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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任东

  【摘要】 近几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各种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如:大亚湾核电站泄漏事件、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等。每次污染都给相关利益方造成了巨大的直接损失,以及不可挽回的间接损失。本文通过构架一个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社会期望图,然后分解其每个环节预期理想状态,最后从构架图中保险人以及政府两个主要角色着手分析并得出我国环境污染保险强制制度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环境污染 强制保险 社会期望 实施困境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制度社会期望预设
  国际上环境污染保险最先起源于美国,在1966 年前的美国,以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来承保环境污染责任。所以环境污染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个分支,实际意义上讲一般是指以行为人(尤指企业)所致的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及环境清洁治理费用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而将环境污染保险强制化势必基于保险事故的严重性与社会性的考虑。所以本文就保险险种特别是强制保险的社会期望,预设一个粗略的以环境污染强制保险为中心的该类保险设立初衷:
  图1阐述的是一个理想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环节链。首先,政府通过立法强制潜在涉污企业参保,而保险人因其设立了足够满足个性化需求的保单而接受企业的投保从而形成雄厚的保险基金,保险公司合理运用保险基金使其保值增值,同时保险公司获利。当环境污染发生时,满足条件的保险事故使保险赔偿基金从保险公司流向公众。一方面受害的第三者获得足额赔偿,另一方面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与治理。因公众获得有效赔偿,减少了政府的环境治理压力(主要是资金压力和舆论压力)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其次该环节链还凸显了一个重要的互利过程。一方面企业因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专业防污染技术和有效监督与激励(一般为保费激励)而减少甚至杜绝了污染。这样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少发生而降低承保风险而获利。企业也因为积极投保和自觉降低污染而获得政府的支持(如政策倾斜和项目融资)。当然公众和政府也会因为环境事故的少发生而获利。
  二、基于社会期望的强制化实施困境
  从以上理想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环节链的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可以围绕保险人、政府、公众、企业的角度分析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实施困境。
  (一)从保险人的角度来讲环境污染保险强制制度实施具有技术上的难题
  首先是承保风险种类。从国外(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环境污染保险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保险人在承保环境污染保险时屡屡受挫。因为假如放宽承保风险范围,保险公司可能出现偿付能力危机,而如果将承保风险缩小,保险金额降低,这样在强制保险的前提下企业将视此为沉没成本,因而可能出现企业抵触心理,以致最后该类保险仅成为企业负担。
  当然,一般财险纯保费是根据过去大量损失数据整理然后分类厘定。然而环境污染案例一般都是损失巨大而发生频率波动性很大(随着科技进步总体趋于高发频率)且由于我国信息披露的局限导致了历史数据缺乏有效性。这样给保险人合理厘定保费带来困难。
  其次是高额的理赔成本。对比交强险,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权威的环境污染方面的评估机构,也就是到目前环境污染根本无法得到公信力高的量化。这样定损的合理合法缺失导致的争议形成了保险人的高额理赔成本。当然考虑成本的增加势必导致保费增加,这样增加企业负担的同时可能造成社会对保险人的不信任。
  再次,保险期间的风险控制是保险人特别应该重视的问题。众所周知,保险人注重保险期间的风险控制是减少保险事故的最有效办法。然而如果将环境污染保险强制化势必要求保险人设置好有效奖惩系统和拥有有效相关风险防范技术。这对保险人势必是一个挑战。
  最后对于石油、涉金属这些潜在高污染行业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必然导致的是巨大灾害损失。如果让受害人得到足够的补偿、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那么将该类风险在资本市场的分散是必要的。这也给保险人带来了难题。
  (二)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保险的强制化是一个权衡各方利益的过程的难题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我国还没有针对环境责任保险的专项法律法规或条例,可以引援的条款仅限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环境保护法规。所以制定相关环境责任保险法律是强制化过程必要的。
  强制化的落实无疑是一个攻坚战。例如对于我国多数企业所处高税负以及大多数处于负债经营,并且那些已经处于半污染的企业如何强制化?对于环境污染的损失巨大性,其相对应的保费必然是高额的,强制化的结果无疑增加了企业负担。最终高额的保费可能打击企业生产积极性,或者引起部分物价上涨,而这一结果与国家经济目标不一致。与交强险的强制化明显不同的是:车辆事故明显,且受害第三者目标性很强,所以车主购买交强险的意识很强。但是对于小微企业,本身受政府监督力较小(几乎可以忽略),甚至多数为违法经营,而且设备落后、盈利能力较弱。所以该类企业有很强的逃避保险负担动机,更不用说增设相关防污染设备。但是我们要明白一个事实就是:潜在污染强度与企业规模并不存在很强的相关性。所以在环境责任保险强制化过程中,政府如何落实好全面覆盖,很关键却又不容易。
  多数环境污染具有严重的长尾性,有的甚至可以长达几十年。对于受害人来说最大的损失可能是事后逐渐失去耐以生存的环境。那么政府如何处理这种本属于被保险人责任的事后逐渐显现的损失以安抚受害人?
  众所周知我国社保基金缺口巨大(2013年预计达18.3万亿),并且,根据保监会2012年披露,交强险亏损累计达到173亿(我国具有代表性的强制保险险种)。那么政府给予环境污染保险的投保政策偏向会不会重蹈覆辙?这样会不会给政府带来沉重负担?
  参考文献
  [1]李泓祎.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化及其路径选择[J].求索 ,2011(09).
  [2]马宵鹏,王慧.基于聚类分析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研究[J].上海保险,2013(01).
  [3]袁毅阳,景思江.我国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湖北工业大学学报,2009(12).
  作者简介:任东(1986-),男,汉族,四川达州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公司治理。
  (编辑: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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