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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是苦药而非蜜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史晨昱

  债转股实施的深层次意义不仅仅是企业财务结构的转换, 更为重要的是要进行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再造,必然涉及公司经理人员的调整, 甚至是大换血,或者大面积的公司裁员,否则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围绕着金融资源支配权及企业控制权,利益主体将展开一系列利益冲突和斗争的博弈过程。
  有消息称,中国将于近期出台相关文件,允许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实施债转股,以支持实体经济。而在实际操作中,被债务压力围困的企业,更迫切地希望股转债政策的实施。日前,华荣能源(即原熔盛重工)已先一步提出了该公司债务处理计划,拟向中国银行发行27.5亿股股票以抵消27.5亿元债务。此次债转股完成后,中国银行将成为其最大股东,持股比例将高达14%。
  债转股对于中国金融体系并不陌生。1998年金融危机中,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和银行巨额烂账,推动政府实施了以债转股为核心的不良资产处置框架。1999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的若干意见方案》,并推荐了601 户债转股企业。由于实施于上述背景,债转股一直被作为特定时期的产物,对其普遍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其实,债转股是不良处置的常见方式之一。实施债转股的目的,是以剥离不良资产来减轻企业和银行负担为契机,赢得时间来完善国企经营机制和治理结构,恢复和重建银行企业间正常的信贷关系,最终使整个企业步入市场化正常发展轨道。
  当前去产能推升信用风险,资产质量压力再次成为悬在银行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但中国处在金融发展的大时代,金融混业步伐加快,互联网金融风生水起,机构投资者大量涌现,为化解金融风险提供了宽松的土壤。与之相适应,中国银行体系治理不良资产应更具差异化,更加多样性,应涌现出更具时代特色的新方法。重启债转股,无疑是这种思路的具体体现。债转股应还原为一种不良资产处置的新型渠道,而不是特定时期对僵尸企业的行政式捆绑安排。虽然根据现行《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然而随着混业经营的推进,商业银行各类分业子公司为债转股提供了合法的实施条件。
  与上世纪相比,本轮债转股的内外部环境与体制背景已经大相径庭。首先,不良资产的风险可控。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从1995年的21.4%上升到2000年的29.2%。2015年年末,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12744亿元,不良贷款率1.67%。其次,债转股主体的预算硬约束已极大增强。上世纪末,中国以银行向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划转资产的方式处理银行坏账,不良贷款产生的最大原因是政企不分。如今无论是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还是贷款企业,都已经成为规范的独立法人,并且大多已经上市成为公众公司。当前产能过剩行业最大的问题并非产能过剩,而是产能过于分散,导致一系列恶性竞争和产能分布不合理等结构问题。这决定了债转股只是不良资产处置手段的必要补充,而非未来的决定因素。
  不过,新事物的运作总有两面性。债转股代表了中国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关系的新变化。银行不良资产可以采取多种保全方式, 这些措施包括催收、一般性重组、债务重组、债转股和破产起诉。这五种保全措施是按照企业问题的严重程度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的。其中债转股意味着常规回收已经难以奏效。债转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即重组成功可能使得回收明显高于预期值, 而重组不成功可能会再度陷入破产清盘以至回收更少。从理论上讲, 这项措施实施的深层次意义不仅仅是企业财务结构的转换, 更为重要的是要进行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再造,必然涉及公司经理人员的调整, 甚至是大换血,或者大面积的公司裁员,否则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围绕着金融资源支配权及企业控制权,利益主体将展开一系列利益冲突和斗争的博弈过程。因此, 债转股对债务人来讲是一剂苦药,而绝非巧克力糖。此外,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转变为股权时,其资本占用将增加。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而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远高于贷款风险权。
  债转股安排是一个十分广泛且复杂的体系,它一方面化解风险, 另一方面又可能滋生新的风险。中国的债转股运作应该赋予的深层内涵是对债转股中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进行重新调整,并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完善企业治理机制和现代银行制度,尽可能减少债转股风险和损失。债转股在推进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改革的同时, 还对国企和国有银行制度变迁的广度和深度产生强烈的依赖。为了确保债转股最终预期目标的实现,应总结国内外债转股的操作模式和实践经验,为最小化债转股风险设计更为科学的机制安排,如严格掌握债转股企业的甄选条件和标准,以及建立与完善债转股中的监督和信息披露机制,从而硬化债转股的产权约束, 防范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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