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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的新亮点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干杰

  社会各界对今年4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环保法修订案高度关注。这次环保法的修订经过了3年反复调查、研究和论证,也广泛地听取、征求了各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得以通过,应该说是最大程度、最大限度地吸纳和凝聚了各方共识。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内容上确实有许多突破和创新,亮点纷呈。首先,在理念创新层面,它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列入立法目的,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将“保护优先”列为环保工作要坚持的第一基本原则。同时明确提出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突出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过去是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一个顺序的改变意味着理念、观念的重大调整和提升。同时,新的《环境保护法》处处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全面参与、人人行动的重要思想。
  在完善制度方面,提出要建立健全一系列新的环境管理制度。比如提出要建立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制度,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境监察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等。同时,新《环境保护法》还规定在制定经济技术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要求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好价格、税收、保险、信贷等经济手段的作用。
  在强化保障方面也提出了一些新要求、新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并且明确规定了一些约束和处罚的措施。比如说对违法排放污染物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在经济处罚方面,罚款可按日处罚、上不封顶,对于违规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可以进行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一些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方机构,包括环境监测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等第三方机构,可以追究他们的连带责任。对于没有完成总量减排目标、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可以实施区域限批;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些都是一些新的规定、新的制度、新的要求。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们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环保部门贯彻落实“坚决向污染宣战”的具体行动,就是要着力抓好三项重点工作,或者说是着力打好“三大战役”: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
  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首先要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就是大家熟知的“大气十条”。要以雾霾频发的特大城市和区域为重点,以PM2.5和PM10治理为突破口,抓住产业结构、能源效率、尾气排放和工地扬尘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健全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新机制,实行区域联防联控,努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争取让老百姓看到、享受到更多的蓝天白云。
  第二个战役就是要强化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也是非常严峻的,我们要抓紧制定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叫“水十条”,并且在出台之后要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制定“水十条”的思路主要是“抓两头、带中间”。一头是抓好饮用水水源地等水质比较好水体的水质保障工作,保证水质不下降、不退化。另外一头就是要针对已经严重污染的劣V类水体,尤其是影响群众多、公众关注度高的黑臭水体,要下决心来治理好,大幅减少甚至消灭掉。
  第三个战役是要抓好土壤污染防治。尽快制定出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就是“土十条”。要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切断各类污染源,有效遏制土壤污染扩大趋势。实施土壤治理修复工程,努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同时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管,有效控制和消除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健康。
  (本文根据作者6月4日在国新办就环境质量状况举行新闻发布会上发言整理而成,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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