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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产品责任保险之研究与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郭芮利

  摘 要:目前,已经有不少学者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他们关注更多的是在食品安全领域政府充当的角色和其发挥的功能。而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尤其是关于如何发展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研究少之又少。因此,文章深入研究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并把它纳入到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将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领域及保险业的发展做出很大的贡献。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配套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4-0110-02
  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含义
  责任保险的概念主要从保险学与法学两个角度来定义,其共同之处在于: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的损害责任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保险法》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设立责任保险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方利益。
  现代保险的三大功能包括经济补偿、社会管理和资金融通。在社会管理的贡献上,责任保险的功能最为强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转移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如果强制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就可以有效地提高被保险人(食品生产商和食品零售商等)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能力,而且还能够促进保险公司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管理,从而很大程度上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商业保险公司对食品责任保险的开办,一方面可以保证事故受害者及时得到补偿,另一方面有助于减轻政府的社会舆论压力和财政压力。这样有助于各级政府更好地进行社会管理。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在严格责任或过失责任的归责制度下,商业责任保险对生产商和销售商没有充分的激励,保险人也不可能时刻观察被保险人的行为,这时,强制责任保险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激励较为显著,达到较好的风险分散效果。国家食品安全体系结构的不合理、信息传递的不通畅、信任不充分等问题都是导致食品安全体系失灵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根本是改进对体系结构和信息交流方式的设计。现行保险费率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即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费率并非以数理统计中大数法则为基础计算得来的,而是根据承保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费率的大小没有反映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保险公司也不能有效地控制承保风险;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条款之前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具有可操作性。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率先在行业内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销售工作,主要为食品制造、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企业提供保险保障。当上述几类企业在保单列明的营业场所生产、销售食品时,因其疏忽或过失造成食用者食物中毒而引起消费者提出索赔的风险,代替这些企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于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还包括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相关必要、合理的费用支出,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也负责
  赔偿。
  三、我国发展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一)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比较严重,赔偿责任较大,保险的缺失将会对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
  (二)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的逆选择行为
  风险较大的厂商可能积极投保,而风险较小的厂商常常选择风险自留,这就导致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增加。最后的情况是市场缺少商业保险的存在,仅存的一些商业保险也因为承保条件苟刻不能满足投保人的需求。
  (三)食品安全责任风险普遍存在
  只有满足了保险标的的普遍存在性,保险公司才能承保,使得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在众多的被保险人之间得到分散。我国有着很多的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他们的生产技术水平、食品安全意识、食品生产环境、法律意识等参差不齐,每个风险层次的厂商数量都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
  (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如果由普通的商业保险公司来提供,将会出现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而通过政府管理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由政府安排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提供,则可以实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的供需平衡,达到社会整体帕累托最优状态。
  四、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建议
  在设置强制保险的过程中,人们不可能设计出一个所有国家同一标准的社会保障理想模式,必须更多地针对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它目前以及不远的将来的变换,必须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我国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仍处于初级阶段,而大量企业涉及食品安全的责任,迅速增长和居高不下的食品安全风险促使我们积极探索分散风险、加强对受害人保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和国外经验,我国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构建。
  (一)完善法律制度
  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列的多层次立法体系。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同时参考《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关于“归责原则”,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追究造成公众人身伤害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二)完善食品安全限制保险
  责任保险根据实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自愿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又称为法定责任保险;自愿责任保险,又称任意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与自愿责任保险本质上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意志是否受到限制。
  五、结论
  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令人担忧,公众对此十分焦虑一方面呼吁政府加强食品行业的监符,保证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呼吁釆取各种方式来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消费者的利益得到补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担方式,可以有效解决企业责任承担上的疲软,保障消费者得到及时的补偿,因而为我国学界所普遍关注,但要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要深入探讨的问题还很多很多。
  参考文献
  [1] 杜波,宋云.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3,(2):29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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