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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皓

   摘 要: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使我国农村信用社重新焕发活力,“花钱买机制”效应日益显现,但农村信用社在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仍需深化。本文针对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取向和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特点、遵循市场原则、合理定位产权制度发展方向、理顺管理体制的有关建议。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管理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12-0072-02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2.20
  
   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重点转移到如何进一步实现“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的产权升级转换上。根据“三农”经济特点,遵循市场导向原则,和谐处理农村信用社利益相关各方,成为当前亟需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利条件
   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经过历时八年多的稳步推进,通过资金支持政策的正向激励,在当地政府等有关各方的大力支持下,农村信用社长期积累的沉重历史包袱逐步得到有效化解,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明显改善,“三农”服务功能有所增强,社会信誉大为提高,“花钱买机制”的政策效应日益显现。
   1.资本实力明显增强,资金支持落实到位
   改革启动以来,农村信用社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资本实力,优化股权结构,不断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在增资扩股等一系列措施作用下,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水平明显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2002年末的-8.5%增至8.3%(截至2011年6月末)。增资扩股增强了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实力,缓解农村信用社长期积聚的体制型风险,弥补所有者缺位起了良好作用,为经营机制转换奠定了良好基础。
   2.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
   全国各地农村信用社积极探索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社和县(市)辖区内两级法人社等多种组织形式;省级政府、省联社和监管机制的职责分工初步形成: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都搭建了“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截至2011年6月末,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15家,农村合作银行216家,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机构1954家。
   3.资产质量持续改善,整体经营效益显著好转
   通过各种措施降低不良贷款以减轻农村信用社经营包袱是本轮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国农村信用社采取了加大清收不良贷款力度、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经营利润核销坏账以及地方政府捐赠和置换优质资产等一系列措施,努力减轻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取得明显成效。全国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状况逐步改善,盈利能力稳步攀升。
   4.各项业务快速发展,支农服务功能有所增强
   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全国农村信用社业务规模不断壮大,发展势头良好,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的作用进一步增强。2011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达到9.5万亿元,近五年来年均增长18%,农村信用社投放农村的贷款总量突破6.4万亿元,五年来以年均15%的速度增长。
   二、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面临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虽然取得了可喜的阶段性成果,但是离改革的最终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一些重大方向性问题不明确等问题,正日益成为阻碍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1.产权改革进程参差不齐,部分地区产权组织形式过分保守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各地区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与组织形式进一步改革的步伐明显不一。从全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整体步伐来看,全国已建立农村商业银行115家、农村合作银行216家,全国农村信用社有4/5完成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工作。但是从区域比较来看,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主要集中在“长三角”地区,而“珠三角”等其他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产权升级则相对偏慢。因此,根据地方实际,在试点获得宝贵经验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产权制度模式将是这些地方下一步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2.农村信用社产权模式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阻碍了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发展
   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性决定了农村金融发展程度存在明显的不平衡。位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或者毗邻大中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社,在此轮改革政策激励下“脱胎换骨”后,其现行产权制度的弊病日益显露,已越来越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例如“长三角”与“珠三角”等地区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地处工业化、城镇化程度很高、商品经济发达的城市或城乡结合部,农业产值低,其服务对象已不是传统的“三农”,而是已基本城镇化的中小企业和城镇居民,与一般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已基本相同。经济的高度非农化决定传统的农村信用社面临着与商业银行在同样的客户环境下求得生存与发展的竞争问题,而农村信用社现有的组织形式、业务功能已不适应客户要求[1]。
   3.省联社定位不明确将影响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
   省联社作为组织和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为了完成这一职责而被赋予了代表省政府行使行业管理的行政权力。但在实际工作中,省联社往往利用这一行政权力追求自身的做实做大做强,追求大一统的实际控制。如通过推行数据系统的大集中和统一名称信用卡的发行,实现对人、才、物及信贷的实际控制。对农信社行政管理的强化和越位,不利于基层农村信用社的自主发展和经营机制的转换。对高管人员的推荐任免有悖于行业自律管理的定位,不利于经营机制的转换。对农信社经营管理的过度干预不利于农村信用社的自主发展。省联社上收各联社资金量过大,集中营运、集中使用,降低了各独立法人的资金利用率和当地信贷投放,也容易带来贷款集中风险。
   4.股东软约束下农村信用社的行为短期化影响改革目标的有效落实
   当前,农村信用社的股东约束力不强,农村信用社事实上的约束来自政府和有关监管方,这种现状容易使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行为短期化,许多措施和做法可能成为下一步发展的障碍。部分农村信用社没有真正从制度上加强风险控制和提高资产质量,没有切实改善经营管理,没有真正改善资产质量,没有有效形成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化价值取向[2]。
   三、下一步改革建议
   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效,下一步改革工作重心必须逐渐转移到深化和完善产权制度与管理体制改革上来。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从保护地方政府和农村信用社股东积极性出发,区别定位不同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组织模式和管理体制,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深化。
   1.明确农村信用社产权组织形式的发展方向
   一是以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为目标,大力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坚持自愿和市场化原则,因地制宜地选择有竞争力、自主、多元化的股份制产权组织模式。二是加快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努力建立“股权优化、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模式。三是按照“成熟一家、改制一家”的原则,以股份制为主要改革发展方向,鼓励和引导条件成熟的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四是继续坚持县(市)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切实保障县(市)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的基础作用,完善法人治理,转换经营机制,壮大支农实力,继续保持县域农村金融主力军地位。五是鼓励在资本纽带作用下以市场化方式加强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实现人才、资金、管理和技术的合作,努力实现农村信用社的整体解困和良性发展[3]。

   2.探索省联社改革模式
   以“科学规范、职能转换、自主自愿、市场主导”的原则,推动省联社进行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坚持市场主导和维护县市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法人地位,着重解决现行省联社模式中管理者、服务者和经营者“三位一体”的矛盾和责权利不统一的问题。从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行政关系和资本纽带关系、管理收费和经营服务收费等方面探索省联社模式未来改革方向,以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和支农功能增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发挥好省联社的行业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根据“明确职责、规范履职、改进管理、强化服务”的要求,规范履职行为,加强行业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行业风控、行业服务、行业维权”作用,努力从管理型向行业自律服务型转变[4]。
   3.积极引进民间战略投资者提高资本对农村信用社的约束能力
  由于合作金融制度安排的异化,农村信用社的“内部人控制”与“外部人控制”问题并存,所有者权力虚置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既不是规模扩大,也不是组织形式的升级,而应是股东责、权、利关系的有效落实。既将控制权完全真正返还所有者,又将责任和利益真正落实到他们身上。大力引导民间战略投资者进入农村信用社,迅速建立起能够对农村信用社经营后果负责的股东群体,并通过这些股东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5]。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方面,要坚持社区性金融机构的终极定位,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引入股份制的积极因素或管理制度,通过资格股和投资股的合理搭配,通过单个有实力社员或股东持股权重的合理控制,鼓励对农村信用社管理层有约束力的大股东的出现,使社员和股东的所有者地位得到充分体现。在治理结构选择上,要坚持所有者控制原则,要形成股东与农村信用社的命运和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制度和体制安排,建立有效的激励相容约束机制,使管理层在利益驱动下自觉努力经营好农村信用社,切实维护股东利益[6]。
   4.加快建立农村金融市场的良性竞争格局
   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努力构建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应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信贷组织、贷款子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格局的形成。同时,要建立失败金融机制的市场退出机制。要鼓励优质金融机构对经营不善农村信用社的兼并、收购和重组,有效促进优者更优机制的形成。对经营彻底失败,完全失去市场生存价值的机构,要形成及时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逐步打破农村信用社只生不死的“超稳定结构”,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生存竞争约束,促进农村金融生态步入良性循环[7]。
   (特约编辑:罗洋)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2]顾仲阳,韩俊.向农村注入更多金融血液――解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四[N].2008-10-24.
   [3]戎生灵.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N].中国经济时报,2009-01-05.
   [4]周小川.关于农村金融改革的几点思路[J].经济学动态,2004(8).
   [5]林毅夫.金融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J].改革,2003(10).
   [6]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7]边编,王朝阳.国外农村金融发展的经验和启示[J].中国发展观察,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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