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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供需不足视角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浩

  【摘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商业化的保险手段,可以通过调节保险费率及风险管理指导,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还可以通过赔偿机制及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创建和谐的社会环境。本文基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需不足视角,提出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需不足对策,进而形成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框架思路,期待能够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 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 供需不足 制度研究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界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当今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其可通过保险费率机制及风险管理指导,促使企业使用环保技术及设备,预防并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护生态环境;通过赔偿机制及时赔偿受害人损失,保障受害人权益,从而创建和谐社会环境。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需不足的原因及其对策研究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推行中却出现了供需不足的现象。在需求方面,2008年,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地区,湖南曾确定了环境污染风险较大的化工、有色、钢铁等18家企业作为第一批试点。但截至当年10月底,只有3家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可见,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明显不足。在供给方面,截至2008年国内只有几家保险公司专门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且大都是区域性的分公司在经营。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不足的原因
  基于西方经济学的理论知识,可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需不足的原因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主体的外部性引起的。需求主体污染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外部不经济性,其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导致私人活动水平高于社会活动的最优水平。因此在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若无外界干预,污染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一般不会自愿购买此保险,易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不足。
  供给主体保险公司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外部经济性,其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导致私人活动水平低于社会活动的最优水平,进而引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给不足。因此,如果没有外界的支持,如政府提供的财政支持等,保险公司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外部经济性易造成此险种供给不足。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需不足解决策略
  1.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
  结合国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法规,尝试指定属于我国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法”和“环境污染保险责任法”,明确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机制和环境污染保险责任的界定。环境污染方面法律的完善和实施可以促使污染企业为了避免污染事故发生后的巨额赔款,而积极地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改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不足。
  2.政府法制的推动机制
  针对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基于不同污染企业的类型,我国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污染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且保险公司采取以“强制型保险”为主,以“自愿性保险”为辅的经营模式,直接改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不足。另外,加强政府对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的财政补贴,这样可以扩大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给。
  3.设立“环境保护税”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税制
  研究制定“环境报税”,对污染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用于对环境的保护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补贴。相关机构可以将征收的环境保护税一分为二,一方面用于对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的补贴,另一方面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基金。这样既可以促使污染企业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保险责任的积极性,改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研制和供给。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框架的思考
  1.完善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
  政府通过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污染环境所造成的损失及防治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污染者承担,而不应当转嫁给国家和社会,即污染者承担原则。同时应完善相关的法律,使环境污染的处理有法可依。在环保法律法规的压力下,污染企业的污染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为了规避风险,污染企业可通过支付固定数额的保费向保险公司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大额的不确定的环境污染赔偿支出转移出去。完善的环保法律体系可刺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需求。
  2.研究有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财政补贴、“环境保护税”等财税机制
  完善政府对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补贴机制,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保险责任的积极性,扩大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给;结合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和污染企业的类型,征收不同程度的“环境保护税”,来提高污染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同时政府合理的运用“环境保护税”,起到保护环境和补贴保险公司的作用。
  3.建立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模式
  目前,我国面临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不足现象,而且环境污染的程度越来越严重。针对这种情况,我国保险公司应该采取以“强制性保险”为主,“自愿性保险”为辅的经营模式,可以直接改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不足现象。具体而言,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污染轻度的企业可以采取自愿的方式。
  另外,还可以采取一些其他的措施,比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创新开发、建立专门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和环境保护、救济方面的基金、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再保险机制、提高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识等。
  参考文献
  [1]张瑞刚,许谨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难点与对策[J].上海保险,2011(12) .
  [2]王学冉.国外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制度设计对我国的启示[J].上海保险,2012(05) .
  作者简介:王浩(1987),男,汉族,河南驻马店,研究生,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商业保险与风险管理。
  (编辑:龙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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