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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的影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应坚

  7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对以往已颁布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在操作层面的一次梳理和总结,影响甚广,进一步完善了人民币跨境资金管理业务的政策体系。随着跨境资金管理及人民币结算机制的优化,人民币跨境双向流动的渠道有望进一步拓展,离岸人民币流动性的整体管理能力将有所增强,从长远看,有利于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的健康发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出以来,离岸人民币市场格局不断发生变化。开始时,大量人民币资金通过贸易汇款形式从境内流出,迅速在香港形成人民币资金池,但在境外却缺乏有效的投资渠道,大量沉淀在清算行账户里。内地积极拓宽人民币资金回流途径,提高离岸人民币的收益率,确保离岸人民币业务健康发展。近一两年,人民币汇率出现双向波动,人民币流出速度减缓。同时,境外人民币产品日趋丰富,购买及持有人民币资产的机构及个人也越来越多,离岸人民币流动性问题显现出来。内地政策也随之有所调整,从之前着重于拓宽资金回流渠道,转向促进人民币资金跨境双向流动,此次的《通知》反映了这方面的变化。
  《通知》中涉及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七项: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卡人民币账户跨境清算业务,境内非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境内非金融机构对外提供人民币担保,境内代理行对境外参加行的人民币账户融资,代理行与清算行、清算行之间资金划拨等。其有可能对跨境人民币业务产生以下一些影响。
  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程度。《通知》提出,境内银行可在KYC(认识你的客户)等三项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业务凭证及《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结算,免去了企业提交报关单及办理核销等手续,提高了结算效率。更需要留意的是,《通知》提出,企业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资金自动入账,银行可先办理入账,再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之前,银行为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时,从风险角度考虑,较强调真实贸易背景,对单据审查较严。但许多地方报关已实行电子化,未必要凭实物单据结算才能辨别贸易真伪。新规更符合市场发展趋势,提高了企业以人民币结算跨境贸易的积极性。
  《通知》提出,境内非金融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经人民银行同意从境外汇入的发债募集资金。之前,内地批准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均以个案处理,但并未制定正式法规条文,此次《通知》明确了发债资金回流的账户管理办法,令企业赴海外发债有了可操作性的标准及依据。
  促进人民币跨境双向流动。根据《通知》精神,境内代理行对境外参加行的人民币账户融资期限从原先3个月延长至一年。根据银行对企业叙做贸易融资的惯常做法,3个月以上贷款占有相当大比重。新规定延长了代理行对参加行账户融资时间,更好地做到期限匹配。《通知》提出,代理行对参加行的人民币账户融资比例从原先不超过代理行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增加至3%,以境内银行存款规模,对境外参加行资金支持的空间更大。这些举措都有利于代理行加大对参加行的资金支持力度,可促使更多人民币通过这个渠道流出。
  《通知》明确了境内非金融机构向境外发放人民币境外贷款的办法。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属具有股权关系或同由一家母公司最终控股,且由一家成员机构行使地区总部或投资管理职能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具体的做法是采取人民币资金池模式。自2009年外汇局推出人民币境外委托贷款试点以来,陆续有4家境内银行成功为企业办理了此项业务。此次正式推出后,随着境外企业对人民币资金需求增加,将会有更多跨国公司申请此项业务,从而亦会令更多人民币通过这个渠道流出。
  另外,《通知》鼓励境内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并鼓励境内非金融机构对外提供人民币担保等,都有利于人民币通过不同渠道流出。
  加强人民币跨境流动的风险防范。人行在采取措施推动人民币跨境业务的同时,亦强化了防范风险的意识及能力。《通知》强调,银行在为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要严格进行业务真实性审核。人行还要求下属分支机构将本地“重点监管名单”发送给辖区内银行内部使用。
  据今年2月人行下发的“银发23号文”,重点监管企业,是指那些骗取出口退税、偷税、虚开增值税票、走私及违反金融管理等规定的企业,名单被录入到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人行要求银行在为这些企业办理人民币跨境业务时,加强审核,切实防范风险。《通知》还要求人行下属各分支机构,充分利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信息监测分析,定期对银行和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情况依法进行非现场检查监督,进行现场检查,防范风险。
  对离岸人民币清算业务有一定影响。《通知》提出,境外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境外参加行在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因结算需要可进行资金汇划。而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清算账户之间,因结算需要也可进行资金汇划。这些措施也将进一步促进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方便境外各地人民币清算体系流动性的调配,有利于离岸人民币业务的健康发展。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步伐进一步加快,离岸人民币业务管理更趋复杂,这对境外人民币清算体系的流动性管理也会提出更高的要求。(作者单位:中银香港发展规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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