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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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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仍然不容乐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与《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利益诉求不相适应。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激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编制太少,人手紧缺,矛盾凸现。应当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完善劳动仲裁机构,探索调解与仲裁的协调机制,加强各级工会劳动维权服务。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监察;劳动仲裁
  中图分类号:D922.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8—81 —02
  近期媒体曝光了苹果、三星等外资企业的中国代工厂出现了一系列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这些企业普遍存在超时加班或者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企业界对其杂音不断,不少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工成本,过度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脱离了我国的国情等,认为应该暂缓实施《劳动合同法》。部分企业采取各种手法和借口来规避劳动合同法,利用种种借口“炒人”,并采取公开或隐藏的手段抵制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当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仍然不容乐观。
  一、当前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
  首先,《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成倍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与《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利益诉求不相适应。同时,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扩展到城乡各类单位和经济组织,随着企业用工形式多样化以及劳动关系复杂化的发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难度不断增加。劳动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首先,群体性工资投诉事件逐渐增多,此类案件投诉者情绪波动大、拖欠金额多,而拖欠者往往大都无力支付,处理难度较大。其次,外来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部、集团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及处罚问题一直是难题。由于这类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临设机构,又不具有决策权力,在其单位内部往往只具有执行权,对这类单位的监管和处罚需要跨地区,并且需要兄弟部门的大力配合才能实现,同时处理这类单位的违法行为还牵涉到管辖权、处罚(处理)效力等多种法律问题,难度较大。第三,用工形式的多样和复杂性也常常使劳动监察部门在打击处理某些劳动违法行为时感到非常棘手,如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问题、承包和租赁经营问题、促销员、业务员身份问题,牵涉到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否。
  其次,《劳动合同法》生效后,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激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编制太少,人手紧缺,矛盾凸现。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实施,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带来了更大的责任和压力。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有:(1)案多人少,案件积压情况突出。目前仲裁工作人员配备数量远不能满足当前办案的要求,由于人员场地等因素的限制,案件逐步累积,不少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开庭审理的时间都安排在立案后45天以外,使得部分符合“一裁终局”的案件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2)劳动仲裁出现滥诉现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此规定旨在减轻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但这样一来,对于劳动者而言申请仲裁没有门槛、没有任何风险与制约,使得许多标的较小的案件进入仲裁程序,增加了仲裁工作的压力。(3)投诉频发,矛盾尖锐,影响和谐稳定。由于目前仲裁工作人员及仲裁庭等客观因素无法满足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大量涌入案件的需要,导致相当一部分仲裁员遭遇当事人的投诉,日常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干扰和影响。
  再次,随着中国实体经济也将不同程度地受到结构调整的影响,对劳动就业形势必将产生影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部分企业特别是外贸出口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用工需求普遍下降,现有岗位出现非正常流失现象,一些外出务工人员提前返乡,人力资源市场求职人数和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均有所增加,就业形势比较严峻。高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外依存度高的企业,以及金融等虚拟经济体,可能会因财政状况受到较大影响,引发更多的劳资纠纷。
  二、 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若干对策
  受当前经济环境的影响,部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较大的困难。而企业的发展是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是一致的,企业经营失败,必然要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工资分配等规章制度,尽量减少和避免企业因不了解法律而增加违法用工成本。同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对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坚持教育引导、限期整改为主,慎行事后处罚。通过这些措施,来减轻企业压力,帮助其度过难关。总而言之,经济形势不好给劳动者带来冲击不可避免,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扶助企业上,各级政府应有所作为。
  首先,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加强劳动监察是遏止劳动侵权、劳动违法的重要手段。针对劳动监察任务重、人员少的现实情况,应尽快增加劳动监察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器材,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业化、常规化,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责,扩大监察覆盖面。同时,完善劳动监察的执法权,如请示协助权,劳动监察人员在必要时有要求公安、工商等部门进行协助的权力;查封扣押权,凡涉及用人单位因经营不良或故意拖欠克扣工资,其法人或企业主逃逸的,根据相关证据可以查封扣押其财产或申请法院采取保全等措施;执行权,在严重威胁受益人正常生活等特殊情况下(如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基本生活难以为继)可以先予强制执行处罚(处理)决定。
  其次,针对国际金融危机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劳动监察部门应当未雨绸缪,提前介入,加强事前防范,及时消除劳资隐患。同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形势,重点了解受到影响的行业和企业分布情况及其原因,并按企业生产受到影响、实施减员、停发工资、停产停业、破产倒闭等情形分别统计涉及到的企业数量和职工人数,以及对失业返乡的外出务工人员涉及地区及人数进行调查。及时掌握有倒闭迹象、有欠薪逃匿苗头的企业的动态情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报告,防范欠薪逃匿案件的发生。
  第三,亟须完善劳动仲裁机构。目前劳动仲裁案多人少,城乡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维权需求与劳动争议机构处理纠纷能力严重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劳动仲裁机构亟待完善。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有力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效能,保证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质量。同时,推广劳动仲裁派出庭经验,实行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当庭结案,以提高运作效率,解决积案问题。
  第四,应进一步探索调解与仲裁的协调机制,落实劳动争议处理“三方机制”,即充分发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经济管理部门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作用,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心前移,更加重视调解,充分发挥街镇、社区劳动保障基层平台在调解劳动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最后,有必要加强各级工会维权服务。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工会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强工会维权能力建设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应当总结全国各地不少地方立法授予工会劳动监督权的经验并在全国范围予以推广,发挥广大工会组织的维权服务职能。
  参考文献:
  [1] 董保华.从裁员潮看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思路设计与调整[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07,(12).
  [2] 钱叶芳.劳动合同法地方指导意见评述——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和劳动关系的认定[J].现代法学,2011,(03).
  [3] 关怀.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J]. 法学杂志, 2006,(05).
  作者简介:
  孟凡玉,女,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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