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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涂斌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2015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强调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标志着我国全新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已经正式摆上议事日程。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江西省审计厅在设区市市长经济责任审计中将自然资源资产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畴,试行开展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结合两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实践,笔者就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内容等方面谈谈自己浅显的认识。
  一、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目标
  自然资源包括:(1)土地资源;(2)水资源;(3)煤炭、石油等矿产资源;(4)森林、海洋、野生动物等生物资源;(5)空气、生态系统等生态环境资源。
  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目标是通过对领导干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强化领导干部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意识,促进自然资源资产的保护、补偿及合理开发利用,促进领导干部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重点内容
  由于自然资源资产范围广泛、内容庞杂,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中应有所侧重,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检查可持续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的实施情况,反映各地在促进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强化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落实、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等方面取得的成效,评估国家环境资源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评价自然资源管理的有效性。通过检查政策法规制度的健全性、执行的有效性等方面,检查政府和自然资源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自然资源管理和使用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的行为;三是分析重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和项目的合规性、有效性。重点关注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治理保护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运营及其效益情况。四是关注重要资源存量及变化情况。掌握各地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归属情况,资产数量和价值量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健全情况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探索编制情况等。
  在审计内容的选取上,审计实施中可根据各地自然资源资产的禀赋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审计。结合审计实践,可重点围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生态环境资源等内容展开审计。
  (一)土地资源资产审计的内容
  1.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审查土地开发利用是否严格按照总体规划批地用地;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等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如:利用取得的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判断审计期间建设用地规模是否超过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规模。
  2.审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审查政府下达的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完成情况;审查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先补后占”。年度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是否按期完成。
  3.审查土地审批征用情况,有无未报批即用、违法占地尤其是占用耕地问题,是否存在违规越权审批、违法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落实不到位、社会保障制度和费用不落实等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
  4.审查土地供应情况。审查供地是否符合有关政策,供地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反产业政策、超出用地限制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低价出让土地和向国家明令禁止项目供地;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有无违反“招拍挂”规定等违法违规出让土地问题。
  5.审查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审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低效、浪费的情况;是否存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问题;审查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的情况,审查单位GDP耗地情况,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6.审查土地登记发证情况。审查是否存在违规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及土地违规抵押融资问题。
  7.审查土地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审查有无违规减免或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收入等逾期未征收到位问题;审查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查土地出让支出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
  (二)矿产资源资产审计的内容
  1.审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是否严格按照总体规划执行,在范围内划定的矿产资源鼓励、可采、限采、禁采区域是否得到严格执行,禁采区内限期关停的已建矿山是否按期关停,限采区内采矿权是否到期限制、区域是否收缩;保护矿种年度开采总量是否严格执行开采总量控制。
  2.审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审查矿山企业是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编制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是否按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了解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实际情况,关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
  3.审查矿业权出让和审批登记情况。审查是否存在超越权限审批或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审批权限制约,批准并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审查地方矿产主管部门、地勘单位或国有矿业企业是否违规定价出让转让或收购矿业权及相关股权;有无将非风险探矿以风险探矿名义无偿划拨;是否违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申报资料手续不全的矿业权办理新立、延续或变更手续;是否以招商引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持企业发展等名义违规协议出让矿业权。矿业权出让有无违反“招拍挂”规定;出让转让或收购矿业权时,是否未经评估直接定价或先定价后评估逆程序运作。   4.审查采矿权有偿处置工作完成情况。审查是否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要求,限期完成对采矿权人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清理、评估工作。
  5.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抽查部分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是否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6.审查矿产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审查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是否及时足额征缴;审查矿产专项资金支出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
  (三)水资源资产审计的内容
  1.审查用水总量情况。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最严格管理制度,省政府向各设区市下达了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控制目标,用水总量就是控制目标之一。审查水资源论证以及取水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取用水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用水标准,当地实际用水总量是否突破了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对取用水总量达到、超过或接近控制目标的地区,是否暂停或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2.审查用水效率情况。审查各设区市是否建立了节约用水奖励机制,是否加强废水综合处理,实现废水资源化利用,以减少废水排放量;审查是否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用水效率低于最低标准或不符合节水要求的,是否核减用水指标,对重点用水户是否建立监控制度,以强化用水过程的监控管理等。
  3.审查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审查各水域是否严格核定纳污容量,控制排污总量;各水功能区是否按期达到保护目标;总体水质达标率是否达到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要求。
  4.审查水污染整治的情况。对水功能区考核不达标的,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当地政府是否开展专项治理,改善水环境。
  5.审查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审查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足额征收,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关注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6.审查水资源等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审查水资源费、河道采砂费等专项资金是否足额征缴,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挤占挪用问题。关注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用水安全等专项建设是否按规划实施。
  (四)森林资源资产审计的内容
  1.审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出台有关县级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是否开展了年度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森林资源状况。审查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两项指标是否纳入了各级地方政府任期的目标考核中,其增长情况是否达到要求。同时,关注森林质量状况,森林单位蓄积量是否偏低,有无龄组结构不合理(中幼林多、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少),可采伐资源少,不利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树种结构是否合理。关注森林生态功能,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比是否偏低,乔木林中生态功能相对较强的阔叶林和混交林比重是否偏低等。
  3.审查湿地资源情况及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区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包括湿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保护区是否逐年面积逐步增加、质量逐步提高;物种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4.审查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国家对采伐实行了限额制度,每年下达采伐限额指标,审查当年林木采伐总量的情况,是否超过了限额指标。
  5.审查占用征用林地情况。审查当地每年占用征用林地是否突破了下达的定额指标,在基础设施、民生、重点建设项目需占用征用林地时,是否依法审批。了解当地非法采伐森林、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况。
  6.审查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目标任务和造林任务完成情况。审查每年森林防火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造林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
  7.审查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查育林基金、森林资源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规定项目使用。
  (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审计的内容
  1.审查环境质量情况。主要包括空气质量、饮用水质量和流域水质量、城市功能区噪声达标率等指标是否达到指标要求,特别关注大气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标是否达标。了解当地环境污染的情况。
  2.审查节能减排工作的完成情况。审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是否达到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减排目标责任书重点项目是否按要求完成;城市污水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否达到政府下达的比例要求。审查各地的节能降耗情况,节能目标是否完成,单位GDP能耗指标是否达到政府要求。
  3.审查环境保护有关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审查各地是否实施有力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否深入推进“净空”、“净水”、“净土”行动。是否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指标(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考核是否达标。排污企业是否持证排污,建设项目是否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有无已开工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已投产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等问题。
  4.审查污染治理工程实施情况。关注污水处理厂、重金属污染、垃圾处理厂等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及运行效果,项目是否按计划建设实施,运行效果是否达标。
  5.审查实施生态保护工作情况。关注当地政府在生态示范创建、森林城市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采取的举措和取得的成效。
  6.审查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查排污费等征收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规定项目使用,有无挤占挪用;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项工程是否按计划实施。
  三、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充分利用政府和职能主管部门的管理成果。在审计初期,通过调阅政府和有关职能主管部门的收发文登记,查阅政府和有关职能主管部门就自然资源资产相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政府抄告单、工作方案、考核通报、工作请示、批复及有关报告、工作总结等管理文件,可以用较短的时间熟悉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了解当地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焦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以有效提高审计效率,尽快找到审计切入点。   (二)突出“四个责任”。审计中要突出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履行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责任。一是开发者保护责任。审查对资源环境进行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企业,是否按规定对资源环境进行保护、恢复和整治;二是利用者补偿责任。审查开发利用资源环境的单位或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三是破坏者恢复责任。审查造成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企业必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治理的法律责任;四是领导者管理责任。审计地方领导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利用和消耗资源情况,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以及保护资源、修复环境、转变发展方式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及其实际效果等。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当前,我国正处在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阶段。因此,面对缺少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审计评价标准、审计操作规范尚未出台的现状,在审计中要注意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如,在森林资源资产审计中,可重点选取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两项指标的增减变化。进行审计评价时,可以选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区域自然资源资产有关重要指标。但不限于有关评价指标,也可以采取定性说明或者列举事实等方式进行评价。审计评价可以依据与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或者公开承诺书,地方党委、政府年度工作报告,组织、纪检、国土等有关部门的考核、巡视、检查结果、统计等权威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和结论,以及有关国际通用标准、全国平均数据、同类型其他地区的数据、本地区历史数据等。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2015年至2017年分阶段分步骤实施。自2018年开始,建立经常性的审计制度。展望随之铺开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相信各级审计机关在探索、逐步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中必定大有作为。
  (作者单位:江西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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