矿资源的开采已造成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三,新矿山生态环境损害的补偿与修复。将开采许可证制度与生态环境补偿制度挂钩。开采者应获得许可证并递交内容翔实包括恢复治理的规划申请书,对有复垦(恢复治理)信誉的矿山主优先审批许可证,而对于不遵守相关条例规定的矿山主,有权中止、吊销或撤回其开采许可证,并实行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确保生态损害的补偿与修复。
  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有关理论研究,寻求建立一种可行的补偿机制和综合治理保护矿山环境的新途径,从法律角度规范矿区开发与生态平衡。从而促进我国矿山环境的改善和矿业开采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胡振琪.论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科技导报,2005.1
  [2]李文光.中国西部地区矿产资源概况,化工矿产地质,2000.3
  [3]库建刚,刘殿文,张文斌.我国西部地区资源开发利用及展望,矿产保护利用,2003.5
  作者简介:
  贾楠(1985.9- ),女,陕西省西安市人,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10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6248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