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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成因分析与防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朴丹丹

   摘 要:国家助学贷款是扶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实现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重要举措。随着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改革和深化,政府将原来由商业银行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一部分转嫁给了高校,因此,高校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正在逐步加大。文章分析造成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成因,并提出对策防范风险。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 风险成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1-120-02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在校的全日制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目的是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国家助学贷款无需个人担保,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贴息一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十余年来,在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问题上取得了积极成效,对推动高校的可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起了积极作用。然而,在长期的推行与发展过程中,高校助学贷款在全国各地均遇到过难以克服的问题。由于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信用贷款,无须任何的担保。银行对贷款学生的信用状况评估难、监管难,基于安全性的考虑要么不发放贷款,要么设计较高的申请门槛,加之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对恶意负债者的有效惩罚机制,尤其是国家助学贷款本身制度存在缺陷,从而使助学贷款存在巨大的潜在信用风险。当务之急必须寻求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的对策。只有这样,高校助学贷款业务才能成功运行,真正需要资助的扶困学生完成学业。
   一、高校助学贷款存在风险的主要原因
   (一)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存在缺陷
   1.助学贷款政策方案设计不合理。“对于学生而言,最重要的不是贷款的形式而是借贷后还款得总数、利率以及年限。”根据新政策规定,贷款学生在毕业后6年内全部结清贷款全额和利息。据测算,如果一个学生在校4年贷款24000元,毕业后还款期限为6年,那么他每年就要支付利息为1641.6元,6年合计约为9849.6元。对于一个刚毕业的学生来说,毕业后6年还清本息,一年负担6000元,这对于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2.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缺乏失信惩罚机制。作为一种信用贷款,我国的助学贷款是建立在假定学生具有良好的信用的基础上。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能排除某些人利用聪明才智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而恶意拖欠贷款的可能性。例如,有极少数人为恶意拖欠贷款,在毕业后、更新工作后不把联系方式主动通知经办银行。在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尚不完善的前提下,国家助学贷款具有先天的缺陷。同时,我国缺乏强有力的惩治制度。在美国信用信息系统中,有两个记录――逃税记录和助学贷款违约记录将会终身相伴,有这两种不良记录,将对违约贷款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极大的影响。但是在我国,对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尚无一个有效的惩处办法,无法让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因而对违约学生不能实行有效约束。
  (二)银行为规避风险贷款积极性不高
   1.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银行规避风险。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抵押的信用贷款,申请贷款学生对其还款能力和诚信度的私人信息最了解,而银行从学生所填写的申请资料和高校的推荐资料中,一般难以掌握学生的个人信用情况及其今后的还款能力,借贷双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借方比贷方更清楚自己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在贷方银行提高申请条件或还款设计以限制贷款数量时,信用良好的学生无法满足申请条件或还款能力的不确定性而退出了交易,只有那些更不愿意还款的学生才会参加贷款,从而造成拖欠率的进一步上升。而贷方在获得这个拖欠信息后,又进一步惜借,减少贷款发放数量。
   2.高校助学贷款运行成本高,银行贷款积极性不高。目前的高校助学贷款政策是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高等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高校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但是高校助学贷款的发放主体仍然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核算的经济主体,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开展业务必须考虑业务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其利润的基本计算公式是:银行纯利润=贷款利率×本金一存款利率×本金一运行成本。在这个公式中,贷款利率和存款利率已经由国家和金融政策确定,所以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商业银行,显然希望放贷的本金数额越大越好,运行成本越低越好。并且上述公式仅仅考虑贷款学生全部还款或部分还款的情况,如果出现学生没有还款的,公式贷款的利润则是负数。若要追讨学生恶意拖欠的贷款,银行成本则更高,这势必影响贷款的积极性。
  (三)新风险补偿机制设计不合理,影响高校推行政策的时效性
  高校助学贷款政策中关于风险补偿机制的问题规定: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由财政和学校各承担50%,建立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经办银行予以补偿。这种风险补偿机制的实质是由财政和高校对经办银行因贷款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此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惜借现象,但风险承担大部分转移到高校。学校作为高校助学贷款政策的义务宣传和积极推行者,作为联系贷款学生和承办银行的桥梁和纽带,给高校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政府让学校来承担一部分风险,那么学校会为了自身的利益选择两条途径:一是尽可能地少争取助学贷款、甚至可以不贷款;二是助学贷款的审批倾向于未来还贷期望值较高的学生,以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如此这样下去,那最终不利的将是真正需要助学贷款的贫困生,从而有悖高校助学贷款的真正意义。
  二、防范高校助学贷款风险的对策
  (一)尽快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1.完善还款制度。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虽经几度调整,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建议延长贷款期限,从毕业后6年延长到10年,增加学生还款期限弹性,缓解贷款学生的经济压力。同时建立“按收入比例还款”的方法,即学生工作后每年还款额与自己总收入成比例,直到还清总额或者债务到期为止,如果没有还完则免掉剩余债务,这是对人力资本的不完全性的一种补偿,可以限制同学的“客观违约”行为,同时不会给财政带来很大压力。
   2.设立贷款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设立贷款学生的信用档案,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从制度上约束贷款学生的信用风险。学生信用档案包括诚信信息:身份证、家庭情况、居住地、毕业去向、学习情况(成绩、曾获奖励或处分)、工作单位、收入情况等。同时,要不断加大个人信用系统的使用范围,使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在社会各部门如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搭建其网络平台,充分发挥作用。通过这种约束机制的建立,加大违约者的失信成本,使其行为逐步趋向守信。
  3.对失信行为采取惩罚措施。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对违约贷款金额记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将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业务;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将违约人的姓名、毕业院校和身份证号等信息刊登到相关媒体、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
   (二)以金融机构为载体,积极开办助学贷款
   1.银行转变观念。银行要主动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虽然成本高、风险大、操作繁琐,但是它能帮助银行培养未来优质客户、占领市场先机。在大学中获得贷款的学生可能将是成为贷款行的长期忠实客户,银行可获得永久性的回报,这一效益是不容忽视的。

  2.积极开发国家助学贷款二级市场。二级市场的功能是创造国家助学贷款债权转让的市场。在二级市场里,金融机构出于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将贷款转让出去,由第三者购买,从而形成贷款权买卖的市场。通过二级市场的原则,解决了银行有限的贷款资金和巨大的贷款金额需求之间的矛盾。可以考虑发行国家助学贷款债券,一方面可以扩展贷款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可以将风险由政府、银行、高校及投资者共同分担,实现贷款风险的分散。
  (三)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适度转移和分担高校的风险
   1.构建风险共担机制。高校在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中,作为联系贷款学生和承办银行的中介,投入巨大的管理成本。一旦贷款学生违约,高校将承担巨大的风险补偿金。我国政府作为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有责任为那些因毕业后找不到工作或就业状况不佳、工资过低而无力按期还款的贷款学生承担拖欠和极少数人恶意拖欠的风险。建议政府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应该投入专项经费,为在管理工作中开展顺利提供支持。对贷款学生按照约定及时还款,按比例给高校一定的资金奖励,鼓励高校对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同时对学校因各种不可控制的原因所产生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补贴。
   2.增强高校在还贷管理中的作用。高校要自觉履行在助学贷款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为银行办理贷款、催还贷款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和服务,主动搭建学生与银行之间的信息桥梁。同时,学校需进一步加强贷款学生的征信知识教育和诚信还贷教育;通过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等途径,加强贷款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提高贷款学生的就业质量和还贷能力;对贷款学生实施过程跟踪,及早发现贷款学生的不良行为和记录,适时终止不良贷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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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戚业国,辛海德.高等学校收费与学生资助的理论基础[J].江苏高教,1998
   6.沈华,沈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的违约风险研究[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8(3)
   (作者单位:黑龙江科技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27)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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