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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关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志朋

  摘 要: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信息化逐步渗透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各领域。信息技术,一方面为大众发展创造共享信息,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的条件下,最突出的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共享之间的矛盾。本文介绍了信息资源和一般概念的知识产权共享,讨论知识产权保护和对立共享信息资源的统一,以及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共享意义的保护之间的关系。针对两者之间的对立性,就如何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冲突,从地域性、时效性、专有性以及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信息资源共享;知识产权保护;对立统一;最优化
  1.信息资源的共享性概述
  信息资源作为人类改造世界的产品,是全世界的财富,应该由全人类共享共用。此外,信息资源的转移和再生的可重用性也使得共享成为其基本属性。
  如何使公众的自由,迅速得到他们需要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的信息,以充分实现信息资源的社会价值是信息时代的主要问题。信息共享的最终目的是使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自由地获得社会信息资源。目前最大的特点的IT发展,共享信息资源。当今的信息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为清除技术障碍,打破了使用信息时的信息资源共享和地域的限制的快速发展,为有效实施信息资源的共享提供了可能性。信息化,已经出现和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工具,适用于各种智能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全社会的经济形态将改变发生的性质,将逐步向现代化,信息产品的生产,交换和使用的特点是信息型经济[1]。
  2.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
  知识产权,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涌现出来的依赖于人类的创新能力产生的一种权利,属于财产权的一种[2]。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排他性,这是独家的,排他的。排他性表现在知识产权:一方面,相同的智力成果上面不能有两个共存于同一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在依法有权独占使用知识产权主题的权利。其次,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有在有效的境内特定国家或地区,都没有效果以外,其他国家没有义务必须受到保护。三,及时性,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权利按照一般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出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智力成果转化为公共领域,人们可以自由地利用[3]。
  3.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对立统一关系
  3.1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统一性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确认智力成果创造者的权利主体地位,规定其享有的权利类型及权利内容,有力地保护了创造者的利益。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知识产权的产生。信息资源是为大众服务的,而知识产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利益。在信息资源快速传递与更新的促使下,人们会更加迫切的要求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来保护个人的利益,这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是相辅相成的,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产生[4]。
  3.2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对立性
  3.2.1冲突的本质
  知识产权保护代表的是产权人与传播者权益的“私有”。私人代表个体(也可以是一个集体)的权利。无论是私募股权权益的个人或集体利益的表现。信息共享是代表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即公共利益。公共资产不是私人或集体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广大市民的共同利益,公众利益。资产是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共享冲突的焦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是必要的,但关键是如何保持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将占用空间,如果只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在社会的利益为代价,使整个社区被破坏,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这将导致公正和平衡,在经济生活中反应的公平的法律原则,人们的行为会造成混乱,甚至社会秩序[5]。
  4.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下的信息资源共享的最优化
  4.1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上要为信息共享保留一定的公有领域、公共秩序空间
  在知识经济兴起、信息技术发展的社会背景下,社会迫切需要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的机制制度,伴随着社会大众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应加强对法律滥用的限制,规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或限制信息正当有效传播的行为[6]。不仅仅在我们国内,更要在国际贸易中凸显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和决心,这样就可以为我国的国际贸易事业提供稳定的保障,也让国外的企业更有信心与我国进行经济上的往来[7]。
  4.2构建开放获取模式,规制刻意垄断
  开放存取式信息资源是指这样的一类文献:在因特网上可以免费获取,允许任何用户阅读、下载、复制、散布、打印、检索、链接其全文,将其编进索引、作为软件数据或用于任何合法目的“网络免费文献”[8]。通过利用这种模式,任何人都可以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地通过互联网免费获取自己需要的各种文献,可以极大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可利用性,增强科学研究的准确性,然而这就涉及到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著作权问题,一般意义的资源共享模式下,如果作者同意自己的文章被共享,需要与相关单位签署相关协议,这样的操作,使作者保留部分权利,就不利于开放获取模式的构建。
  4.3充分挖掘和利用公共信息资源
  首先,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挖掘保护利用自己的信息资源有三种主要类型,知识产权法,即在自身的保护不是信息资源[9],第二个是在保护信息资源来看,三是指权利人提供有关其知识产权的信息。其次是信息机构也必须努力保护包括在信息资源共享系统的工程。在信息资源的共享,主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合适的人请教,以获得许可,以使更多的共享信息资源在全社会的权利[10]。(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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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罗诗.合理共享资源与保护知识产权:网络咨询服务工作的重要课题[J].图书馆论坛,2008,(2),108-110.
  [3] 李志锴.国际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研究. 广西师范大学,2007.
  [4] 冯晓青,杨利化.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6-37.
  [5] 艾新革,蔡卫平.影响我国文献资源共享的主体、客体和中介因素分析[J].图书情报工作,2009,(4):35-38.
  [6] 冯小青、刘淑华.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公权倾向[J]知识产权法哲学(社科版),2000(1):77-79.
  [7] 彭飞.国内外电子图书及相关问题最新动态研究[J].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1,(2),88-89.
  [8] 黄晓军.论网络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J].图书馆学研究,2003,(5),97-100.
  [9] 周淑云,陈能华.论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J].图书馆论坛,2007,(2),29-31.
  [10] 张云秋、孙丽娟.网络信息技术信息著作问题探讨[J]图书情报知识,2002(11):10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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