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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志红 蔡璐

  【摘要】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引起公众广泛关注。本文首先界定了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其次从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三个方面阐述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再次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最后提出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第三方支付 P2P 众筹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以移动支付、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app等互联网技术的崛起,给当下的金融模式带来了巨大影响。在不久的未来,将出现一种既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也不同于银行间接融资的新的金融运行模式,我们称之为“互联网金融模式”。那么什么是互联网金融(The Internet Finance),在这个内涵界定的问题上,目前学术界还未达成一致共识。我们通常把互联网金融分成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包括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传统金融业务,和依托互联网创新而产生的新兴金融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指上述第二种业务。本文的分析将着重立足于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概念。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第三方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支持平台,该资金流通的平台独立于买卖双方,客观公正的促成双方交易。其具体的操作流程为:买方做出购买决定后将资金打入第三方账户,第三方通知卖家发货,卖方发货给买方,买方收货后通知第三方付款给卖方。这种支付手段能有效的克服交易中的违约风险,扩大了电商发展的领域。
  我国第一家第三方支付平台成立与1998年,到了2005支付宝的出现,成为第三方支付全面应用的里程碑。截止2015年第一季度,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24308.8亿元,环比增长3.4%,同比增长29.8%。其中支付宝占据着绝对地位,其市场份占比48.9%,其次是财付通占比19.9%,银商占比10.7%,快钱占比6.8%等。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除了传统的第三方支付功能,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出了货币基金账户,如支付宝的余额宝、百度的百赚利滚利、苏宁易购的零钱宝等。这些“宝宝”类产品的最大特点是没有金额限制,最低一元即可购买,账户中的资金可以事实转出到普通消费账户,并且享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的收益率。“宝宝”类产品的灵活投资和高收益特征促进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推广。市场中最著名的余额宝,在2014年天弘基金披露的余额宝三季度报告显示,余额宝规模达到5349亿元,自2016年6月上线至今,累计为用户创造收益200亿元,用户数量增至1.49亿人。
  (二)P2P网络贷款
  P2P即peer to peer leading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互联网信贷,是互联网金融的一大闪光点。P2P网络借款平台就是通过互联网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其性质类似与借贷的中介,直接联系着借贷双方,并撮合交易完成。P2P的借款模式通常是借款人挂出借款需求,说明借款金额、用途、利率、还款方式、时间等,出借人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相应的借款项目,输入想出借的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P2P融资模式突破了金融机构对金融业务的垄断,给个人小额借贷提供了手段和机会,淋漓尽致的体现了互联网精神。
  我国的微小企业难以从银行渠道间接融资,这为P2P融资平台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在我国P2P业务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国内第一家P2P贷款公司是拍拍贷,初期社会融资需求还集中在资本市场,P2P的业务量相对较少。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P2P借贷平台的数量也快速增长,以贷贷巴为代表的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2000家。有数据显示,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机构亮相深圳金博会,2014年参展的企业明显增加,据不完全统计,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在30家以上。
  (三)众筹
  众筹,翻译自crowd funding,顾名思义是大众筹资的简称。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三主体构成。它是另一种利用互联网社区的传播特点而建立的融资平台。在众筹平台上,融资人将自己的创意或者项目提交,投资者对其进行选择和判断,选择优质的项目进行资金援助,其过程绕开了银行等中介机构。募集的资金通常被用来支持各种活动,如艺术创作、创业募资、科学研究、设计发明等。筹资项目需要在设定的时间达到目标金额,否则需要将已获得的资金退换给支持者。成功的众筹要设有相应的回报,回报方式包括实物和服务。
  2011年成立的“点名时间”是我国最早的众筹网站,标志着中国众筹行业的开端。2014年的各个季度众筹规模都呈现多倍增长的势头,第四季度,众筹规模突破4.4亿元。各类众筹项目占比,文化类占接近2/3,公益类占比27%,可见我国众筹行业项目种类较集中,除文化和公益类项目,国美众筹还有很大开发空间。与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相比,众筹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
  在被调查人群中,54%的被调查者担心网络众筹的合法性问题,29%的人表示支持,还有14%的人不表示不了解众筹活动。不少专家学者发文阐述众筹的合法性,在美国这种投资方式是合法的,而在我国大众常将众筹与非法集资混淆。还是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手段保护每位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才是让众筹得意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三、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互联网金融促进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简单地说,就是由市场供求来决定利率,通过金融市场上合理的竞争产生公平的利率。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开始于1996年,经过20年的发展,目前,我国已放开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除存款基准利率之外的利率已经做到由市场决定。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是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动剂。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服务相比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更加方便、快捷、用户体验性更好。同时,互联网金融在微小企业融资和普惠金融方面形成了对传统金融的补充。
  在余额宝推出之后,客户通过购买这种理财产品,既能得到高于定期存款的利率,又能灵活使用在网上购物消费,这种一举两得的效果吸引了大批网民。随后,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推出了“宝宝”类理财产品。在市场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商业银行提高了相应的存款利率,也推出了类似的理财产品,提高了产品的收益率。这些都说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对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助推器。   (二)互联网金融对实体经济的作用
  一国的金融发展应该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没有实体经济的发展,金融领域的发展也不会长久。当前,我国就出现了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不协调的状况,特别是商业银行对微小企业缺乏必要的支持。有数据显示,我国微小企业占经济总量60%以上,吸纳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八成,利润占总利润的40%,而获得银行贷款的却只占两成。与实体经济对资金的需求相比,信贷资金相对不足,这就抑制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反过来也削弱了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小微贷”业务。阿里巴巴集团通过多年研究,推出的融资平台,其服务对象主要锁定在小微企业,对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和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互联网金融可以对传统金融服务的盲区进行覆盖,将有限的资源分配更加充分合理,形成了对传统金融服务的补充,为实体经济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三)互联网金融对普惠金融的作用
  普惠金融指的是一个国家的金融系统可以造福社会各阶层和群体,使公众享有公平、有效的金融服务。普惠金融的精神和互联网金融的理念不谋而合,低收入群体、一般客户、小微企业正是普惠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对象,把它们纳入到服务领域中,从而实现客户和互联网金融共赢的局面。
  低收入群体和一般客户难以达到传统金融机构的理财门槛,手中的限制资金得不到有效的利用;小微企业很难从传统金融机构中取得贷款,融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不利于小微企业的扩大和发展壮大。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传统金融服务缺乏互联网的获利,如果将传荣金融服务与互联网技术结合,为大众提供金融服务,这正是推行普惠金融的根本所在。
  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风险管理
  “宝宝”类互联网理财产品,通过与基金公司合作,属于一种货币基金。它没有投资起点限制、存取款灵活、利率高于活期存款,收到广大网民的青睐。在“宝宝”类互联网金融产品异军突起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货币基金不同于银行存款,它是一种风险投资。关于货币基金的风险性,各大互联网站鲜有提示,投资者也往往忽略风险的存在。
  P2P网络贷款也存在着一些风险,通过浏览国内P2P借贷网站发现,这些网站仅仅提供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息缺失情况并不是个案,如“长春王先生由于扩大经营需贷款3万元”,对于王先生的真实性,我们难以得知;又如“某人通过网络借款10万元用于消费支出”,对于资金的用途,我们也难以考证。这样的网络贷款平台没有起到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桥梁的作用,将会造成P2P贷款平台的失败。
  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存在风险,那么就要加强对风险的防范。对于互联网理财产品来说,可以通过对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其次,关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或服务的投诉渠道要保持畅通,做到有投诉就要解决投诉。就P2P借贷而言,风险的防范点应该在建立完善的征信系统和信息共享系统。P2P借贷的人际关系属于虚拟关系,说明当出现信息不对称时,更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以尽力完善的征信提供和信息共享系统,能让参与者更准确的把握对手方的还款能力和意愿,这也将成为监管部门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互联网金融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普惠金融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所以我国应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宽松的环境。跟国外相比,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属于起步阶段,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还没有完全体现出来,更多的是供给不充分和弥补传统金融不足的问题。对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不足和缺陷,应该采取“宜疏不宜堵”的原则,给予正确的引导和规范。在行业准入方面,不宜设立过于苛刻的条件,做出过多的限制,应把重点落实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对于不同规模、不同类型风险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标准和手段。对于出现违法行为的机构一定要严厉处理,建立完善的市场推出机制和惩戒机制。
  (三)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在关于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条件下,当务之急是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以弥补现有法律法规的空白与不足。加快制定和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征信管理、金融监管、公平竞争方面的立法,严厉打击借助网络平台进行的赌博、洗钱、诈骗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着重加强互联网金融准入、系统安全、服务真实性等方面的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向政府申请ICP时,需要登记所涉及金融业务的种类,并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制定行业准入标准,保证互联网金融机构具备充足的资本和资本补充机制。
  其次,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管理作用。可以借鉴英国、日本的经验,通过建立行业协会来弥补立法规范和监管的缺失,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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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志红(1966-),女,汉族,沈阳体育学院财务处,高级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蔡璐(1986-),女,汉族,硕士研究生,辽宁金融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民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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