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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斯多葛学派自然法思想及影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柯佳

  摘 要:斯多葛学派作为一种哲学和社会思潮,是塞浦路斯岛人芝诺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便是斯多葛学派成熟的自然法思想,其对当时乃至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甚至对于当今世界的国际发展仍有不可否认的痕迹。本文章通过对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加以分析,进一步探析其自然法思想所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斯多葛学派;自然法思想;理性
  斯多葛学派追溯于希腊城邦制度解体后的希腊时代,他们的理论是对后城邦社会的一种反思和回应,斯多葛主义在这种反思中提出了一些崭新的观念和思想。所以在希腊学说盛行时期,斯多葛学派是一个有极大影响的学派。
  一、斯多葛学派的产生
  斯多葛学派的产生,应当追溯到公元前4世纪,由于希腊城邦变得强大,异邦人使得原先的只谈希腊人权利的制度开始产生弊端。后来,由于亚历山大建立了庞大的帝国,人们逐渐产生一种个人的生活态度,在这期间,斯多葛学派的代表人物芝诺提出了我们应该“依照自然而生活”的观点,逐渐吸引了一批杰出人才,从而形成了斯多葛学派。
  斯多葛学派存在的时间,一直延续到罗马。其发展可以分为早、中、晚三个阶段,早期的代表人物有芝诺、克雷安德和克里西普;中期的代表人物有潘尼提乌、波昔东尼、西塞罗;晚期的代表人物是塞内卡、爱比克泰德和奥勒留。斯多葛学派哲学家极富时代精神,思想非常开放,呼吁人们发扬“民胞物与”的精神,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的理论和实践深入钻研并融会贯通,使其达到成熟和完善,为人类法律思想作出了宝贵的贡献。
  二、斯多葛学派提出自然法思想的观点
  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的表述,可以通过克里西普的《论主要的善》①一书中的一段经典的话表述。克里西普认为:“我们个人的本性都是普遍本性的一部分,因此,主要的善就是以一种顺从自然的方式生活,这意思就是顺从一个人自己的本性和顺从普遍的本性;不做人类的共同法律惯常禁止的事情,那共同法律与普及万物的正确性是同一的,而这正确性也就是宙斯,万物的主宰与主管。”②
  三、斯多葛学派自然法思想的内容
  第一,斯多葛学派将“自然法”或“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的核心。他们把自然理解为弥漫整个宇宙的支配原则,并以泛神论的态度把它同上帝等同起来。芝诺认为“普遍的规律”也就是“正当的理性”,是渗透于万物之中的。命运是推动物的力量;“天意”或“自然”就是它的别名。③对斯多葛学派来说,作为宇宙一个部分的人基本上是理性动物,在理性的命令下,根据他自身的自然法处世立身。
  第二,斯多葛学派将自然法与禁欲主义相结合在一起。按照斯多葛学派哲学的伦理学观点,依照自然而生活就是最大的善。克里西普曾指出:“最高的目的,就是按照自然生活,决不则为主管和主宰万物的宙斯所固有。”④他们从命运是自然确定了观念出发,说人的目的就是“与自然协调一致地生活”。
  第三,斯多葛学派将自然法作为世界主义思想的根据。斯多葛学派认为,神出于相同的目的创造了同样具有理性的人,每个所禀受的理性与世界理性是统一的,因而他们服从相同的正义和法律。自然法并不考虑人们的出身、地位、财产、种族、国籍等差异,他们都应该平等地生活在统一的世界国家之中,任何人都可以取得公民权资格。
  由此可以看出,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观念充满了理性主义的普遍精神,它脱胎于古希腊城邦的自然法观念,褪尽了其狭隘的城邦主义的基色,而具有了普遍性的特点。斯多葛学派创立的这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自然法的普遍性为基础的世界主义哲学,为后来西方近代法哲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四、斯多葛学派自然法思想所产生的影响
  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有着巨大影响的自然法思想是由斯多葛主义首先提出来的。梅因指出:“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世界中的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向哪一个方面发展了。”
  首先,斯多葛学派关于不分种族、等级、国籍、财产等,所有人在精神上和人格上都一律平等的思想是西方最早的平等观,它对基督教的平等观和近代的平等观均起了不可或缺的影响,是现代平等观的先驱。
  第二,斯多葛学派关于人类一体、天下一统的观点是关于世界国家的直接理论基础,这种思潮对近代国家法和世界政府的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并且在实际事务方面、国际联盟、联合国以及许多国际组织的建立,世界主义是其理论基础之一,而世界主义的最早提倡者则是斯多葛学派的代表人物们。
  第三,斯多葛学派鲜明地表达了一种个人主义理想观念。在斯多葛学派看来,个人的幸福全在于内心的宁静安详和顺乎自然,在于灵魂的无烦扰。斯多葛学派有关独立、自足的个人的观念是独具特色的西方个人主义的早期表述,并对日后个人主义在近代的最终确立起了重要影响,它已经成为西方政治文化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对于自然法思想的论述,古希腊哲学家如赫拉克利特、亚里士多德等人早已言及,但斯多葛学派则是系统而阐述该思想的先驱,梅因说:“法学家同斯多葛学派哲学家的联盟延续到数世之久。”斯多葛学派的人类平等的自然法思想,于那个时代而言,是及其难得的。同时,对于今天的国际法及其普遍的人权思想,都可以映射出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斯多葛学派及其自然法思想对整个人类社会作出重大的贡献和深远影响。
  注 释:
  ①苗力田主编《古希腊哲学》第61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②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第375页
  ③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第319页
  ④刘日明《法哲学》第63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参考文献:
  [1]【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章雪富:《斯多亚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
  [3]罗素:《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63年9月第1版。
  [4]何勤华:《西方法律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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