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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空难余讼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大连“5・7”空难已经过去了10个多月,时光的流逝使人们淡忘了这起灾难,遇难者家属也渐归平静。但在购买了七份保险的乘客张丕林的家人心中,空难的原因仍是挥之不去的一个谜。尽管2002年12月6日被口头告知“空难系张丕林纵火造成”,但让他们难以接受的是,一直没有任何部门给他们送达“署名的并具有说服力的‘5・7’空难调查结论”。保险公司也由此拒绝赔付张丕林的赔偿金。
  张的家人希望有关部门就结论给出证据,而不是简简单单十几个字。
  这个愿望在去年12月6日之后一直缠绕着他们。3月27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张丕林的母亲金桂贞近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并撤销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已于3月25日受理此案。
  在此之前,张丕林的母亲金桂贞还提起一宗民事诉讼,起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太平洋寿险北京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3.3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也已于3月12日受理此案。
  两起诉讼,同一原告,让人们的目光又一次集中到“5・7”空难及后续的事故处理和法律程序上来。
  3月26日,记者赶赴鞍山和大连,分别采访了金桂贞的代理律师以及张丕林的弟弟张丕鸣。
  
  行政诉讼:请求送达署名的并具有说服力的“5・7”空难调查结论
  
  在大连市沙河口区的一家宾馆,张丕鸣向记者回忆起如何获得那个传闻已久、最后终于来临的空难结论。
  2002年12月6日,张丕林的一家人应要求来到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我们代表政府正式向你们宣布‘5・7’空难的调查结果。”一位负责人拿起一张复印件严肃地说。张丕林的家人紧张地一字一句听完了这个100多字的结论,中心内容是:调查认定本次空难系张丕林纵火造成。
  张丕鸣说,他们当即提出,希望对方拿出张丕林纵火的事实和证据,以及说明得出如此结论的调查过程。有关负责人回答说:一、此事特殊;二、你们有什么要求,我们答复不了,我们转达上去,有答复我们再转告给你们。
  当天晚上,张丕林的家属搬离了他们长住的宾馆。第二天,新华社向全国公布了同样的调查结论。
  直到今天,张丕林家人仍然没有得到任何机构向他们送达署名的‘5・7’空难调查结论。至今他们看到的只是宣布结论时那位负责人手中的一纸复印件。“我们还谈不到否认这一结论。你至少应该把证据让我们看看。如果有明确证据证明,飞机的确是张丕林烧的,我们决不会和政府为难。”张丕鸣说。
  从那一天起,张丕林一家人的生活进入了另一个轨道。他的妻子带着孩子离开大连去了南方。她不愿生活在人们的谴责、同情和疑惑中间,不愿让孩子承受由此带来的压力。
  而张丕鸣则放弃原来的了工作。“我现在的工作就是打官司。”他说。在家里他成天研究《保险法》和《行政诉讼法》。“许多律师来找我,要求代理诉讼。谁来,我都详细讲述诉讼面临的困难。许多人打了退堂鼓。”
  出于“看到署名的并具有说服力的‘5・7’空难调查结论”这一要求,张的家人决定诉诸法律。但到底应该向哪个政府机构提起行政复议,却是让张的家人颇为头疼的问题。
  2003年1月12日,张丕林的母亲金桂贞向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提交书面请求书:“不可理解的是,甚至竟不告诉我们该结论究竟是那一级政府作出的,此举无疑严重地侵犯了作为张丕林家属的知情权。更有甚者,在向我们宣布的那个不到100字的调查结论上既没有公章,也没有落款,居然是张白条子。……请求贵局转告有关部门尽快送达署名的并具有说服力的‘5・7’空难调查结论,以便我们根据该结论判断是否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局方面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答复。金桂贞于1月26日和2月26日,又向大连市中山公安分局两次提交类似的书面请求书。
  从公安局得不到解决,他们只得另觅突破口。一切只有从国务院“5・7”空难事故处理小组入手。
  于是,张的家人和聘请的律师于3月初来到北京,向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该局尽快送达署名的并具有说服力的“5・7”空难调查结论。
  3月12日,金桂贞收到了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发来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其主要理由是: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这是张丕林家人从政府部门获得的第一个和案件有关的文件。
  3月18日,张的家人和他们聘请的律师开始起草起诉状,准备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起诉讼。“就在这一天,我在电视上看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以证据制度改革为重点,完善诉讼制度’。”张丕鸣说。
  金桂贞的起诉状中写道:“原告认为:不予受理的理由是不成立的,适用法律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金桂贞提起的诉讼,让人们的目光又一次集中到“5・7”空难及后续的事故处理和法律程序上来。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者何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个案件是对我国依法行政能力的一个考验。案件越重要,越能考验这个能力。
  在他看来,政府的行为必须是诚实的、可信的。每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应该让人信服。就“5・7”空难事件而言,应该由一个具体的政府机构,向利害关系人给出书面的认定,明确指出结论是由哪个机关认定的,认定的事实依据是什么,调查过程是怎样的。同时告知其诉权和救济渠道――如果对结论不服,可以知晓去哪里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官方对“5・7”空难调查结果的公布如此简单,曾有媒体就此采访过有关专家,一专家对此的解释是:“证据本身就意味着犯罪的渠道,作案的工具、材料等就需要保密,有的空难还涉及到国际关系和社会稳定,所以在处理这些事件时,有关方面非常慎重。”
  而何兵认为,即使如这位安全专家所言,案件涉及保密问题,那也应该将不涉及国家机密的事实部分告知相对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沈岿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该案引发人们思考的法律问题比较多,除了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透明度、行政机构对刑事案件的调查认定具有多大的法律效力等问题,还涉及政府信息披露应该把握的尺度。许多法学专家都对这个案件给予极大关注。
  
  民事诉讼:空难处理领导小组的结论能否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
  
  在状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之前数天,金桂贞提起的民事诉讼同样引人关注。
  3月26日,在辽宁鞍山市政府广场边的金龙大厦,记者和金桂贞委托的律师进行了交谈。律师非常谨慎,交谈中字斟句酌,不让录音,也不愿在媒体公开姓名。
  按照法律常识,立案的标志是收取诉讼费。这位律师拿出绿色的诉讼费交款单,告诉记者两个案子都已立案――在法院立案,这对原告及其律师来讲都是需要艰难争取的一步。
  从律师出示的起诉书上,记者了解到,去年12月7日,太平洋寿险北京公司向金桂贞送达了《拒赔通知书》,主要内容是根据国务院“5・7”空难处理领导小组的调查结论,“5・7”空难是张丕林纵火造成的。太平洋寿险北京公司根据《保险法》第64条、第66条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3条第1、2款的规定,对张丕林投保的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予赔偿。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在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赔偿金的责任。律师告诉记者,被告援引有关法律条款的主要目的有三点:一是从空难结论来认定张丕林的行为是故意犯罪;二是从结论来确认张丕林的死亡是自杀;三是从结论来证明原告丧失受益权。
  然而,该律师指出,“5・7”空难结论既没有明确文字确认张丕林行为是故意犯罪和自杀,也没有认定原告丧失受益权,被告是在故意地混淆事实,使原告(受益人)与被告(保险人)在理解保险法规和保险合同上引起争议。
  他同时认为,“5・7”空难处理领导小组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组织的临时性机构,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它不具有《宪法》所授权的司法职能,不能代行审判权;如领导小组对事实进行裁决,则其行为即构成违宪和越权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见,“5・7”空难调查小组所做结论,不是我国刑诉法意义上的有罪判决;况且,这个结论严重违反了我国“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
  原告认为,对于这样一份存在疑点的空难结论,它既不能约束当事人的索赔和拒赔的权利,也不能作为免除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依据。所以原告认为被告拒赔的理由和依据均不成立,遂向法院提出由被告太平洋寿险北京公司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记者给太平洋寿险北京公司打了电话,公司宣传部的一位人士说,这个起诉让他们莫名其妙,因为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航意险)是由保险协会协调,六家保险公司共保的。他们对此不发表任何评论,建议记者联系北京市保监办和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了解情况。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表示,既然案件已经立案,在这个时期,他不愿发表任何评论。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北京,航意险由六个公司共保。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下的航意险共保组织,负责协调各公司的份额和分担。
  据称张丕林购买了七份保险,按每份保单赔偿金为20万计算,购买七份保险应该赔付140万元,但这次诉讼的标的额只有3.3万元。这是为什么呢?
  据一位律师分析,由于民事诉讼的诉讼费以标的额来计算,如果要求赔付140万元,那诉讼费将是一笔庞大的数额,张家难以承受;而3.3万元的诉讼费则要少得多,给原告带来的经济负担也小。因此,这次金桂贞只就一份保单提起诉讼,按六个公司分摊,则每家公司是3.3万元。如果胜诉,将来还可以追加诉讼。
  记者从金桂贞律师处看到保险公司12月7日向张丕林家属送达的《拒赔通知书》,通知书的落款是六家保险公司,而盖的章则是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
  法学专家何兵指出,此案的关键在于,空难处理领导小组的结论能否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原告要想获得保险赔偿金,归根结底还得推翻空难小组的结论。
  鉴于此案在中国法治进程中不言而喻的重大意义,关于此案的审理结果,本刊将作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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