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避开投保4误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卞 忠

  面对越来越大的健康风险,很多民众都表示出了对重疾险的兴趣和需求。据零点调查公司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超过6成的民众如果购买保险产品,首先会选择重疾险。但购买时,有很多人会陷入到几种误区。
  
  误区1:重疾险可以代替健康险
  
  重疾险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才能给付保险金。
  如果一个人得了重大疾病,就可获得了理赔,但绝大多数情况是,即使经过治疗,病情得到了控制,但出院后也很难恢复到以往的健康状态。可能还涉及到患病后在家修养时的营养费、护理费等开支,以及患病后的收入补偿问题。这很有可能使得这个家庭的生活质量不能够得到保证,家庭财务规划会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单单购买了重疾险并不能解决投保人所有的健康保障问题,必须搭配其他类型的健康险产品,如津贴型医疗险或报销型医疗险、意外医疗险、长期护理险等,才能让投保人得到较为全面和完善的健康保险保障。
  
  误区2:所有癌症都能保
  
  保险专家称,大多数重疾险的索赔都是由于癌症引起的,因此,在招徕客户时,“买了重疾险,是癌症就会赔”常常成为业务员挂在嘴边的话。实际上,并非所有的癌症都在保障范围内,例如,女性很关注的原位癌和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在很多产品中就属于免责范围。
  据保险公司业内人士解释,原位癌多发于口、唇、咽喉、肠胃肺甚至皮肤等处,严格意义上讲并非是“癌症”,在医学上与恶性肿瘤有较为清晰的区别,手术切除可完全治愈。皮肤癌在我国发病率很低,且我国绝大多数皮肤癌患者只要进行局部切除就可治愈,治疗不复杂,费用也不高,治愈后对身体不会造成重大损害。所以,国内外大多数重疾险合同均把原位癌和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排除在责任之外。
  
  误区3:承保病种越多越好
  
  是否保障范围越广就越值得投保呢?按照《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要求,重疾险必须包括6种疾病,包括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和终末期。肾病(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之所以把这些列为必保疾病,主要是因为这些疾病发病率高,危害性大。
  从理论上讲,所保病种越多,获得保障的机会就越多。但产品的“含金量”主要取决于所保疾病的发病率,盲目追求病种数量是不合理的。所投保的病种越多,保费自然也越高。投保涵盖诸如“重症肌无力”等稀有病种特别多的产品,相对来讲性价比就不是最高的。
  在增加的疾病中,有些只可看作是保险公司“赚吆喝”的,如系统性硬化病,发病率只有百万分之五。对这些重疾,消费者在投保时大可不必在意。不过专家提醒,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和因职业感染HIV病毒,还是值得关注的。新规统一了重疾病的定义,但对除重疾病保障之外的其他利益,保险金额的给付方式等项目均未统一规定,而这些额外的保障项目直接影响着重疾险的实用性。
  
  误区4:保费越低越好
  
  面对各家公司不同类型的新版重疾险,承保费率成为不少消费者挑选重疾险的主要标准。其实单纯比较哪家保险公司的费率更加便宜显然不合理。因为每家公司的费率标准都是精算师根据大病发生率、市场利率和公司费用率计算出来的,经过保监会审核批准,理论上都没有问题。事实上,新版重疾险保障范围差异极大,保费绝不应成为选择产品的唯一标准。消费者更应留意重疾险的额外保障等具体保障利益的差异,重点比较一下重疾险产品的承保病种,以及这些特有的承保病种的理赔标准。
  《规范》出台后,保险公司比拼病种、理赔标准的意义已经不大。目前,不少保险公司已开始主打“额外责任”牌。例如,某重疾险产品率先将重疾险的给付向前端延伸:当保户所患的一些重大疾病还没有达到条款约定的严重程度时,可先赔付相当于基本保额15%的及时援助金。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741678.htm